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建設廳關於加強污水處理費征管工作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行業良性發展的通知》規定,綏化市人民政府制定《綏化市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1條,2011年1月19日由綏化市人民政府以綏政發〔2011〕4號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化市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綏化市
  • 發布年份:2011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綏化市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綏政發〔2011〕4號
北林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
現將《綏化市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綏化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建設廳關於加強污水處理費征管工作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行業良性發展的通知》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接納、輸送城市降水、污(廢)水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三條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廢)水水質應當符合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超過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有腐蝕和損害作用的不得排放。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主體為綏化市水務局,綏化市水務局可以直接向排放單位和個人徵收污水處理費,也可以委託代征。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的,可以委託供水企業代征;使用自備水源井的,可以委託市水資辦代征。委託代征污水處理費時應當與受委託單位簽訂代征協定,受委託單位不得再次委託。根據相關規定,綏化市水務局報請市財政,按徵收額的5%給代征單位撥付代征手續費。
第五條 徵收污水處理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工作人員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當出具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證件,使用規定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為:居民0.80元/立方米,非居民1.10元/立方米。
第七條 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戶的用水量徵收,計量方式原則要求必須按表計量。
對暫時不能安裝計量水錶的,用水戶的用水量按照下列方式計量:
(一)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未安裝水錶或者水錶損壞的,按照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未安裝水錶或者水錶損壞的,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水量;
(三)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照用水量的70%徵收污水處理費;
(四)對未安裝水錶的建築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後的施工圖建築面積和黑龍江省用水定額核定水量;對建築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排水設施日最大排水能力計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廢)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直接向河、湖等水體排放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按照規定標準50%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八條 供水企業和市水資辦應建立健全單位和個人用水檔案,及時為徵收工作提供所需資料。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向征管機構提供用水量憑證及水錶數量、位置。對提供數據有異議的,征管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核實。
第九條 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征管機構應按計核的用水量和相應標準下達書面繳納污水處理費通知單,用水單位和個人應在收到繳費通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指定地點繳費。
第十條 為進一步落實低收入群體優惠政策,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居民實行價格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徵收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污水排污費。取用水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繳納的污水處理費計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污水處理費應當專款用於以下事項: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相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二)支付管理費和代征手續費;
(三)與發展城市污水處理事業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終,綏化市水務局應當編制本年度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根據當地污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以及管理費、代征手續費支付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的污水處理費使用預算,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月將相關費用撥付到市水務局。
第十四條 市物價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的制定、調整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明確收費主客體及相關收費政策;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企業處理後的水質、水量進行考核和監督;財政部門負責污水處理企業運營成本、污水處理費徵收成本等費用支出的審定和核查。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經營單位和污水處理費徵收單位應依法接受水務、物價、環保、財政等部門的監管。
第十六條 為鼓勵積極繳納、徵收污水處理費的用水戶及代征單位,綏化市水務局按年度報請市政府,在污水處理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資金,專門用於支持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大型企業進行節水技術和工藝改造以及獎勵代征單位先進工作者。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對違反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用戶,由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單位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加收2‰的滯納金;對嚴重拖欠污水處理費的用戶將停止其向市政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或停止其用水。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或者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將污(廢)水直接向河、塘等水體及滲水井排放的,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阻撓、辱罵、毆打污水處理費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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