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1日印發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1日印發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1日印發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1全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樑、公共運輸、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
為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和使用,適應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根據《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安順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市、縣(自治縣、區)、建制鎮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各種房屋...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縣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徵收的專項用於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的資金。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一次繳清。城市規劃部門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憑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徵收...
道真自治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意見(暫行)檔案內容 編輯 語音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城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籌集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強制徵收的費用。 二、凡在我縣城鎮規劃區內實施各類工業、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築工程...
一、凡在龍海市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二、配套費主要用於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幹道、...
《灌南縣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是灌南縣人民政府2019年發布的檔案。通知發布 各鎮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縣各部門和單位:《灌南縣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經灌南縣十四屆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
《許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檔案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關於許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批覆》(豫發改收費...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不含農民自建住房)以基本建設、更新改造、房地產開發和零星建設形式進行擴建、改建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按新建或擴大建築面積繳納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第三...
第一條 凡在我省城市(含市、縣城和建制鎮)總體規劃控制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含新建、擴建用地)和舊城改造增加面積的改建工程,無論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照辦法交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簡稱“配套費”)。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臨沂市政府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對城市規劃區...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作出修改: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貴安新區直管區按照貴陽市南明區、雲岩區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徵收,貴安新區非直管區按所屬行政區劃城市基礎...
第三條 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攀枝花市建設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攀枝花市城市建設資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
一、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和生活環境,提高城市的綜合配套服務水平,根據省人民政府和國家計委、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二、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在城市規劃區...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徵收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其徵收主體與徵收對象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同時,收益者與徵收對象也沒有必然的聯繫,與各級政府部門或單位向特定服務對象提供特定服務並...
市規劃、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相關工作。泰安市城市市區範圍內,經市政府批准的,由泰山區、岱嶽區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工業園區,其區內的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配套費返還區財政,專項用於區內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規劃核實驗收階段對城市配套費進行最終核算,按照實際建築面積結算城市配套費。第十三條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平政〔2009〕69號)實施前已辦理《...
第三條 中心城區範圍內,除市委、市政府檔案規定或批覆同意的配套費徵收事權下放的區域外,其餘區域屬於市級徵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統一徵收管理。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配套費的徵收管理。第四條 市政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領導小組(以下...
凡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一律不予減免。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審批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
(2006年9月13日第59次縣長辦公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深化城市建設改革,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徵收手續,根據《北京市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京計投資字〔2002〕1792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北京市徵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京政發[1997]36號)、《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暫行規定》(京政發[1986]131號)、《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京政發[...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日照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市城市規劃區...
經園區管委會認定屬於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並出具產業項目認定意見後,項目業主按《海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辦法》(瓊府辦〔2010〕36號)和《三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三府辦〔2010〕90號)的有關規程審核辦理。三、附則 ...
相關執收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繳款義務人應繳收費項目和金額進行並聯審核,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分階段按比例的征繳方式,即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繳費用時先繳納50%,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時繳納至80%,申請...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是指由政府依法徵收用於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專項費用。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配套費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