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國家、省建設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市政府向建設單位或個人徵收的,主要用於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攀枝花市建設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攀枝花市城市建設資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工作。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農業戶居民在城市規劃區以內,建城區以外修建的自用住房;
(二)部隊(武警)的軍事設施;
(三)託兒所、幼稚園及大、中、國小校(不含中專、技工校、培訓中心)的教學用房和學生集體宿舍;
(四)民政部門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設施用房;
(五)監獄和勞改、勞教用房;
(六)市政公用設施(含市政府投資建設的農貿市場);
(七)黨政機關(不含事業單位)辦公用房;
(八)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社區辦公用房;
(九)五保戶、孤寡老人修建的自用住房;
(十)建築施工區域內的臨時工棚。
第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招商引資建設工程項目及本地民營企業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按片區分類標準,減征;其中建設面積達到30%平方米的,減征;2000040%
(二)不接水和煤氣的建築,按片區分類標準,減征;對只接煤氣或自來水其中之一的,減征;60%50%
(三)殘疾人修建的自用房減征;20%
(四)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減征。50%
(五)經濟適用房,按《攀枝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執行;以上各項不能重複享受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七條 因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建築,被拆遷人異地重建的,扣除原舊房建築面積,只對超面積部分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八條 本辦法規定免徵、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工程項目,如改變其使用性質,應全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免徵、減征範圍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決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片區、分標準,以建築面積計征。
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標準,按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的專用票據,全額上繳財政金庫,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
第十三條 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得拖欠、偷漏、拒繳。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三十日內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設資金管理辦公室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辦理減征、免徵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攀府發〔〕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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