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徵收排水設施使用費實施辦法

《長春市徵收排水設施使用費實施辦法》是長春市人民政府為解決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經費不足的問題,為工農業生產服務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徵收排水設施使用費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長府[1985]105號
【發布日期】1985-05-22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徵收排水設施使用費實施辦法
(1985年5月22日長府〔1985〕105號)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80號《關於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1984〕97號《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大力開展節約用水的通知”的通知》中有關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的規定精神,有效地解決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經費不足的問題,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的企事業單位、機關、部隊及個體工商戶,都必須按規定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根據不同特點,可分月、季、年定期向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處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三條排水量的核定。各單位應如實向市政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水的質和量,經核定後,作為收費依據。排放量暫按下列標準核定:
1.有上水錶的用戶,排水量按所用上水量的90%核定。
2.自設深井的用戶都要安裝水錶,排水量亦按所用井水量的90%核定;在未安裝水錶之前,根據各單位用水的具體情況,可按在冊職工人數核定或通過抽測單位排水流量核定。
3.啤酒、汽水、人工冰製做工廠因為把一部份用水加工成產品,所以排水量按所用上水或井水量減去產量(查看產量報單)的90%核定。
4.無上水錶的用戶,按人數或設備數核定排水理。
只具備一般生活用水設施的單位排水量按職工人數每月一立方米核定;
中、國小校按教職工和在校學生數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托幼保健單位按工作人員和托保嬰幼兒數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旅店、理髮業(包括個體)按從業人數和床位每人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醫院按醫務人員(行政人員)和住院床位數每人(床)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影劇院每10個座位每月按一立方米核定;
飯店(包括個體)按從業人數每人每月三立方米核定;
毛皮、紡織、化工、釀酒等行業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八立方米核定;
基建工地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用一立方米水核定;
未列入的其它行業,排水量按上述接近類型核定。
第四條收費標準:每立方米基價按0.10元計算徵收使用費。對用戶排放的污水所含污染物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除環保部門按規定徵收環境污染費外,對排放強酸、強鹼和排放含有原油、廢機油等其它油類的用戶,按基價加收一倍設施損失費;凡人為造成管網嚴重堵塞的用戶,要視情節處以罰金。
第五條禁止用戶向排水管網內排放特殊氣體、液體,如硫化氫、氨、汽油、鋅鈉水、酒精以及放射性物質。對擅自排放引起的管網爆炸或造成維護作業人員傷亡事故的用戶,除由排放單位賠償一切損失外,還要處以一千至一萬元的罰金。
第六條各單位繳納的排水設施使用費,企業單位可從生產成本中列支;事業單位可從事業費中列支;機關、團體、部隊從行政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凡在建成區或新區新建住宅、工廠、機關、學校並向市政設施排放污水(包括向明溝排放)的單位,必須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繳納10元排水設施乾管配套費(不包括出戶管費用)。
第八條根據一些企業微利和用水量大的特殊情況,對釀造、豆製品廠和浴池的使用費免徵;對印染廠的使用費減半徵收。
第九條用戶要按規定期限交費。對漏報、少報、謊報的單位,一經查出,視其情節處以收費基價一至五倍的罰款。用戶必須在接到繳款或罰款通知單十日內交款,逾期不交者,每逾期一天按應繳費用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逾期十日以上者加收千分之五滯納金;一個月以上仍不交費者,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有權採取技術手段,停止其向市政設施排水,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後果由拒交單位自負。
收取的排水設施使用費和罰金全部上繳市財政,由市城建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安排支出。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由長春市城市建設局組織實施。
本辦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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