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徵收排水設施使用費實施辦法》是長春市人民政府為解決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經費不足的問題,為工農業生產服務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徵收排水設施使用費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春市徵收排水設施使用費實施辦法》是長春市人民政府為解決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經費不足的問題,為工農業生產服務制定的辦法。
《長春市徵收排水設施使用費實施辦法》是長春市人民政府為解決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經費不足的問題,為工農業生產服務制定的辦法。【發布文號】長府[1985]105號【發布日期】1985-05-22【生效日期】1985-01-0...
《長春市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條為規範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四)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的審批和占道費、挖掘復原費、道路橋樑通行費、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科學技術研究;(六)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長春市城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城市道路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中關於占道費、挖掘道路復原費、保證金、排水設施使用費、路燈設施遷移費等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製定。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春市城市建設管理暫行條例》第四章即行廢止。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 《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業經201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市長:姜治瑩 2014年2月27日 修訂的辦法 (2014年2月27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發布 2019年12月25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
長春市徵收城市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 (1986年4月11日長府〔1986〕68號)第一條為了加速城市設施建設,改善城市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城市綜合服務能力,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針,解決城市建設設施配套所需資金,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徵收的範圍和標準:凡在我市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和維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城市排污設施(含構成城市排水管網的排水管、排水溝、排水渠、排水泵站)排放污水的,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未...
因特殊情況排放的污水超過標準的,須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高於排水設施使用費標準的二倍交納排水設施損害補償費,並責令其限期達到排放標準。第三十三條城市污水應逐步實行集中處理。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搞好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第六章 城市防洪設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政公用...
《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長春市政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長春市實際,制定的條例。2021年9月28日,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修正 2010...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管理、財政、建設、環保、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下同)通過城市排污設施(含構成城市排水管網的排水管、排水溝、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污水處理費。第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
2000年2月23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0年6月8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04年6月30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國有土地上房屋...
主要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節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號)、《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建城〔2018〕25號)、《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長春市節約用水條例》、《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
(二十六)《長春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強制徵收,用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道路、橋樑、燃氣、公共運輸、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公共消防、交通標誌、捷運等市政公用...
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4]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為了規範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
附屬檔案: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12月31日 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
第十二條 (排水費的使用)排水費應統一用於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第十三條 (套用解釋部門)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市政局負責解釋。時間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五)重點人防城市結建人防工程建設費的收費範圍為:全省13個重點人防城市(長春、四平、吉林、公主嶺、白城、延吉、遼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圖們、敦化)按國家規定應建而不建或暫不能同步配套建設人防工程的建設項目。 (六)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費的收費範圍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規定撥出商業用戶的建設...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伊春區、烏馬河區、翠巒區城區內的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第三條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監督管理。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併收取。第四條 在本市城區內直接向城市排水設施以及...
瀋陽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0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建設投資效能,促進節約用水,確保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本辦法實施的行政主宇航局部門,委託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徵收城市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