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是龍海市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海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 施行地區:龍海市
《龍海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是龍海市施行的規定。
《龍海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是龍海市施行的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閩政〔2002...
現將《福建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暫行規定》 [1] 頒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可徑向省建委反映。福建省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暫行規定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具體實施單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設局,開發區,財政局,農村鄉鎮等等)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徵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同時,一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
一、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 號)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對各類(市政建設)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併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暫屬預算外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實行,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下達前各地自行制定和以各種名目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
二○一○年四月二日海口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有效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提高城市建設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省物價局、財政廳、住建廳《關於...
《灌南縣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是灌南縣人民政府2019年發布的檔案。通知發布 各鎮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縣各部門和單位:《灌南縣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經灌南縣十四屆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臨沂市政府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對城市規劃區和小城鎮...
甘肅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一、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和生活環境,提高城市的綜合配套服務水平,根據省人民政府和國家計委、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二、本《辦法》所...
《安順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安順市2007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管理暫行辦法。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和使用,適應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根據《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及有...
(1)土地交易費;(2)土地評估費;(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4)避雷設施安全性能檢測費;(5)地震安全性評價費;(6)人防易地建設費;(7)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2、減半徵收費用項目:(1)放線定位費;(2)施工圖紙審查費...
為加快我縣城鎮化進程,進一步改善城鎮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制止各種亂收費現象,根據《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第91號令)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道真自治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意見(暫行...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舊區改建費、市政公用設施有償使用費等項費用,應納入預算外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確保用於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與建設。 第十三條 本規定許可徵收的各項費用,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政策和法律...
第三條 凡在靈城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築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建設單位和個人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次...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家、省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是市人民政府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向建設單位和個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五條城市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化的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和新菜地建設基金。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現有城市園林綠地。因特殊需要臨時使用園林綠地的,須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並...
遵照《貴州省建設工程分級管理暫行規定》及《六盤水市建設工程分級管理暫行規定》按項目返還50%給項目所屬地的縣(區),返還2%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用於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工作經費。
第十條規費徵收流程。(一)市規劃局視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通報市征管辦,並將《規費徵收告知單》發給建設單位。(二)市建設局計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市水務局計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市人防辦計征經審批符合條件不建防空...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甘價服務〔2002〕216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金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批覆》(甘價服務〔2003〕332號)精神及有關規定,...
為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城市配套費是政府有關部門強制...
第十四條 九華山風景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比照池州市主城區執行。徵收範圍限於九華街區、閔園景區、天台景區、柯村景區。農民建房按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教育設施配套費以及契稅,減半收取水電增容費。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居民承受能力,給予減免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不得贏利。市、縣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根據有關...
第三條 中心城區範圍內,除市委、市政府檔案規定或批覆同意的配套費徵收事權下放的區域外,其餘區域屬於市級徵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統一徵收管理。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配套費的徵收管理。第四條 市政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領導小組(以下...
第三條 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攀枝花市建設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攀枝花市城市建設資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
使用、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檔案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關於許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批覆》(豫發改收費〔2014〕457號)精神,結合許昌市實際,特別制定的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市城市開發建設健康發展,完善城市公用設施配套建設,進一步理順關係,明確職責,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城區規劃區內開發房地產和新建、改建、擴建房屋,都必須配套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配套設施)。...
科技館、體育館、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美術館、文化站等公益性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要優先給予保證,並可按《福建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暫行規定》(閩政[1989]34號)的有關規定,減免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舊城鎮或舊村莊全面改造的復建安置房和安置物業,依據棚戶區改造政策,按照復建安置面積“建一免一”的原則,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申請免收“建一免一”面積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