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城市管理辦法

《信陽市城市管理辦法》是2003年信陽市政府頒布實施的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市民素質,提升城市品位,樹立城市形象,創造優美環境,促進兩個文明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信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城市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信陽市
  • 目的:加強城市管理
  • 作用:提高市民素質
總則,城市管理體制,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戶外廣告和燈飾管理,城市綠化管理,限制飼養家禽家畜管理,罰則,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市民素質,提升城市品位,樹立城市形象,創造優美環境,促進兩個文明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信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由信陽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二信陽市城市規劃區域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城市管理體制

第四條城市管理衽“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責任”的管理體制、各相關部門、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鄉)、居委會(村)在城市管理中的職責按照信政辦[2003]40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城市管理實行門前“五包”即:包衛生、包秩序、包設施、包綠化、包環境。責任人對責任區內發生的“五包”問題,能夠解決的及時自行解決,不能解決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一)門前“五包”內容:
⒈衛生:門前人行道整潔衛生,無菸頭、紙屑、瓜果皮核、污水、雜物糞便等。臨街兩側無晾曬衣物,陽台不外露破爛雜物。
秩序:門前腳踏車、三輪車劃線停放,排列整齊,無機動車輛和架子車占道停放。門前無攤點和出店經營及亂挖、亂堆、亂建等。
⒊設施:人行道板平整、無黃土裸露;路燈、路名牌、候車棚、IC電話、果皮箱、護欄、交通標誌及各類窨井蓋板等公用設施完好無損。
⒋綠化:門前行道樹、花壇綠地無損壞缺株和踐踏等。
⒌環境:牆壁門窗及各類設施整潔美觀,無亂牽亂掛、亂貼小廣告、噴字塗寫等。
(二)門前“五包”責任區的界定:
⒈獨立單位以相鄰單位(門店)左右牆體為界向前延伸到道路路緣石為其“五包”責任區;獨立門店左右以相鄰門店(單位)牆體為界向前延伸到道路路緣石,為其“五包”責任區。
⒉所有單位或門店都要與本轄區鄉(鎮)、辦事處、社區簽定門前“五包”責任書,製作門前“五包”責任牌,並自覺接受轄區管理。
⒊門前“五包”的監督管理工作由轄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定期不定期的檢查指導。
(三)門前“五包”,實行五戶聯保。並明確其中一戶(或輪流)作為責任主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政府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並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城市住宅小區等道路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等建設計畫進行配套建設。城市規劃區內主次幹道的道路不論投資主體,建成後一律交由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城市規劃區和重要目標區域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人民防空設施。
城市道路、規劃區和新建民用、辦公、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消防設施。
消防設施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並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驗收。
第七條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道路、廣場、空閒地、空間、橋涵、河道護坡、路燈、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污水、消防、交通、電力、電訊、環衛、路名牌以用公共運輸站牌等設施都應當加強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動、拆除或損壞。
第八條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城市空閒地、城市空間,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清理戰勝現場,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賠償。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安全標誌和施工圍檔,渣土不準外露;竣工後,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並通知審批部門檢查驗收。
經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但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安全標誌和施工圍檔,渣土不準外露,並同時通知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於24小時內按本規定補辦道路挖掘手續,搶修後及時將道路修復原狀。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技術規範,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的工程質量。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十條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並在養護、維修工程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範設施,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誌;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十二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託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主次幹道以外及居住區內的道路,由所在轄區負責建設和管理,並負責日常的養護和維修。
第十三條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建設。
第十四條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範。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的,有關產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補缺或者修復。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履帶車、鐵輪車、三輪車(人力、機動)、農用拖拉機、架子車或者超重、超重、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駛和停放;
(二)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四)擅自在道路、廣場、橋樑、城市空閒地、空間或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其它懸掛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晾曬農產品作物;
(七)其它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十六條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應當徵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車輛在採取保護措施後,按指定路線、規定速度行駛。行駛中損壞路面、應當按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各單位自用道路和專用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的,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技術規範要求建設。沿街單位門店踏步、人糞池一律不得設在道路紅線內。
