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法》是巫山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巫山縣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巫山縣政府
巫山縣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它用水,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重慶市保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城市供水節水行政管理工作;縣衛生部門為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縣環保部門負責水源水衛生環境監督;縣城市供水企業具體負責城市供水和供水日常管理工作;水源保護區所在鄉鎮具有相應的水質保護監督職責。
第三條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會同縣發改委、縣城鄉建委、縣環保局、縣市政局、縣國土局等相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水源保護開發利用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縣城規劃區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鄉鎮供水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供水衛生管理
第五條城市供水企業要在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水源衛生防護地帶警示標誌。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源水為江河水的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為取水點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源水為水庫水的衛生防護地帶為取水點周圍整個水域及其沿岸;水廠生產區及外圍10米範圍內為衛生防護範圍。
第六條在水源衛生防護地帶內,禁止下列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一)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單位生活污水;
(二)施用劇毒性或高殘留性農藥;
(三)設定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碼頭、畜禽飼養場、廁所、糞坑、有毒物品的倉庫、堆疊等;
(四)堆存垃圾、廢渣和糞便;
(五)江河水取水點周圍半徑一百米水域內、水庫水整個流域,進行捕撈、游泳、停泊船隻和放養畜禽;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行為。
第七條城市供水企業應在取得衛生許可後,方可從事供水經營活動,並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水質符合國家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章供水設施建設
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城市供水建設規劃,其建設方案應當報經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城鄉建委、市政局等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工程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實施。
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及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禁止無資質或超資質範圍承擔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監理。
新建的供水設施,必須採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節能節水的材料、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設備和器具。
第十條超過城市供水企業服務壓力的高層建築或高地建築的產權(管理)單位應當設定二次加壓供水設施。設定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的單位,應將二次加壓供水方案報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竣工驗收,由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衛生、城鄉建委、市政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檢修責任劃分:
(一)表前閘閥沿主幹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表前閘閥後接出的入戶管道至室內的供水設施(含表前閘閥),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
(二)單位的專用管道(包括接點),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維護和檢修責任單位應加強對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若有供水故障,應及時通知供水企業有償服務。發現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儘快恢復供水,防止跑、冒、滴、漏和其它浪費現象。
第十四條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距離防護範圍:
(一)直徑500毫米以上(含500毫米)的供水管道安全距離防護範圍為2米;
(二)直徑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5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道和直徑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的立戶水錶、直徑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的閘閥,消火栓、伸縮器、流量計、壓力自動記錄儀等附屬設施安全距離防護範圍為1米;
(三)直徑15―80毫米的立戶水錶,排水閥、排氣閥及其他供水管道附屬設施安全距離防護範圍為0.5米。
第十五條因工程建設施工確需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或可能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城市規劃部門和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補救或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由施工單位承擔修復費用和賠償相應損失。
第十七條因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維修和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規定的安全距離範圍內的花卉、灌木、草坪、物品及修建的各類設施,供水企業不負賠償責任,但在施工前應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在供水管道兩側及上面埋設其它管道和地下設施時,應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室外給水設計規範》執行,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或將有毒有害物質供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連線;
(二)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
(三)擅自在安全防護範圍內挖坑取土或者傾倒棄土,建造永久性建(構)築物或臨時性建(構)築物、私埋管線設施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使用無產權單位證明的公共供水設施及其零部件;
(五)其他可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為的。
第五章供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管理,供水企業應當在其特許經營範圍內經營。未經資質審查合格,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不能從事供水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經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災害或緊急事故等特殊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報告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凡需新裝、改裝供水設施的用戶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單位用戶應提供接水場地平面圖、設計圖、用水量等資料),經審查同意並簽訂供用水契約書後,由供水企業統一安裝、供水,所需費用由用戶承擔。
為準確反映用水量,水錶必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驗合格,由供水企業統一安裝並鉛封,並實行到期輪換制度和周期檢定製度,費用由用戶承擔。禁止用戶擅自安裝和私自拆封,無意損壞水錶應告知供水企業重新鉛封。
第二十三條用戶給水管徑、水錶規格均以安裝時用戶用水量設計確定,用戶如因增減用水量,需要更改用水設施時,應事先徵得供水企業同意,核准確認不至影響水錶額定安全負荷流量後,方可更改。
第二十四條推行“一戶一表”制,生活、生產用水必須分表計量,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水費標準定期繳納水費。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用水均應裝表計量,按量收費。
第二十五條供水企業應按計量要求,加強對水錶的管理。若用戶對水錶有異議可申請法定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檢定結果超過誤差標準的,按校驗結果予以更正;檢驗結果符合標準的,由用戶支付檢定費用。
第二十六條消防部門應及時統計消防用水量,並按月向供水企業報送;非火警需要不得啟用消防栓,進行滅火演習需開啟消火栓,應將演習用水計畫報供水企業備案。
第二十七條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因特殊情況確需通過消防專用供水設施用水的,應當徵得城市供水企業的同意,並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批准後,向供水企業申請領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證和取水計量設施,交納取水計量設施保證金、使用費和水費,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停止使用消火栓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退還城市消火栓使用證和取水計量設施,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退還取水計量設施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停止用水銷戶應在停用水前7天內向供水企業填寫銷戶申請書,經核實結算後,供水企業給予拆表銷戶。撤錶停用戶,需恢復用水時,應繳納復接費,方可恢復用水。
第二十九條安裝臨時供水用表,要按規定繳納臨時用水保證金,停用時結清一切費用並拆表、銷戶、退還保證金。
第三十條用戶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到供水企業繳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不按時繳納水費的,依照契約約定,加收違約金。拖欠水費在一個月以上者,經催收仍未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在次月停水,用戶足額補交欠費後,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水,並由用戶承擔停水復接工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