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為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9日
  • 發布單位: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城市配套費是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徵收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城市道路、橋涵、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公共消防、供水、供氣、供熱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 凡在平頂山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含經批准的臨時建築)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或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配套費。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市配套費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委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城市配套費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五條 城市配套費按照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徵收標準為每平方米120元。地下室部分如安裝供水、供氣、供熱配套設施,應按每平方米120元徵收;如不安裝供水、供氣、供熱配套設施,應在徵收標準每平方米120元中扣減供水、供氣、供熱的分配金額後減半徵收,即按每平方米30元徵收。
第六條 徵收城市配套費時,應當向繳納義務人開具財政部或省財政廳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所徵收的資金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第七條 凡屬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明確規定應當減免城市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按其規定執行。
第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城市配套費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範圍,不得減征、免徵、緩徵、停徵城市配套費,不得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名義變相設立徵收城市配套費的項目,不得以建設項目不使用供水、供氣、供熱設施為由要求減免城市配套費。
第九條 減免城市配套費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徵收部門審核後辦理相關手續。
減免城市配套費的具體建設項目,以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認定檔案為準。其中,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以省、市負責保障性住房的機構或發展改革、房產部門相關檔案確定的為準;中國小校“校舍安全工程”以市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相關檔案確定的為準。
第十條 已享受減免城市配套費政策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准用途的,按改變用途後的建築面積繳納城市配套費。
第十一條 違法建設項目經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後予以保留的,要按現行規定一次性全額補繳城市配套費。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規劃核實驗收階段對城市配套費進行最終核算,按照實際建築面積結算城市配套費。
第十三條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平政〔2009〕69號)實施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繳納燃氣輸配管網用戶初裝費和熱力管網設施配套費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設項目,現需要集中供氣、供熱的,由建設單位或個人與供氣、供熱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繳納城市配套費實行告知承諾制,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城市配套費的繳納時間作出書面信用承諾。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書面信用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
第十五條 徵收的城市配套費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由市政府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每平方米120元的城市配套費中,分配8元用於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的自來水供水管網設施建設,分配17元用於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的燃氣供氣管網設施建設,分配35元用於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的供熱管網設施建設。
供水、供氣、供熱主管網建設(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堅持企業投資為主、政府補助為輔原則。供水、供氣、供熱企業申請使用城市配套費資金時,應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供具體建設項目相關資料,市城市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年度建設情況核定工程量,由市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安排審核後據實撥付。
城市配套費政府留成部分市與區分成按照市區財政管理體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供水、供氣、供熱企業憑徵收部門出具的繳納城市配套費財政票據或減免城市配套費批准手續辦理入網手續。
第十七條 徵收城市配套費的工作經費由市財政部門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建立由市財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聯合組成的溝通協調機制,市財政部門牽頭,及時對城市配套費徵收運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研究,形成意見後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城市配套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依法依規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平政〔2009〕69號)、《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平政〔2010〕61號)、《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平政〔2013〕64號)和《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平政〔2015〕42號)同時廢止。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7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7月29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隨著城市規模、城市人口快速擴張,對於城市管理的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更高要求,部分原有的地方性法規、條例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需要及時修訂完善。2019年河南省出台《河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豫政辦〔2019〕38號),對城市配套費用徵收作出了新的規定,亟需我市改變徵收措施。我市組織相關部門充分調研論證,並借鑑省內其他地市的做法,制定了《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徵收管理進行修訂完善。
二、新《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按照近年來國家、省、市出台的相關檔案精神和要求,新《辦法》變更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取消所有不符合規定的減、免、緩徵內容。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把不符合規定的減、免、緩徵內容全部刪除。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城中村改造和舊城改造項目不再減免城市配套費,市城市建成區村莊開發改造和舊城改造聯席會議辦公室相關檔案不再作為減免依據。
(二)把前置繳納變更為告知承諾制。根據省政府不把城市配套費繳納作為規劃許可證前置條件的要求,以及國家、省、市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檔案精神,並吸收南陽市的做法,把前置繳納變更為告知承諾制,以社會信用建設來保障配套費的徵收。
(三)降低供水供氣供熱企業的資金分配以提高統籌金額。除鄭州市、濟源示範區以外,省內其他16個地市的城市配套費資金平均分配給供水、供氣、供熱企業分別為5.5元/㎡、15.9元/㎡、32元/㎡。
綜合考慮各個階段徵求意見情況,參考省內各地市的資金分配平均數額,我市城市配套費中分配給供水8元/㎡、供氣17元/㎡、供熱35元/㎡,分配金額均高於省內各地市的資金分配平均數。
三、新《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城市配套費徵收管理。城市配套費按照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徵收標準為每平方米120元。地下室部分如安裝供水、供氣、供熱配套設施,應按每平方米120元徵收;如不安裝供水、供氣、供熱配套設施,應在徵收標準每平方米120元中扣減供水、供氣、供熱的分配金額後減半徵收,即按每平方米30元徵收。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規劃核實驗收階段對城市配套費進行最終核算,按照實際建築面積結算城市配套費。繳納城市配套費實行告知承諾制,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城市配套費的繳納時間做出書面信用承諾。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書面信用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
(二)城市配套費的減免規定。凡屬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明確規定應當減免城市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按其規定執行,其中免徵城市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將對120元/㎡全部免收。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城市配套費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範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徵、緩徵、停徵城市配套費,不得以建設項目不使用供水、供氣、供熱設施為由要求減免城市配套費。
(三)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徵收的城市配套費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資金使用由市政府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每平方米120元的城市配套費中,分配8元用於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的自來水供水管網設施建設;分配17元用於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的燃氣供氣管網設施建設;分配35元用於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的供熱管網設施建設。
供水、供氣、供熱企業申請使用城市配套費資金時,應向城管部門提供具體建設項目相關資料,城管部門根據企業年度建設情況核定工程量,由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安排審核後據實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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