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樅陽縣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縣城區污水處理工作,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污水減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有在縣城建成區範圍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三條 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徵收的污水處理費,由縣住建部門負責,委託縣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代收;自備水源的單位或個人,污水處理費由縣地稅部門負責代收。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居民生活用水每噸收費標準為0.8元,其它用水為每噸1.2元。
第五條 縣自來水公司代收污水處理費,應設立專門視窗,確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六條 收費單位應到縣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實行持證亮證收費,並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污水處理費應按月徵收。使用自來水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水錶計量數據收取;未安裝水錶的,按照收取水費的相套用量核定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或個人,已安裝水錶的,按照水錶數據計收;未安裝水錶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用水核定徵收。
第八條 縣自來水公司在向用戶抄表下達繳納水費通知單時,一併下達繳納污水處理費通知單,以告知繳費時間、地點、繳納金額等事項。
第九條 代收污水處理費時,使用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票據,收費資金按月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收費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收費資金。縣財政給予代收單位適當的補助。
第十條 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由縣住建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按照協定約定,在核定污水達標量等指標後,報縣政府領導審批,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企業撥付。
第十一條 向縣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向縣環保部門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等除外)。
第十二條 縣住建部門應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測與管理,指導、協調、解決收費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三條 縣財政部門應加強污水處理費徵收票據、收費資金管理,確保收費資金專款專用。縣物價部門應加強收費政策規定宣傳,做好污水處理費徵收監管,規範收費行為。
第十四條 對單位或個人不按期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按日加收應繳款1‰的滯納金;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處以應繳款1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其他單位或個人處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二﹚擅自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污水處理費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的;
﹙四﹚對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五﹚有其它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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