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是1990年09月02日發布並實施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日期:1990-09-02
- 生效日期:1990-09-02
《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是1990年09月02日發布並實施的地方法規。
《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是1990年09月02日發布並實施的地方法規。【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1990年9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以...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2日省政府發布的《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滿足人民生活和經濟建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的管理。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
水利、環境保護、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配合供水主管部門做好市政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政供水部門必須堅持為用戶生活和生產建設服務的方針,搞好科研,提高水質,適應城市發展需要。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要遵守本條例...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在1994.09.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城市供水的...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畫和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資金,供水工程建設資金可以採取國家投資、地方自籌、利用國內外貸款、集資統建等辦法解決。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
《長春市城市供水條例》是長春市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發展城市供水事業而制定的條例。簡介 (2005年6月24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
縣(市)區(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除外)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承擔本轄區內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市、縣(市)區農村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
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於2018年12月27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城...
《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是1995年8月18日經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旨在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設施管理 第四章...
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7月14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發、...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的管理。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產和使用市政供水、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用水應採用和推廣先進的節水技術,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第四條 市...
吉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城市人民生活,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該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發布單位】...
第十二條 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必須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單位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按國家和省人民...
我市現行的《四平市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和《四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分別於1993年8月和2001年3月發布施行,原《辦法》許多規定已明顯滯後,不能適應當前城市供水發展的要求, 並早已超過法定時效期。因此,為適應城市建設的快速...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必須取得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單位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城市水資源費(以下稱城市水資源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需要調整年度...
2012年4月6日吉林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政設施管理,保證市政設施的完好並充分發揮其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2.26 實施時間 ...
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按照《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
吉林市城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5]18號 【生效日期】1985-01-26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1985年1月26日吉市政發〔1985〕18號)第一章 總則 為了科學合理地開發...
材料費等其他成本、費用以及計入規定利潤和稅金的原則核定。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同 時廢止。
(八)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責令其限期安裝,並按照《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換取水...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
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修改。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用水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和雙陽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計畫用水管理工作,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政供水管網的計畫用水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計畫...
第九條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應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區的開發計畫,配套建設。第十條 城市供水、供熱、燃氣、供電、通信、消防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建設計畫,應當與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