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肇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已經十四屆肇慶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肇慶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6月27日印發 ,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7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肇慶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分類指導、綜合利用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負責肇慶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節水工作要求。縣(市、區)節約用水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鎮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轄區內節約用水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實施促進節約用水價格政策。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轄區內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會同有關部門對節約用水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工業節水的有關工作,推廣使用工業節水工藝、設備和器具。
  市、縣(市、區)財政、統計、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節約用水的法定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提高公民的節約用水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加強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對浪費用水的行為予以披露,營造全社會節約用水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分類指導和推進本轄區區域、行業、用水單位、居民生活等節約用水工作,建立節水型社會建設長效機制。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轄區節水型社會示範區和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小區等載體建設的指導。
  第九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編制轄區節約用水規劃,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在工作職責範圍內應當採取措施實施節約用水規劃。
  第十條 城鎮用水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單位用水分類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和階梯水價,並按實際用水量收取水費。單位用水實行計畫用水,並實施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本規定所稱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的用水行為。本規定所稱單位用水,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的用水行為。
  第十一條 單位用水應當安裝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計量設施,並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計量設施的正常運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應當按戶安裝水錶計量,按用水計量繳費。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並對重點用水單位實行分級管理,重點用水單位分級管理許可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網等供水單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用水單位,應當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加強計畫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和工作機制,制訂節水目標,落實節水措施,做好用水情況統計工作,並按要求向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統計制度。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做好取(用)水統計工作,並按要求向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供水單位的供水能力以及相應的產業政策,結合重點用水單位近三年用水情況和發展需求等核定重點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畫建議;新增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畫建議。重點用水單位提出用水計畫建議時,應當提供用水計畫建議表和用水情況說明材料。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書面下達所管轄範圍內重點用水單位的本年度用水計畫;新增重點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20日內下達。逾期不能下達用水計畫的,經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重點用水單位。
  第十五條 重點用水單位因生產規模、用水設施設備變化、產品結構變化等情況,要求調整用水計畫的,必須按有關程式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同意調整用水計畫,並書面通知該用水單位。
  重點用水單位出現單位產品耗水量超用水定額、未按規定提供生產需求變化支撐材料等情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同意其調整用水計畫。
  重點用水單位因歇業、停業而減少或者停止用水,應當書面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和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以改進用水工藝、更新用水設備,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水平衡測試結果應當報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核定用水計畫的參考依據。
  重點用水單位月均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每4 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不滿10萬立方米的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每6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經水量平衡測試,發現用水單位有浪費用水現象的,由節約用水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鼓勵非重點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
  申請認定節水型單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計畫的用水單位,應當先開展水平衡測試。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需要用水的,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並將節約用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預算。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和驗收等環節,落實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本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標體系。
  全市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不得超過省下達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各縣(市、區)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不得超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工業用水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制定並實施節水計畫,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採取循環用水、廢水處理回用、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單位產品用水超過用水定額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核減其用水計畫。
  第二十條 以水為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飲料等產品的,應當採用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對尾水應當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鼓勵純淨水、礦泉水、飲料等生產企業實施節水生產工藝提質增效,開展設備智慧型化改造。
  第二十一條 餐飲、賓館、水上娛樂等服務業單位,應當採用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游泳、洗浴、洗車、洗衣等特殊行業用水,應當採用低耗水、循環淨化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新建居民小區,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並保障其正常運行。尚未安裝節水型設備和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鼓勵居民和用水單位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三條 公共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修管理,並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
  公共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管網查漏,發現漏損或者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搶修,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管網漏損率高於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維修和改造。
  第二十四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加強消防用水的管理,除公共供水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栓用水。
  因特殊情況確需要使用消防栓供水的,須先徵得公共供水企業同意。使用消防栓供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防止自來水泄漏、流失。
  第二十五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節水標準的設備、產品和工藝。已安裝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更換或者進行節水改造。
第四章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進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將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化、環境衛生、城市道路清掃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城市綠化樹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應當推廣噴灌、微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
  第二十八條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採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式路面、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等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結合實際情況和需求能建設的,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安裝建設雨水淨化、滲透、收集系統或者再生水利用設施。大型居住區、商業區等類型建築可考慮安裝建設雨水淨化、滲透、收集系統或者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單位或企業,應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建設非常規水源利用設施,促進非常規水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扶持和發展節約用水社會組織,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推行契約節水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供水、用水單位的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幫助和指導供水、用水單位改進節約用水工作,發現因用水設施而造成水浪費的,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和節約用水設施設備的研製開發;推廣套用先進技術,提高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第三十四條 對在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中有創造發明,推廣套用先進技術成效顯著,或者節約用水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重點用水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以水為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飲料等產品的企業,未採用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未對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標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解讀

《肇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經十四屆肇慶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推動節水型城市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出台相關規範性檔案,市政府印發了《肇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三十九條,分設七章,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節約用水管理、第三章節約用水措施、第四章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第五章保障和獎勵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規定》的適用範圍。《規定》適用於肇慶市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二)明確對城市用水實行分類管理。《規定》要求全市各地建立節水型社會建設長效機制、制定節水規劃、建立節水統計工作制度,明確對城鎮用水中的居民生活用水和單位用水實行分類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和階梯水價,並按實際用水量收取水費;單位用水實行計畫用水,並實施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制度。明確要建立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對重點用水單位實行分級管理和用水計畫管理,並要求對重點用水單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嚴格落實節約用水措施。《規定》要求全市各地建立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標體系,明確工業用水單位、服務業單位、特殊行業用水單位、公共機構、新建居民小區、礦泉水和飲料等生產企業要根據行業實際落實節約用水的具體措施。公共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修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加強消防用水的管理。
  (四)關於鼓勵利用非常規水資源方面。《規定》明確城市綠化、環境衛生、城市道路清掃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配套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建設非常規水源利用設施,促進非常規水資源的有效利用。
  (五)明確違反規定有關法律責任。《規定》明確了重點用水單位、建設項目、礦泉水和飲料等生產企業、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人員違反節約用水有關規定的處罰措施和法律責任。
  三、關於《規定》的有效期
  《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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