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干縣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30日縣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干縣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年9月30日
- 發布機構:餘干縣人民政府
- 對象:水資源管理
正文,第一條,第二條,
正文
《餘干縣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30日縣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便於“依規徵收,依規管理”,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治理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本著“誰污染誰治,誰排污誰付費”的原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規劃區範圍內向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達標污水的所有用水單位和個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從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備水源用戶),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並進入城市污水處理管網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 縣城市(市政)管理局主管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縣城市(市政)管理局委託縣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代收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建設施供水(含自備水廠供水和地下井取水)的,由縣城市(市政)管理局徵收污水處理費。
第五條 使用城市供水企業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錶計量數據核定;使用自備水源的,應當安裝水錶,其用水量按照水錶主量數據核定。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
(一)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處理費為0.80—1.00元/噸。每戶每月用水30噸以下(含30噸)的,按0.80元/噸收取;每戶每月用水30噸以上的,超過30噸部分按1.00元/噸收取。
(二)行政事業性用水的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為0.90元/噸。
(三)工業企業用水的污水處理費
1、工業企業未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為0.80元/噸;
2、工業企業已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且污水達標排放,並進入城市排污管網的,按上述標準的15%收取管網運行維護費;
3、工業企業已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但其污水未進入城市排污管網的,免收污水處理費。
(四)經營、基建用水的污水處理費為1.00元/噸。
(五)特種行業用水的污水處理費為1.10元/噸。
(六)社會福利機構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按同類用水減半徵收。
(七)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水戶的污水處理費按照如下規定辦理:
1、使用壓水井、機井的居民用戶按每戶每月5噸計征;
2、行政、事業單位自備水源的原則上安裝水錶,按表計征;確實無法安裝水錶的按每人每月1.0噸計征;
3、使用自備水源的公立、私立學校和公立、私立醫院必須安裝水錶計量,標準按行政事業用水污水處理費標準計征。
污水處理費徵收範圍、標準的調整,由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
第七條 縣水利局應加強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嚴格控制地下水源開採。今後在縣城規劃區範圍內不允許擅自開採,凡確需要開採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辦理。對已形成事實的地下水使用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徵收水資源使用費。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按月上繳財政。除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檔案和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違規降低或減免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資金納入縣財政管理,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管理、維護和監控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城鎮低收入群體減免優惠政策。
1、低收入群體是指居住在縣城規劃區內的低保對象、五保對象。
2、對象的認定,由減免對象向縣城市(市政)管理局提供有效證件,城市(市政)管理局會同民政局、價調辦聯合審定後確定。
3、減免標準: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每人每月核減4噸污水處理費,被核減的污水處理費經縣價調基金辦審核後,從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專帳中撥付。
第十一條 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業務經費按徵收總額的5%由縣財政局在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中按月撥付。
第十二條 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縣城市(市政)管理局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應繳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款1‰的滯納金;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可以處以應繳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其他排污者,可以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拒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滯納金、罰款的,由縣城(市政)管理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代征單位和征費人員以及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