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 區域:伊春市
  • 內容: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
  • 施行時間:2010年10月1日
內容,施行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城市污水處理現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伊春區烏馬河區翠巒區城區內的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
第三條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監督管理。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併收取。
第四條 在本市城區內直接向城市排水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行政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計算徵收。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錶計量數據核定;無水錶的,按照收取的水費核定。使用自備井抽取地下水的,有水錶的,按照水錶計量數據核定;無水錶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乘每天8小時計算當月水量徵收。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企業代征污水處理費時,應出具稅務部門印製的(發票)票據。
第八條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用於城市排水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更新改造和補充建設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市排水部門不再徵收排
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環保部門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第十條 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居民,減半徵收污水處理費。嚴重虧損的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可緩繳污水處理費,但不得免交。
第十一條 辱罵、毆打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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