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市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松原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原市市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23日
  • 發布單位: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松原市市區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區節約用水遵循統籌規劃與綜合利用、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節約獎勵與超計畫、超定額加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區節約用水管理的業務指導部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市區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松原市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要逐步增加節水資金的投入,支持節水制度、節水宣傳、節水獎勵、節水科研、節水技術改造和節水技術推廣、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和公共節水設施建設等的投入。
第六條 任何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市政府對在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節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前,報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審核,節水設施設計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修改意見。
節水設施或者單項節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有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有關單位在建設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時,應當因地制宜地建設回用水設施,推行分質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新建賓館、飯店、住宅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設施和其他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建設中水利用系統。
第九條 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及用水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供用水設施、設備、器具的維修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降低管網漏失率。
第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節水型工業用水工藝、設備。
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部門公布的名錄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使用淘汰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器具和產品。
第十一條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推行清潔生產,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生產設備冷卻、鍋爐冷凝以及洗滌等用水應當循環使用,一水多用,綜合利用,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
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不得低於國家或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充分利用海綿城市建設中的雨水收儲功能,合理調度使用,做為城市公共用水的有效補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等用水,有條件利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來水。城市綠地、樹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應當推廣噴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
第十三條 促進再生水利用。對再生水用戶實行分類管理,逐步實現園林綠化、道路沖洗、車輛清洗、人工景觀湖(池)、熱電聯產等使用再生水,鼓勵其他產業和行業使用再生水。
第十四條 從事洗浴、洗車等高耗水服務行業,應當採取節水措施。
洗車行業應當安裝節水設施,推廣無水環保洗車技術。
第十五條 用水應當計量收費,用水戶應當安裝好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計量設施,計量設施應當保持齊備、完好。
居民用水實行計量到戶的一戶一表制度;其它用水有條件的實行總水錶與分水錶分別計量的二級計量制度,生產經營用水與生活用水分別計量,工業企業的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單獨安裝計量設施。
第十六條 用水戶應當定期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經測試或評價不符合節水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含三十立方米)的用水戶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每兩年進行一次複測。測試結果報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作為下達下一年度用水計畫的依據。其他用水戶,有條件的也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定額用水標準,制定合理的用水考核定額,同時,建立節約用水考核制度。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對用水單位進行節水指導和考核,考核標準為年初下達用水計畫通知書。
第十八條 用水戶調整用水計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擴建、改建、產品結構調整或生產經營發展原因而需要增減用水量;
(二)水的重複利用水平、用水單耗達到規定標準;
(三)經水平衡測試或節水評估,確需調整用水計畫;
(四)已實施節約用水措施,且內部用水設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節水要求;
(五)不影響他人用水權益和公共利益;
用水單位要求調整用水計畫的,可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說明調整的理由。核定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調整。
第十九條 臨時使用市政公共供水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申請臨時用水計畫指標。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請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並給予答覆。
獲得批准的臨時用水戶應當及時辦理臨時用水手續,按照規定安裝表計量、繳納水費,並指派專人管理臨時用水。清洗、浸泡建築材料的用水,有條件的應當重複利用。
第二十條 用水應當計量收費,禁止包費制。用水戶應當安裝經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計量設施應當保持齊備、完好。用水戶未按照規定安裝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按每天二十四小時最大用水能力計算用水量。
第二十一條 實行超計畫、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用水戶應當按照批准的計畫指標或者用水定額用水。超計畫、超定額用水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累進加價的辦法加收超計畫加價水費。
第二十二條 用水戶通過節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於核定的用水計畫(定額)且節水數量較大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考核後,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統計制度;用水戶應當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統計工作,按時向市城市節約用水
管理中心填報用水報表。
第二十四條 用水戶應當對節約用水監督檢查人員的工作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不得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城市節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印發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鬆原市市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江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松原市市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2020年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23日

政策解讀

一、《辦法》出台背景
習總書記提出“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思想以來,國家對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水資源保護提出了新要求,我省也印發實施了《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保障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松原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在深入學習節約用水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考慮我市工作實際基礎上,市住建局並派人到省內長春市、白城市等節約用水工作開展得比較好的城市進行了考察之後,結合我市實際,草擬了《辦法》的初稿,隨後書面徵求寧江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是司法局、市財政局等12個部門意見,並根據相關意見和建議進行了修改。4月14日—4月20日,在市政府網站發布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5月初,根據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市住建局對《辦法》作了進一步完善,並報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總共分為26條,分別就節水部門職責分工、節水管理體制、完善節水措施以及加強節水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
《辦法》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和總的原則。《辦法》第一條明確的制定目的;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松原市市區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第三條規定市區節約用水遵循統籌規劃與綜合利用、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節約獎勵與超計畫、超定額加價相結合的原則。
二是明確規定主管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職責。《辦法》第四至五條,規定了市財政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的相關職責。
三是明確了城市節水基礎管理的各項條款,為本《辦法》的主體。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是加強和規範城市節水管理的具體措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