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鷹潭市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是由鷹潭市發布的管理辦法,共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鷹潭市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部門:鷹潭市
  • 條數:十四條
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規範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保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省發改委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的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中心城規劃區內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自備水源,是指直接從江、河、池塘或者地下取水的自建取水供水設施。
第三條 在我市中心城規劃區內的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自備水源用戶),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其下屬的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受委託負責具體工作。市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逐月計收。已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計量設施計量數據核定;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按照取水管徑流量×24小時×30天確定月用水量。
第六條 根據省發改委《關於統一調整全省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10]135號)規定,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分別為:
(一)居民用戶:實行階梯式用水價格,每戶月用水量50噸(含50噸)以內的生活用水0.8元/噸,超出50噸的超出部分按1元/噸收取;
(二)行政事業單位、工業企業:0.8元/噸;
(三)經營服務、基建單位1元/噸;
(四)特種行業1.6元/噸。
國家、省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時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自備水源用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且污水達標排放並進入城市排污管網的,按上述收費標準的15%收取管網運行維護費,免收污水處理費。
自備水源用戶已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但其污水未進入城市排污管網的,免收污水處理費和管網運行維護費。
第八條 對持有《鷹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家庭和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對象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減半收取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自備水源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條 徵收污水處理費應當辦理收費許可證,做到亮證收費,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十一條 自備水源用戶不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建設局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二條 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將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財政或其他截留、擠占、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二)擅自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污水處理費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污水處理費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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