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澄邁縣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是澄邁縣人民政府於2019年9月20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澄邁縣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20日
  • 發布單位:澄邁縣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澄邁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澄邁縣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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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直各部門,各鎮政府(含金安籌備組),各園區: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有效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提高城市建設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我縣依據《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10〕99號),在現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對《澄邁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澄府〔2010〕123號)進行了修改。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澄邁縣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澄邁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有效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提高城市建設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省物價局、財政廳、住建廳《關於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10〕99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縣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徵收的專項用於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的資金。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規劃報建審批手續時一次性徵收,建設項目審批機關(園區規劃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可負責代征。
縣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範圍和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縣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進行監督、審計。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項目報建的建築面積計征。具體標準為:
(一)經營性項目:單位、個人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使用權開發建設經營性項目按90元/㎡計徵收;
(二)產業類項目:工業、倉儲和科研等用地內建設生產項目、輔助生產及生活配套項目(含必配套辦公樓、科研樓、宿舍等,不含限售商品房、共有產權住房等為人才配建的住宅和地塊兼容的商務、商業項目),按30元/㎡計徵收;
(三)居民住宅項目:個人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自住性住房,建築面積在400㎡以下的(不含400㎡),按90元/㎡計徵收;建築面積在400-2000㎡的(不含2000㎡),按30元/㎡計徵收;2000㎡以上(含2000㎡),按20元/㎡計征(若分批次報建的,按總建築面積之和×90/30/20-已繳納的配套費計算)。
第五條 減免徵收範圍
(一)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範圍:
1.城市基礎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污水處理、環衛、園林綠化、消防、變配電、燃氣、公共運輸站場、城市防洪救災等市政基礎設施。
2.政府全額撥款的行政辦公(含配套周轉房)建設項目及服務設施。
3.政府投資公辦學校(幼稚園)建設的教學設施及辦公樓、周轉房、學生宿舍和食堂。社會投資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的學校(配套住宅除外)。
4.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文化館、工人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政府投資或社會捐贈建設的老年康復、療養等設施及宗教場所。
5.政府投資建設的醫療設施項目。
6.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或經縣政府批准並納入我縣建設管理計畫的社會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
7.經縣政府批准列入我縣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及老舊住宅區自主改造工作年度改造計畫的拆遷安置房(項目範圍內的商品住房、商鋪、辦公和酒店等用於商業開發的建築除外)。
8.軍隊建設項目(向社會開放的經營性項目除外)。
9.已取得辦理工程規劃許可但未動工建成,申請規劃調整或重新辦理規劃報建審批手續的,且建築面積與原審批建築面積相等的建設項目。
10.法律、法規規定和縣政府規定其他免繳項目。
(二)減半徵收(即按照經營性項目收費標準的50%計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範圍:
1.社會投資建設的各類教學設施及辦公樓、教師周轉房、學生宿舍和食堂(配套住宅除外)。
2.社會投資建設的各類醫療康復、療養設施項目(配套住宅除外)。
3.社會投資建設的地上停車庫(樓)、配電房等公共配套設施。
4.社會投資建設的、向公眾免費開放的旅遊觀光景點。
5.政府統籌投資建設的限價、限售商品房、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或經政府批准並納入我縣建設管理計畫的社會機構投資建設的限價、限售商品住房及共有產權住房項目。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一次性繳交,不得緩繳或分期繳納。
第七條 經批准免繳、減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使用性質(功能)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及時補繳。
第八條 凡屬本辦法規定減免範圍的項目,由建設項目審批機關按季度送縣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 對已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不能因各種原因提出退還。確有特殊情況的,由建設項目審批機關會同縣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條 用其他款項沖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建設單位需提交與縣政府簽署的相關檔案或契約,由建設項目審批機關會同縣財政部門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審批機關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核實時,對超建的面積部分,屬施工計算誤差的,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違法建設的,由縣、園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罰,對縣、園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鎮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拆除或沒收的超建部分,建設項目審批機關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補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二條 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執收單位須向縣財政主管部門申領開通專用賬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實行銀行代收。
第十三條 徵收機關應在收費場所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減免目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澄邁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澄府〔2010〕12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印發之前已申請辦理規劃報建手續的建設項目按《澄邁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澄府〔2010〕12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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