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創意產業園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辦法

《三亞市創意產業園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辦法》經七屆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12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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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創意產業園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創意產業園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

三亞市創意產業園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辦法
為鼓勵、支持創意產業園產業項目建設,促進園區產業健康發展,依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5〕153號)以及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10〕99號)等檔案,結合園區實際,提出本辦法。
一、減免類別及範圍
凡在園區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為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引導和推動園區重點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對符合以下類別的園區項目可減免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投資信息技術服務、金融服務、第三方物流、電子商務、研發設計、節能環保服務、檢驗檢測認證、售後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和品牌建設等生產性服務業建設項目,可適用工業項目的優惠比例按收費標準的50%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生產性服務業項目配套的員工公寓(宿舍)可在市政府核定的一定比例的面積範圍內按保障性住房給予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剩餘面積按標準全額徵收。
(三)與市政府簽訂項目投資協定內容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條款的,已開工(在建或建成)並經市政府核定的建設內容可適用原協定約定,新建項目則適用本辦法。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需要減免的項目,依據相關檔案規定予以減免。
(五)已享受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的項目,如中途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者房屋用途,須從市政府準予改變用途之日起全額補交所免費用並補繳相應利息及滯納金。
園區房地產業及商業、酒店等消費性服務業項目不得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認定程式
經園區管委會認定屬於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並出具產業項目認定意見後,項目業主按《海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辦法》(瓊府辦〔2010〕36號)和《三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三府辦〔2010〕90號)的有關規程審核辦理。
三、附則
(一)本辦法由三亞市創意產業園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原入園企業未享受該政策者可參照施行。
(三)本辦法施行期間,如遇國家或海南省相關政策調整,將以國家或省相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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