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德惠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是由德惠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惠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 地點:德惠市
  • 性質:管理辦法
  • 內容:四十一條
內容提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各項建設用水,依據國務院《 城市供水條例》、《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參照《 長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供水管理。
凡是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用水單位.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加壓供水(簡稱二次供水)。
第三條市建設局是我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市建設局可以委託市自來水公司承擔部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並對其進行監督。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四條市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總體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的規定,不得污染水質。
第七條未經有關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規劃區內打井提水。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設管理
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本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畫進行。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供水工程建設資金。
第九條城市的供水工程建設,必須是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禁止設計、施工單位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的等級和範圍.承攬設計、施工任務。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企業及商業、服務業設施等需要增加城市自來水供水量的,應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一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正常壓力下,用戶用水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必須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工程竣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門發放《 二次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和《 衛生許間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凡是新建樓房,規劃部門、設計部門及建設單位,對於室內供水必須按照單戶單控方式進行設計和施工。已建樓房由所屬管理單位按計畫逐步實施改造。
第四章供水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凡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應當保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定期定時自行檢測源水、淨化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由國家認證的水質檢測部門定期進行檢測,每年不得少於四次,經檢測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方可供水。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標準,逾期仍不能達到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供水。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設備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 小時通知用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用戶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刁難用戶,無故停止供水。
城市供水企業進行供水施工、維修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影響供水工程作業。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定期抄錄用戶水錶讀數,並按抄錄的水錶讀數計算用戶的實際用水量。
凡是新建樓房實行總表計量。已建樓房由所屬管理單位按計畫安裝總表(棟表)。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十七條不具備安裝水錶條件的用戶,由城市供水企業按照規定根據用水性質、用水設施或者用水人口核定用水量收取水費。具備裝表條件因設施產權人原因而未安裝水錶的,按照進戶水管口徑連續流量計量收費。
因用戶原因不能抄表計量的,由城市供水企業按照前三個月平均水量收取水費;用戶在規定的時間內更換水錶,否則按照進戶水管口徑連續流量計量收費。
第十八條因建設施工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臨時用水手續後,方可用水。
建設項目涉及拆除房屋的,必須在拆除前結清水費,水費可以從動遷補償費中扣回;並按照規定交納有關費用,保證拆除區域其他用戶正常用水。
建設單位超過臨時用水期限用水或者變更用水地點的,必須到城市自來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臨時用水結束後,建設單位必須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拆除、撤戶或者正式立戶手續,不得擅自轉作正式用
第十九條環衛、市政、綠化等非生活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後,在指定地點取水。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城市統一供應的自來水澆灌農田、菜地。
第五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設施是指由城市供水企業管理的專用水庫、取水口、供水管(渠)、泵站、井群、管網、消火栓、水鶴、閘門、貯水池、水錶等。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嚴格管理供水設施,定期檢查和維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拆除、改裝和遷移城市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改裝和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須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要求,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承擔相關的費用。
用戶不得搜自開閉城市供水管道上的閥門。
第二十三條涉及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新建其他地下管線或者設施,確需與已建成的供水管道並行或者交叉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有關設計規範,不得危及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深井泵站、清水池外20 米內堆放物品或者修建與供水生產無關的構築物。
(二)向引水渠道內排放污染物;在引水渠道沿岸防護範圍內放牧、挖沙、堆入廢渣、垃圾和設立有害化學品倉庫,施用持久性或者劇毒的農藥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在取水口周圍半徑100 米的水域內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及可能污染水質的任何活動。
(三)在供水水源管線兩側5 米內或者在輸配水管線及其他供水設施3 米內修建建築物、打樁、挖掘、堆放物品等。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過河管道兩側30 米內挖沙、取土。
(五)其他危害或者損壞城市供水設施、污染水質及影響供水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用戶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交其統一管理後,方可使用。支線閘門(不含閘門)至出水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自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設有自備水源的用戶,其供水管網系統需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其設計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並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用戶在管道連線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城市公共供水水質。
使用或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用戶,必須採取間接的方式取水,其內部管道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線。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七條消火栓、水鶴由消防部門和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共同管理,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負責維修。每年由消防部門和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聯合檢查一次,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維修計畫,經費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支出。
未經城市消防部門和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或者動用消火栓、水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消火栓、水鶴。
消火栓、水鶴半徑5 米內禁止圈占、壓埋。
第二十八條新建的住宅樓房,應當安裝總水錶(棟水錶)和分戶水錶。安裝後,其總水錶(棟水錶)由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管理;分戶水錶由該房屋產權人負責維修管理。
新安裝的水錶必須是IC 卡智慧型水錶。水錶安裝的位置應便於檢修和查表。
水錶必須經依法取得計量檢定資格的檢測單位,按照規定的周期檢定更換,並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費用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換水錶。
第二十九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會同衛生部門組織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情況進行兩次檢查,發現問題,產權單位要及時處理。對供水設施不合格的,限期更換,到期不更換的供水部門有權停止供水。
第六章法律貴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l000O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其停業整頓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不交納水費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途期不交納的,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補交所用水量的水費,並處以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搜自拆除、改裝和遷移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000 元以上l 00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水質污染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向,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由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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