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2007年修正本)》是洛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2007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1年12月17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56號令公布 根據2005年7月26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81號令公布的《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洛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0月15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95號令公布的《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洛陽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等4件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及供水設備安裝、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二次供水和深度淨化處理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貯存、加壓,再向用戶提供用水。
深度淨化處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滲透、膜等技術對城市供水或者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後,通過管道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第四條 城市供水用水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保障供水和保證水質的方針。堅持合理開發水源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提倡合理開發利用中水。
第五條 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城市供水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規劃、建設、環保、水利、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城市供水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畫、規劃、水利部門,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原則編制城市供水規劃和城市供水建設計畫。
城市供水規劃和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增加用水的,其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供水工程建設投資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代收,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涉及取水許可的,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