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2011年9月1日頒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11年9月1日
  • 地點:銀川市
  • 類型:管理辦法
公布通知,檔案內容,

公布通知

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 3 號
《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7月27日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處理企業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城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凡向污水處理廠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併代收;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併代收;
(三)建築企業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市建築行業管理單位代收。
代收手續費為實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3%—5%,具體標準由市建設、財政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比例進行核准。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與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收繳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財政統一票據。
第七條
污水處理費的計征和減免,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象、範圍執行。除國家、自治區、市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
第八條
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污水處理企業的運行、維護、改造、建設和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九條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特許運營協定規定履行義務,並取得運營服務費。
第十條
污水處理企業按特許運營協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運營服務費,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核定後的水量、水質情況出具準用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完成審核後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運營服務費,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2月,根據污水處理費的總體收入和運營服務費總支出情況,編制下一年污水費年度使用計畫,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制度,對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污水處理企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市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污水處理企業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
市環保部門每月應對污水處理企業的進出水水樣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抽樣檢驗,並出具化驗報告。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
污水處理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運營服務費,並處以騙取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處以應繳費額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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