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期:1985年01月26日
吉林市城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吉林市城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發布單位】80708【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5]18號【生效日期】1985-01-26【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1985年1月26日吉市政發〔1985〕18號)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
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吉林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由1992年9月14日吉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目的是為了加強吉林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
單位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城市水資源費(以下稱城市水資源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需要調整年度...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的管理。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縣(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規劃、國土資源、水行政、環境保護、...
吉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1992年3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7號)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城市人民生活,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 開發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吉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一)勘查單位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表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要求和水利主管部門核定的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嚴格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確保城鎮飲用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二十條 在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第二十...
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要遵守本條例,依法用水,保護水源,愛護供水設施;對違章用水、污染水源、損壞供水設施的行為有權舉報、制止。第二章 水源保護 第六條 供水水源設定防護地帶,並按下列規定劃分:(一)地表水水源為江河水的...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在1994.09.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城市供水的...
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第五條 實行計畫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對水資源和水工程供水實行有償使用。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水質。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三)城市規劃區內年取地下水300萬立方米以下的;(四)城市規劃區內年取地表水用於生活、工業1500萬立方米以下的,用於其他方面2000萬立方米以下的;(五)城市規劃區內裝機容量2000千瓦以下的水電站取水的。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第四條 水資源管理堅持統籌兼顧、綜合利用、開發與保護並重的原則,講求經濟效益、...
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於2018年12月27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城...
七、廢止《吉林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八、廢止《吉林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條例》。九、《吉林市統計管理條例》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的調動,應徵求主管部門統計機構的意見。”十、《吉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
第十四條 在城市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二)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設立垃圾場、油庫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儲存場所。第十五條 在城市飲用...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驗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吉林市農村防病井水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12月7日吉市政函〔1990〕25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防病井水的管理,提高農村防病井水工程設施效能和飲水衛生標準,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
《長春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由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2月23日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0年5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2000年6月8日 檔案內容 長春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第一...
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辦法 (1995年8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五號)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治安秩序的管理,保證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