第十八條城市排水逐步實行雨污分流制。單位和門店的污水應當排入城市下水道,不得當街排放。已排入城市河道的污水管道應逐步接入城市排污管網。需接入城市排水管涵的,應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城市排水技術規範要求施工。
第十九條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確需要占用道路作為臨時集貿市場的,應當經規劃部門規劃定點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示經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應當予以清退,恢復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條城市的各類臨時停車場(點),確需占用道路、城市空閒地的、應當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確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城市的路燈線專線專用,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河道兩岸及跨河工程應當按照防洪規劃要求實施建設,不得違章搭建各類建築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覆蓋河道,不得向河內傾倒垃圾或者其它雜物。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的市容和隆重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施專業化、社會化。
單位和個人具備一定條件和相應能力的,可以興辦城市生活垃圾清掃、運輸、無害化處理和垃圾綜合利用專業性服務企業,並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實行有償服務。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城市的道路、排水、環衛、照明、橋涵、人防、消防、電力、電訊等公共設施和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集貿市場、公共場所等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的一切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講究建築藝術,其造型、裝飾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具有歷史保存價值的建築物,應當保持原有的風貌和特色。
現有建築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並定期整修、刷新。
第二十五條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踏步、外走廊和窗戶外側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城市道路兩側不得進行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生產加工、擺攤設點、店外銷售等活動。
集貿市場內的設施應當做到統一和整潔,市場管理機構做好划行歸市的管理,經營人員不得占用道路售貨。
第二十七條臨等門店應當保持店容店貌整潔、美觀,標牌規範、店內衛生整潔、商品進店、擺放整齊。室內排水應當接入下水道,室外不得安裝水龍頭及水池。
第二十八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工具,應當車容整潔,外形完好,內部設施完整。貨運車輛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沿街泄露,遺撒。
市內車輛清洗站(點),應有專門清洗場地和沉澱(沙)設施,不得在街道兩側隨地沖洗車輛。
喪葬車輛不得在市區燃放炮竹、拋灑紙張。
禁燃禁放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九條城市市區的工程施工現場必須做到:
(一) 在批准的占地範圍內作業;(二) 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三) 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保持整潔;(四) 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統的應當予以處理;(五) 施工工地應當設定護欄或者圍布遮擋,護欄或圍布以外不得堆料棄料;(六) 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七) 施工工地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夜間22時至次日6時禁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三十條沿街商業銷售、各類慶典等活動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禁鳴區內各種機動車輛禁止鳴笛。
禁止各種經營商沿街叫賣。
第三十一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
當由責任單位使用專用容器收集、運輸、處理,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統一處理,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嚴禁將工業、醫療等行業產生的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規劃區域內,不得有產生超標排放污染城市環境的各類煙囪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這一的,必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築物進行外部裝修、搭建的;
(二)在城市街道兩側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三)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定商亭、電話亭、固定攤點、早夜市大排檔的;
第三十三條信陽市區的主要街道圍牆,應當設定透景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三十四條進入市區的畜力車應當隨車攜帶糞兜。進入市區的麥草車輛應當用網套覆蓋,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
第三十五條經規劃定點的商業群點、早(夜)市攤點應當遵守統一招牌、統一出(收)攤時間,不得隨意傾倒垃圾、污水,保持經營場地整潔。
第三十六條各種營運車輛應當在指定的停車站(點)有序停放,腳踏車應當停放在腳踏車停車場(線)內。
第三十七條城市環境衛生實行分級管理。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市區主(次)幹道的快(慢)車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各區、鄉(鎮)、辦事處負責本轄區主次幹道以外的人行道,街巷道路、居民小區的清掃、清運、保潔和管理;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庭院以及家屬區由本單位負責;集貿市場的衛生、早夜市攤點的衛生以市政府規定的管理部門為責任單位。
第三十八條任務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築物、公共設施、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或釘掛物品;不得在市區內焚燒垃圾和樹葉。
第三十九條臨街單位、門店及住戶的市容環境衛生按門前“五包”管理要求落實。
冬季降雪時,沿街各單位、門店和住戶按責任區域清除積雪。
第四十條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嚴禁亂潑污水和高樓拋物。嚴禁隨地葉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第四十一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對其建設和管理的公共廁所進行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管理和清潔衛生工作。單位或社區的公廁由其產權單位負責保潔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舊城改造以及建設大型公用建築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設公共廁所和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條所有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應當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先建後拆或按環衛設施造價給予補償,進行異地建設。

