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徵收管理辦法

上海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徵收管理辦法

上海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徵收管理辦法(1995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確保排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資金來源,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徵收管理辦法
  • 時間:1995年12月7日
  • 人物上海市人民政府
  • 國家:中國
內容,時間,

內容

(1995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確保排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資金來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廢污水的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接納廢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視同排水設施。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居民排水設施使用費(以下簡稱排水費)的徵收和管理。
第四條 (主管部門和征管單位)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費徵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上海市排水公司(以下簡稱排水公司)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排水費的徵收和管理。
第五條 (收費計算)
排水費按排水量計算徵收。
第六條 (排水量計算)
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和生產過程中水的蒸發量較大的單位,其排水量按用水總量扣除產品含水量或水的蒸發量後計算,並由排水公司具體核定,每年覆核一次。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總量的90%計算。
第七條 (用水總量計算)
居民和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自來水公司的抄表數計算。
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市計畫用水辦公室的抄表數計算。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泵機開車流量計算。
同時使用自來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在計算時應扣除用於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量。
第八條 (收費標準)
排水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市政局等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收繳方式)
居民應繳納的排水費,由排水公司委託自來水公司代為徵收,排水費額由自來水公司在自來水繳費通知單上列明。居民應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一併繳納排水費。
單位應繳納的排水費,由排水公司自行徵收,排水費額由排水公司在繳費通知單上列明。單位收到繳費通知單後,應按規定期限直接向排水公司繳納或通過銀行託付。
第十條 (逾期繳費的處理)
對逾期未繳納排水費的居民和單位,排水公司可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對逾期1個月以上未繳納排水費的單位,排水公司可商請自來水公司或市計畫用水辦公室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設施。採取停止使用排水設施措施的,排水公司應提前1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排水費減免的審批許可權)
除法規、規章規定可減免排水費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需減免排水費的,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排水費的使用)
排水費應統一用於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套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市政局負責解釋。

時間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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