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保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規定》是一項由重慶市政府頒布的、對保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做出具體規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渝府令[1998]24號
- 發布日期:1998-06-01
- 生效日期:1998-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重慶市保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規定》是一項由重慶市政府頒布的、對保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做出具體規定的地方法規。
《重慶市保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規定》是一項由重慶市政府頒布的、對保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做出具體規定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3102【發布文號】渝府令[1998]24號【發布日期】1998-06-01【生效日...
第二條 本細則中的城市供水設施是指取水設施、淨水廠、輸配水管網、加壓站、調節池、窨井(含井座、井蓋)、閥門、市政消火栓、伸縮器、計量儀表和監測儀表等,以及敷設輸配水管道用的管墩、支墩及其他設施。第三條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在供水水源地應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水源保護標誌,並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行為。第十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建設時,應將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時設計、同步建設。第十一條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必須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
《巫山縣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法》是巫山縣施行的辦法。巫山縣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它用水,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重慶市保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
14.重慶市保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規定(24號令,1998年發布) 15.重慶市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5號令,1998年發布) 16.重慶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6號令,1998年發布) 17.重慶市契稅徵收實施辦法(28號令,1998年發布) 18.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考核辦法(29號令,1998年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實行特許經營的市政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按照特許經營契約和有關規定負責養護維修。第十五條 設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的消防、公共運輸、園林綠化、油氣加注、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各類井蓋、箱罐、桿柱、管線,應當符合養護規範,保證公共安全。對丟失、損壞、標誌不清或者影響車輛、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規劃(包括水資源管控及水利設施布局規劃,城市河流防洪保護規劃,輸變電、變配電設施及電力管線規劃,天然氣設施及管網規劃),通信等供應設施規劃,雨水、污水、固體廢棄物處理等環境設施規劃,消防、民防、防洪、防震、應急避難場所等規劃。...
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村鎮範圍內的供水、用水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鎮供水,是指利用村鎮供水工程向村鎮居民和單位等用水戶供應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的活動。本條例所稱村鎮供水工程,包括規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第四條 村鎮供水堅持城鄉供水一體化方向...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選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第三條 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59 號)於2011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3日經市政府第19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59號)一併廢止。檔案發布 重慶...
8、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是指城市供水總量和有效供水總量之差與供水總量的比值,9.城市供水 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築提供用水。10.有效供水量 指水廠將水供出廠外後,各類用戶實際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費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費供應的水量。免費供水量指...
用戶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交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用戶計費表的安裝、維修所發生費用由用戶負責。第四章 城市供水經營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必須設定水質檢測機構,對水廠和供水管道的水質按每日、每月、每季規定的檢測項目進行檢測;不能自檢的項目可委託衛生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進行檢測,城市供水企業出廠...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高層建築、老舊小區等區域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水量不能滿足需求,使用二次加壓設施的供水方式。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結算水錶及泵房的安防系統等附屬設施。(含泵房環境要求)本...
環境保護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按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線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委託具有...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地面、地下兩側一米以內,嚴禁修建建築物、堆放物品、植樹以及修建其他設施或實施其他隱蔽工程,在與供水管道並行、垂直交叉修建建築物或埋設其他管線時,應嚴格執行城市建設管理和給水設計規範中的有關規定,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第二十五條凡在本《辦法》實施前,在供水設施...
第一條 為發展本市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
第一條 為發展本市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
為發展本市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
第十五條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應努力做好水壓監測記錄工作,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第十六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
第十二條 按國家規定的水壓標準供水,不能滿足用戶需要的,應當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水箱外圍2米內、水池10米內,不得有化糞池,滲水廁所、污水滲水坑、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第十三條 用戶申請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接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實施。用戶新裝、改裝各自內部供水管道和計量水錶的,應當書面...
禁止無資質、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從事供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供水工程,應當按照供水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建設與城鎮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當經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深度淨化管道供水。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供水設施的管理。用水單位直接從江河、湖泊取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城市建設、環境保護、衛生、規劃...
第十八條 在總表以外由用戶投資或者合資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連線的供水設施,自驗收供水之日起,應當無償移交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進行管理和維護,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以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進行改造和發展用戶。 第十九條 在城市供水管道和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嚴禁修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堆放物料或者...
第四條市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總體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的規定,不得污染水質。...
第十六條 未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設施管理單位的批准,禁止下列行為:(一)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在道路、橋涵上行駛;(二)在道路、橋涵上設定廣告標牌,牽引、吊裝作業;(三)在道路、橋涵及其保護範圍內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四)在橋涵上架設管線、高壓電線等;(五)其他禁止...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擴建供水工程潑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申報驗收,新建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擴建、改建自用水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驗收不合格均,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自行建設的問以外管道及附屬設施,必須交城市...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水工作、使用供水、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公共供水,是指城市、鎮(鄉)公共供水企業和村級水站管理單位(以下統稱公共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以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活動。自建...
城市 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飲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3.4 自建設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