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吉林市城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期:1985年01月26日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5]18號
【生效日期】1985-0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5年1月26日吉市政發〔1985〕18號)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科學合理地開發和利用水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凡本市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開發和利用水資源,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二條農灌用水由水利部門按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城市用水由市建委負責管理。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城市水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制訂城市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監督檢查取水計畫執行情況;對取水單位進行計量收費;參加新建、擴建、改造項目計畫任務書關於用水部分的審查工作,總結推廣節約用水經驗;協調城市生活、工農業各方面的用水要求;統一調度分配城市地面和地下水資源;調查研究取用水情況和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等。
第二章 地面水管理
第四條凡取用地面水(包括江、河、湖、塘、渠、壩等水源)的單位的所有取水設施(包括泵站、水廠、淨化設施、管網等),都要進行登記建檔,取水能量的增減,要隨時報市水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為城市提供飲用水資源(包括規劃中的水源)的取水泵站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為水源衛生防護區,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關規定,不準設定污染水源的設施,不準停泊裝有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或從事有污染的水上作業,不準排棄污水、工業廢水、廢渣等。造成城市水資源污染的單位,要限期治理,因污染水源造成損失的,要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條各自備水源單位應逐步按區域供水規劃統建聯營,或與城市公用供水系統聯合經營,統一管理。
第七條市區內的所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建設取水設施(包括泵站、水廠等),城市公用供水系統不能為其供水的單位,自建取水設施時,需向城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申請,經批准後,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
第八條由城市公用供水系統供水的單位,其新建、擴建項目的供水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投資,由城建部門統一建設、供水。
第三章 地下水管理
第九條水資源管理部門要搞好城市水文地質的勘探工作,建立水文地質資料檔案,為合理開發地下水提供依據。
第十條凡開採地下水的單位,須經主管部門批准,由水資源管理辦公室審查用水資料及井點陣圖後,發給鑿井施工執照。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要憑施工執照,按標準井位進行施工。完工後由施工單位填寫《竣工報告單》,通知使用單位和水資源管理辦公室到現地驗收,並由三方共同簽證,發給《地下水使用證明書》。
第十二條用井單位要建立水井使用、維護和定期檢修的制度,並設專人管理。
第十三條為了保護好地下水水質,水井附近嚴禁排入和埋入有害的廢水、廢渣,距深井30米內不得設定任何污染源(如廁所、糞坑、污水坑、垃圾場等),已有的應予以拆遷處理。
第十四條廢井及長期停用的深井,在未徵得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同意前,不得擅自恢復使用,否則按違章用水處理。
第十五條季節性使用的深井,在使用前和停用後須向市水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經批准後,予以啟封或封井。
第四章 計畫、計量與收費
第十六條所有自備取水設施(包括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單位,都要分別按生產、生活用水量,向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申報用水計畫,每年十二月預報下年各月的用量,經審核後,按計畫取水。
第十七條各自備取水設施的單位,都必須安裝計量水錶,計量取水(取水量大,一時無法解決計量設備的,經批准可按水泵額定流量和抽水時間計算),實際取水量實行月報制度,由各單位於每月最後一天填好報表,報送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
第十八條對自備取水設施的單位收取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五章 獎勵
第十九條對保護水資源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區別情況給予處罰。
1、對未經批准私自建水源或鑿井者,處以工程造價25%的罰款。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2、私自開啟水錶鉛封或用水錶旁通閥門(或表外接管)取用水者,除收繳基本水費外,處以五至十倍的罰款。
3、對超計畫用水不報或瞞報謊報的,一經發現,除追繳用水量的水費外,處以三至五倍的罰款。
4、逾期不繳水資源費者,每超過一天按應繳水資源費額的百分之一計收滯納金,至結清為止。三個月不繳者,查封其取水設備。
5、對污染地面水源和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視情況給以罰款或責令停產治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縣、鎮水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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