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市公用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

【81108】 【發布文號】甬政辦[1996]2號 【發布日期】1996-02-01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寧波市城市公用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甬政辦[1996]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城市公用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甬政辦[1996]2號
  • 發布日期:1996-0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和鄞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城市公用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寧波市城市公用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市城市開發建設健康發展,完善城市公用設施配套建設,進一步理順關係,明確職責,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區規劃區內開發房地產和新建、改建、擴建房屋,都必須配套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配套設施)。
配套設施根據服務範圍,分為大區域配套設施與小區域配套設施(以下分別簡稱大配套與小配套)。
大配套主要是指服務範圍超過一個居住區的道路、橋樑、給排水、供電、供熱、燃氣、郵電通信、環衛、公交場站、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的骨幹工程和街道級機構的行政管理用房。
小配套主要是指服務範圍一般不超過居住區的道路、橋樑、給排水、供電、供熱、燃氣、消防、通訊、有線電視、環衛、綠化、停車場(庫)等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等服務設施及街道級以下管理、服務機構用房。
第三條配套設施必須根據規劃布局和規定的規模、建設標準設定。配套設施建設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實施。
第四條計畫實施開發(建設)的地塊,事先必須由市城鄉建委牽頭,計畫、規劃、市政、土管、房管等部門參加,進行建設條件評估,認定具備與地塊相應的大配套條件或可靠的相應大配套建設計畫。凡不具備大配套條件的地塊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第五條開發(建設)單位都應按標準繳納配套設施建設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分工按規劃建設應由配套費列支的配套設施,其投資經核定可以抵扣配套費。
第六條配套設施由政府、專業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分別進行建設。
大配套一般由市計委會同市城鄉建委及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建設計畫。
開發項目用地內的小配套,除由其它單位負責建設的需辦立項手續外,一般可不單獨立項,由開發單位納入本開發項目的建設計畫和施工計畫,與主體建築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征地、統一拆遷、統一實施。涉及按分工由政府部門和專業經營(管理)單位具體實施,開發單位難以落實的配套項目,由市城鄉建委協調落實。
非開發項目的小配套,除繳納小配套費外由建設單位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實施。
開發(建設)用地外的零星小配套,根據甬政辦發[1995]216號號檔案精神,由所在區政府安排建設。
建設配套設施時,各類管線及附屬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並由主體設施的實施單位組織協作施工,同步建成。
1996年1月1日以前已出讓的土地,仍由原配套費收取單位負責落實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七條配套設施建設資金,根據項目性質,分別由政府投資(財政專項撥款、城建費和配套費等)、經營(管理)單位投資、開發(建設)單位列入開發(建設)成本解決。其中:
大配套費開支項目:城市垃圾轉運站、用地紅線內新區24米及以上和舊城16米及以上的區域性道路(含橋樑及配套的雨污水管道)建設費、城市110KV變電站征地和拆遷、市政管理所建設費等。
可用大配套費開支項目: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房管所、城市規劃骨幹道路(含橋樑、雨污水排放乾管和泵站)、用地紅線外城市規劃供水管網、市級公園、大型公交場站等。
小配套費開支項目:普通幼稚園、普通國小、普通中學、標準內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站)公交站(點)建設費、公共廁所建設費、物業管理用房(或房管段、綠化和環衛管理房)建設費、河坎建設費、小區治安防範設施建設費、垃圾亭(含垃圾桶)建設費、居委會辦公用房建設費等。
小配套費定額包乾項目:路燈設施、用地紅線內綠化建設包括公綠(含小遊園)和普綠等。
主管(經營)單位以基本造價購買項目:糧油站、集貿市場、普通浴室、居委會三產用房、物業管理三產用房、郵政所等。
主管(經營)單位以商品價購買項目:儲蓄所、小型商業網點、汽車庫等。
開發(建設)單位承擔項目:用地紅線內新區24米以下和舊城16米以下的區域性道路(含橋樑及配套的雨污水管道)、用地紅線外為地塊服務的專用道路(含橋樑及配套的雨污水管道)、用地紅線內供水高度超過22米的提升設施、用地紅線內地塊自用供水管網、消防設施、住戶信箱、腳踏車庫、住宅小區污水淨化設施、變電和配電設施、戶外通信管線(定額包乾)等;
拆遷紅線內城市規劃骨幹道路(含橋樑、雨污水排放乾管和泵站)及用地紅線內新區24米及以上和舊城16米及以上的區域性道路(含橋樑及配套的雨污水管道)征地和拆遷、用地紅線內供水高度22米以下需設定提升設備征地和拆遷、公交站點征地和拆遷、綠化工程征地和拆遷、市政管理所征地和拆遷、物業管理用房(或房管段、綠化和環衛管理房)征地和拆遷、河坎征地和拆遷、小區治安防範設施征地和拆遷、公共廁所征地和拆遷、垃圾亭(含垃圾桶)征地和拆遷、居委會辦公用房征地和拆遷等。
配套設施服務範圍超過本開發建設地塊,其建設投資由各受益地塊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主管(經營)單位自籌資金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供水高度22米以下需設定的提升設備、用地紅線內管徑超過地塊設計用水量的供水管道建設費差額、文化活動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動中心)、門診所、衛生站、醫院、小區管道液化氣供應站、瓶裝液化氣供應站、管道供熱設施、有線電視設施、郵電通信設施等。
第八條配套設施建設相關的責任單位應按分工,如期、足量提供土地、支付資金、完成實施內容。
所有按規劃配置的配套設施,應與主體建築同步交付使用,並辦妥產權轉移手續。配套設施不完備的主體建築不得交付使用。
已交付使用的配套設施必須及時開業(開辦)。
所有按規劃設定的配套設施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須經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與當地區政府共同批准。
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按規劃設定、按本辦法應由主管(經營)單位出資購買的配套設施,應在付款後轉移產權。主管(經營)單位不能及時付款時,開發(建設)單位應從綜合驗收交付使用時起,在6個月內予以保留,並加收延期付款利息。主管(經營)單位6個月後仍不付款的,開發(建設)單位可自行處理。該項配套設施由主管(經營)單位負責解決。
第九條根據規劃布局,舊城區多餘的配套設施,所占土地由市土管部門統一處理,房產按有關法規處理;原經營(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理。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海曙、江東、江北區,鎮海、北侖區及鄞縣城區規劃區內部分可參照執行。
第十一條本實施辦法由市城鄉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從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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