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經2014年9月2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9月2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該《辦法》共28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長春市人民政府
- 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日
《長春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經2014年9月2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9月2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該《辦法》共28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經2014年9月2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9月2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該《辦法》共28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長...
第八條 長春市公用局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作。第九條 規劃、計畫、建設、水利、地礦、衛生、環保、城建、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
具體處罰辦法及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條 嚴重浪費用水的,除對單位予以處罰外,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同時處罰。第三十六條 逾期不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地下水資源費和罰款的,從限期終了次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五十條各縣(市)城市供水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長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修訂的條例 (2005年6月24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28日吉林...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9日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長春市供水條例》是為了加強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條例,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內容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發改委協商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九條 用水戶應當加強計畫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責任,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單位,要做好計畫用水統計工作,按照規定向有關節約用水管理機構...
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對《長春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條例》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下達的用水計畫用水。超過計畫用水的單位,對超計畫部分除繳納水費外,還應當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的具體徵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
《長春市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條為規範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
2000年2月23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0年6月8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04年6月30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
第十二條 市、縣(市)和雙陽區、九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並加強對現有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長春市中心城區等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開展區域聯網供水。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
第二條 全省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推廣先進節水技術,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第五...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 《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業經201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市長:姜治瑩 2014年2月27日 修訂的辦法 (2014年2月27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發布...
《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是1990年09月02日發布並實施的地方法規。【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 (1990年9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以城市市政部門...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必須遵守《水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長春市節約用水條例》,制定長春市城市建設項目配套節水設施管理辦法、城市污水許可管理工作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節水減排和水資源管理、非...
第七條城市用水實行計畫管理。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市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畫,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第八條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定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節約用水的投入,對採取節約用水措施有力且成效顯著的,給予適當補助和政策支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和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
第七條 城市用水實行計畫管理。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市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畫,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第八條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
第四條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維修、管理並重的原則。第五條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設施...
為加強伊通河長春市城區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伊通河長春市城區段(以下簡稱伊通河城區段)的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伊通河...
《吉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取水許可管理,規範取水的申請、審批和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和《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長春市水土保持工作管理辦法》是長春市政府於1989年6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於1989年6月2日生效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89]37號 【發布日期】1989-06-02 【生效日期】1989-06-0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在1994.09.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城市供水的...
《長春市河道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7月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停止其向市政設施排水,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後果由拒交單位自負。收取的排水設施使用費和罰金全部上繳市財政,由市城建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安排支出。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由長春市城市建設局組織實施。本辦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