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是1994年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印發機構:吉林省人民政府
- 印發日期:1994年5月30日
- 發文字號:吉政發[1994]15號
- 實施日期:1994年7月1日
《吉林省政府關於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是1994年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吉林省政府關於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是1994年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中文名 吉林省政府關於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印發機構 吉林省人民政府 印發日期 1994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 吉政發[1994]...
(十一)鼓勵各地建設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支持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省財政科技基礎平台建設資金對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給予適當支持。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全省服務業跨越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稅費減免 編輯 語音 ...
《長春市城市機械增長人口徵收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暫行規定》在1992.07.10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控制我市市區人口的過快增長,減輕人口機械增長過快給城市增加的負擔,解決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不足,根據國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簡介 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共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樑、公共運輸、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
市政府統一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參照年度實際收入,由市財政按30%返還給十大功能區所在的行政區或開發區。此項資金全部定向用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八、加大政府專項資金定向支持力度。十大功能區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
《吉林省城市房屋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為了貫徹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搞好城市房屋建設綜合開發工作,給城市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和生活條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於...
你廳《關於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項目性質的請示》(遼財綜〔2002〕86 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事宜批覆如下:內容解讀 一、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 號)規定,...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區縣計委,各有關單位:《北京市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併遵照執行。一、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規劃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在...
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我市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主要包括: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2.散裝水泥專項資金;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4.水土保持補償費;5.白蟻防治費;6.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暫行規定》 [1] 的通知在1989.09.01由福建省政府頒布。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福建省政府 ...
(四)農民經批准在集體土地上建設自用住房的,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七條 符合減免條件確需減免的,實行先征後返。由建設單位(個人)申請,經縣建設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第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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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閩政〔2002〕53號)、《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收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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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修正案一、刪去題目中的“暫行”二字。二、刪去第七條。三、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國家另有規定的部分外,應當全部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