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是2001年7月25日齊齊哈爾市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7-25
  • 實施時間:2001-7-25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4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市長 楊信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要內容

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排水設施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發展,減輕水體及城市水源污染,保護環境,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向城市市政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四區。
第三條污水處理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排水經營單位徵收。
使用市政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的同時代徵收;使用自備水源和從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或個人,由排水經營單位直接徵收。
第四條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按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合理贏利的原則核定,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按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戶用水數量逐月徵收。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按照水錶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錶的,按照規定收取的水費量核定。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按照水錶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錶的,按照水泵流量和按照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當地民政部門頒發的特困證明材料,免徵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開徵污水處理費後,環保部門徵收的污水排污費(不通過城市排水設施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水的除外)和排水部門徵收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同時取消。
第七條收費單位徵收污水處理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正規的收費票據。
第八條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徵收單位應將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部門資金專戶。水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年初編制徵收和使用計畫,經財政部門同意後,納入年度維護和建設資金計畫。
第九條污水處理費全部用於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以及償還國債轉貸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在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做為地方自籌匹配資金,重點用於項目建設。
第十條對污水處理費代徵收單位,按徵收額2.5%的比例給予代征手續費,按計畫超收部分,依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超收分成。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逾期一日,加收欠繳額度3‰的滯納金。其中,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欠繳額度1至3倍的罰款,但對非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下同)。
(二)對不按照規定申報用水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除計收污水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額度1至3倍的罰款。
(三)對拒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經水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按有關規定停止其排水、市政供水或取締其開採地下水、地表水許可。
第十二條罰款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辱罵、毆打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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