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1日印發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家、省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是市人民政府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向建設單位和個人所收取的費用,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包括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處理、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消防、城市防洪排澇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和管線等工程建設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工作。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基建投資額的4%徵收。基建投資額依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清遠市區“分類建築工程單位建築面積造價”核定,每五年核定一次。未在參考造價中明確的建設項目,基建投資額按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項目總投資估算中建安費確定。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分類建築工程單位建築面積造價”提交至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公布實施的第五年第二季度,依據近幾年基建投資額情況,擬定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實行先繳費後發證。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一次性足額徵收,不得緩繳。
第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明確規定可予減免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律不得減免。
  第九條 已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建成後申請改變用途且經批准的新用途不符合減免政策的,應按照批准時的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查處後批准保留使用的,應按照批准時的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因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調整等原因申請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建築面積增加的,增加的建築面積部分需按重新批准時的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非稅收入電子征繳系統徵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市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建立定期的對賬制度,由執收部門定期核實非稅收入管理系統應收實收情況,確保做到應收盡收。
第十二條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清府辦函〔2017〕259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各縣(市)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清府辦函〔2017〕259號)自2017年12月29日施行以來,整體實施情況良好,規範和加強了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推動了我市城市建設發展。考慮到該辦法所依據的上位法律法規和政策未更新,並且需要繼續執行的實際情況,按照《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僅對該《辦法》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
二、制定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號)等,並借鑑周邊兄弟城市的經驗做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範圍和標準、工程基建投資額的核定方式、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執收要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管理要求等方面進行考慮,共有十四條規範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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