戶外廣告和燈飾管理

第四十四條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設定戶外廣告、門面標牌、燈飾、商業櫥窗、招貼欄、報欄、畫廊、標示牌等的容貌規劃和標準。
第四十五條設定戶外廣告應事先持申請到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設定。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必須按批准的要求製作,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十六條設定標牌、燈飾、商業櫥窗、戶外廣告、招貼欄、報欄、面廊、標示牌等應當造型美觀、內容健康、安全牢固,規格、色彩與街景相協調。設定單位應當及時維修、刷新,保持完好,整齊美觀。過時、過期或破損影響市容的,設定單位應當更新或拆除。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和城市道路隔離欄(墩)設施的;
(二)影響城市市政及其他公用設施功能正常發揮的;
(三)文物古蹟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控制地帶;
(四)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五)其他海里設定戶外廣告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門面標牌、燈飾、商業櫥窗、戶外廣告、招貼欄、報欄、畫廊、標示牌等面向社會公眾的用字必須使用規範文字,不得有殘缺字、錯字、別字。
禁止在沿街門面、牆體上直接書寫店名、單位名稱、經營商品種類等文字。
第四十九條市區主幹道、次幹道、廣場、主要出入口設定的戶外廣告,應以霓虹燈、
燈箱、射燈等形式進行設計、安裝,商業櫥窗應設定燈光裝飾。
臨街單位、門店的門面標牌應以霓虹燈、燈箱、射燈等形式進行設計、安裝,商業櫥窗
應設定燈光裝飾。
擬建和正在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其燈飾應當與主體建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五十條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外部照明、裝飾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安裝。
臨街商店、餐飲和娛樂等公共場所門面的夜景燈飾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高架路、立交橋、人行天橋的燈飾設施,由管理單位安裝,也可由戶外廣告經營者安裝。
燈飾設施應由設定單位和個人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五十一條設定燈飾必須按照規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裝,並限期完成。不得擅自停用、改動、移動、拆除。
第五十二條臨街燈飾應當與路燈同步開啟,開關時間根據季節確定。但重大節慶活動應當延時關閉。

城市綠化管理

第五十三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居住區綠地面積不低於總用面積的30%,舊城改造區的綠化用地,不低於總地面積的25%,旅遊區、機關、醫院、學校和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單位,綠地面積不低於總面積的30%。
第五十五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綠化工程,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建築工程竣工後,綠化工程與主體建築應當同時驗收。
第五十六條城市綠化實行分級管理體制。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街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轄內防護綠地,由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附屬綠地,由該單位管理;社區綠地的管理由物業管理部門管理;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五十七條城市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已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要占用綠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1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採取苗木移栽等補救措施。占用綠地到期,應當立即歸還,恢復綠地原狀。
第五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草坪或盜竊綠地設施的;
(二)就權蓋房,在綠地內或樹木下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死亡的;
(四)在樹木上架設電線,在綠地內停放車輛、放牧或亂扔廢棄物,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
第五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值或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樹木的,應按國家和城市政府的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六十條駐市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它綠化義務。
第六十一條市區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應當嚴格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市區的樹木、花草、綠化設施。

限制飼養家禽家畜管理

第六十二條在市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因科研、教學等特種情況需要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的,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市區內允許每戶飼養一隻觀賞類的寵物。
第六十三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區限制飼養家禽家畜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協同做好養寵物的普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條養寵物的單位或個人應加強對其寵物的看護管理,因管理不善,咬傷他人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到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進行治療和緊急預防;同時,將傷人動物及時送交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的地點檢查,並貪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和未成年人牽領。
第六十六條飼養寵物的單位或個人,發現所飼養的寵物具有病徵傾向的,應立即將寵物送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留驗觀察。對確認病徵的寵物,應立即捕殺,並對動物屍體作無害化處理。

罰則

第六十七條違反第三章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這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違反本條(一)、(八)之規定的可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其它項之規定的,可以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遷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設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三)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五)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輸批准手續的;
(六)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七)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八)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擅自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或超標排放污水的。
第六十八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示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在市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設定商亭等其它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辦法二十八條之規定的,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每車處以30元罰款,或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但實際執罰金額不得超過10000元;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沖洗車輛,造成污水漫流、遺棄垃圾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的,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每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焚燒落葉、雜物等垃圾的,每處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按下列規定給予警告,並可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菸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不足1噸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超過1噸的,處以每噸200元罰款,但是,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0000元;
(三)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義務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牲畜或者寵物的攜帶者對牲畜或者寵物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六)攤點的經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七)將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每噸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原設施造價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0000元。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擅自設定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每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恢復綠地原狀,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拒不處理的,可處以禽類每隻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處以畜類每頭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二條城市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市其它縣城,建制鎮及獨立工礦區、城市型居民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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