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市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市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4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原則上本市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中心城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統稱“建設”)各類建築物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85元/m的標準繳納配套費。
  第三條 中心城區範圍內,除市委、市政府檔案規定或批覆同意的配套費徵收事權下放的區域外,其餘區域屬於市級徵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統一徵收管理。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配套費的徵收管理。
  第四條 市政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配套費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審議配套費減免以及配套費其他管理事項;配套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理配套費減免等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建築面積,原則上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配套費。
  重大產業項目、重大民生社事項目、重大生態環保項目可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繳納配套費。
  第六條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與繳費建築面積不一致的,對增加或減少的建築面積,建設單位和個人按原繳納的標準補繳或退配套費。
  第七條 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配套費徵收管理,建立聯動督促繳納機制,保證配套費應收盡收。
  第八條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財政部明文規定減免的建設項目,可按照規定減免配套費,具體減免項目、內容及依據詳見《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
  第九條 需減免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基本情況後,行政主管部門再轉報配套費領導小組申請減免。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配套費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集體研究審議減免事項,並將研究結果報配套費領導小組備案,原則上2個月研究一次;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研究不能確定減免的項目,提交配套費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原則上半年研究一次。建設項目減、免審議後,領導小組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或個人審議結果。
  第十條 經審議已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土地或規劃等用途發生改變且不再符合減免情形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的標準補繳配套費;批准用途變更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變更事項告知配套費徵收管理部門,並協助督促建設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費,配套費徵收管理部門應及時核驗變更項目的配套費的繳納情況,督促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繳盡繳。
  第十一條 已徵收的配套費按規定繳入市級金庫,納入預算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照相關規定對配套費徵收、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審計。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各區縣和配套費徵收事權下放區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其徵收區域範圍內配套費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實施期間,國家和省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印發的通知

瀘市府發〔2020〕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瀘州市市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瀘州市市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的管理,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瀘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印發了《瀘州市市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依據
按《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非稅收入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財政部關於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財政部關於免徵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綜〔2010〕54號)、《關於加快推進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建設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09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等檔案規定製定《管理辦法》。原《瀘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瀘市府函〔2014〕203號)已於2014年10月29日實施,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於上級部門和市政府政策調整,部分內容與現行政策不一致,需對其進行修訂。
二、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配套費徵收事權未下放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的單位和個人。
三、主要內容
(一)主要修訂內容。《管理辦法》對適用範圍、配套費繳費時點、徵收標準、減免審批程式、減免內容等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聯動督促繳納機制等內容。
(二)《管理辦法》分正文和附屬檔案兩個部分。
1.正文部分。共14條。一是明確了配套費的徵收標準為85元/ m,適用範圍為瀘州市中心城區(除配套費徵收事權下放區域);二是明確了建設單位和個人原則上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配套費,重大產業項目、重大民生社事項目、重大生態環保項目可在竣工驗收備案前繳納配套費;三是明確了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聯動督促繳納機制,確保配套費應收盡收;四是明確了申請配套費減免的審批程式;五是明確了配套費的使用範圍;六是明確了配套費徵收、使用的監督機構;七是明確了《管理辦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2.附屬檔案部分。《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明確了11種可減免配套費的項目以及其他有權機關規定可以減免配套費的項目。
四、執行標準
配套費的徵收標準:按建築面積85元/ m徵收。
配套費的減免政策:按《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第二點規定“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一律不得自行減免、緩徵、停徵或取消”執行。
五、施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本《管理辦法》自2020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管理辦法》由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