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日照市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2020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日照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設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供水設施配套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專營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是指經依法登記註冊並取得城市供水經營許可後,經營管理城市供水的單位。
第四條 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除嵐山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遊度假區區域外)的供水設施配套費由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徵收,納入市級管理;嵐山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遊度假區區域內的供水設施配套費由區政府(管委)負責收取和管理。
第五條 供水設施配套費按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市政府和相關區政府(管委)使用,專項用於從水源至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的供水設施建設。
第六條 住宅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內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實施。供水設施應嚴格按照《日照市住宅小區供水設施建設技術規程》進行設計和施工,由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無償移交供水單位使用、管理和維護。
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東港區、嵐山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日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海天旅遊度假區)供水設施配套費按建設工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徵收(從水源至規劃紅線外)。
第八條 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在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前繳納。
第九條 建設項目暫不具備供水配套建設條件的,分別經市、相關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認定同意後,可暫緩繳納供水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應繳納的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繳。
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規劃面積的,以及違法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查處後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規定補繳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納入市、相關區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票款分離”管理,資金按規定用途滾動使用,不得截留或挪用他用。如一定時間內資金出現缺口,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解決。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的使用實行項目計畫及績效管理。市、相關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發展要求,統籌安排使用供水設施配套費。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報供水配套費使用績效目標,預算執行完畢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控審核績效結果並根據需要組織再評價。績效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安排資金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
供水單位負責編制年度供水配套項目建設計畫,根據管理許可權,經市、相關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並按照相關程式報經同級政府(管委)同意後納入當年城建計畫。年度執行中,根據項目竣工決算、工程建設進度等,按季度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專賬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使用供水設施配套費。項目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報市、相關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覆。
第十四條 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結果進行通報,確保供水設施配套費專項用於供水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莒縣、五蓮縣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由發改、財政部門在本辦法規定的徵收標準以內提出具體收費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市發改、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小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供水設施配套費收取標準,參照上級有關規定,具體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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