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管理辦法

信陽市為了改善城市環境,規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和管理工作,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和相關省政府通知並結合城市實際,制定了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信陽市
  • 發文時間:2005年10月1日
  • 實行時間:2005年10月1日
  • 作用:規範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
管理辦法,施行時間,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和管理工作,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抱總局《關於加大污水處理的徵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的通知》(計價格[1999]119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力度促進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的通知》(豫政[2003] 7 號)、《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使用與信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城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日常監管工作由我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信陽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備井、河流、水庫等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五條 已交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交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六條 城市污水管理費徵收標準按省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七條 嚴禁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錶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經安裝水錶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九條 用與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不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戶,可持相關證件,報7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免徵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 對污水排入城市排水城市排水管網的工業生產企業,其污水經處理後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的,按照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的40%計收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或者省規定污水排放標準的,排污者還應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
第十二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供水企業在收取自來水費時代征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資源管理許可權,在收取水資源時代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其他用戶由市污水處理徵收管理辦公室直接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按1.5%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由市財政部門、市城市功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徵收、代征單位的年度徵收目標,並根據年度徵收目標完成情況對各徵收、代征單位給予適當的獎勵或處罰。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取水單位和個人,均應及時、足額繳納車工那時污水處理費,不得拖欠、拒交。對確有困難需要緩交的用戶,必須先寫出書面申請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公室核實,報請市政府批准後方可緩交,但不得免交。被徵用戶必須在每月10日前繳納上月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十五條 鼓勵使用中水和其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對生產使用中水的單位和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築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範圍或者收費標準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有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2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收取的城市污水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財政部門設立預算外專戶。徵收部門應將所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按月足額解繳專戶。市財政部門、市城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徵收、代征單位的監督力度,定期檢查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情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代征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規定範圍和標準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截留、擠占、挪用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第二十條 財政、物價、公用事業、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加強監督,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足額徵收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城市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市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的相關設施等。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管網是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所形成的網路系統。

施行時間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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