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在2015.01.14由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5.01.14
  • 實施時間:2015.03.01
《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201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14日
第一條 為了實施《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受其委託負責節約用水的日常工作。
紅古區和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城市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約用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節約用水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節約優先、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對浪費水的行為有制止、舉報的權利。
第六條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並公開舉報方式。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建設節水型城市活動,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增強公民節約用水意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計畫用水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並根據城市供水能力、年度用水計畫和行業用水定額,核定下達各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指標。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用水需求、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時修訂。
第十條 用水單位應當向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申請用水計畫指標。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自收到用水計畫指標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定並下達用水計畫指標。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施工、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供熱等臨時用水核定臨時用水計畫指標。
第十一條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水資源實時監控、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節水信息管理系統和完善用水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分類報送各用水單位用水量和用水設施漏損率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管網的維護管理,出現故障時應當及時搶修,並保證供水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按季度對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指標進行考核。用水單位的用水量考核數據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由城市供水企業提供;(二)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用水量,由用水單位提供;(三)使用轉供水的用水量,由轉供單位提供;
(四)使用產量或萬元產值考核的,由用水單位提供產量或萬元產值。
第十四條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根據季度考核結果,對超計畫用水單位收繳超計畫加價水費:
(一)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向超計畫用水單位作出超計畫用水告知書;
(二)用水單位收到超計畫用水告知書後,如有異議,應當在7日內向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覆核申請,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7日核心實並向申請人答覆。逾期未提出異議的,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作出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收繳通知;
(三)用水單位自接到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收繳通知書後,應當在15日內繳納超計畫加價水費。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
(一)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二)建立用水記錄,定期進行用水合理化分析,制定節約用水目標和節約用水措施;
(三)健全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制度;
(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制度。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通過水量平衡測試,合理分析用水現狀及水量之間的定量關係,制定切實可行的合理用水規劃,建立用水檔案,健全用水計量儀表,為制定用水定額標準積累基礎數據。
用水單位根據自身條件可以自行進行水量平衡測試或委託專業水量平衡測試機構進行水量平衡測試。
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水量平衡測試:
(一)改建、擴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
(二)連續三個月超計畫用水10%以上的;
(三)年度申請用水量與核定的年度用水計畫指標差距大於20%的;
(四)產品結構、生產工藝、水處理及循環水設施發生變化或管網存在隱患的。
第十八條 用水單位水量平衡測試結束後,應當將水量平衡測試結果報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測試結果合格的,作為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下達調整計畫用水指標的依據;不合格的,用水單位應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審核節約用水設施的設計方案,並參加該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下列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設施:
(一)建築面積大於3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
(二)建築面積大於5萬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每天大於100立方米的辦公、公寓等其他公共建築;
(三)建築面積大於5萬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每天大於150立方米的住宅建築。
第二十一條 洗浴、洗車、游泳場館等特殊用水單位,應當使用循環用水等節水設備、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化應當採用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三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節水型創建活動的要求和考核標準開展創建節水型企業(單位)和居民小區活動。
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企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節水型企業(單位)標準;
200戶以上的居民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節水型居民小區標準。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應當安裝節水型器具,現有房屋建築中非節水型器具應當分期更換安裝節水型器具。
第二十五條 用水單位未按規定申請計畫用水指標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使用產量或萬元產值考核的用水單位,未及時報送用水量考核數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對供水管網維護管理不善,管網漏損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其他違法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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