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公用事業局

松原市公用事業局成立於1995年12月,是市政府城市建設和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能是市政建設、城市綠化、亮化、供水、供熱、污水處理、以及燃氣和城市節約用水等建設和管理任務。全系統幹部職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 “三化統籌”、推進城鎮化戰略,突出發展和民生兩個重點,加快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公用事業運行管理,提高基礎設施承載能力,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為做大做強中心城市、建設平安、和諧、幸福松原而奮鬥。市公用事業局先後獲得“全國綠化先進集體”、吉林省先進基層黨組織、省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省人民滿意公務員集體”、松原市文明單位、市先進基層黨組織標兵、市勞模集體、市優秀單位獎、市“集體二等功”、市防汛抗洪搶險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原市公用事業局
  • 地點:松原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二)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戰略目標,負責城市供水、城市節約用水、供熱、燃氣、市政道路、橋樑、排水、路燈、園林綠化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及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的編制、指導實施工作。
(三)負責全市市政公用事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的制定、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技術引進、招商引資和創新工作。
(四)負責城市供水行業管理。負責城市供水企業的資質審查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設施項目的立項、論證、設計審查、預決算審批、工程驗收,維護管理城市供水設施,收繳給水配套費。
(五)負責綜合管理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開發利用的審核工作,對安裝使用節水設施、設備進行審查和竣工驗收,開展創建“節水”型城市活動。
(六)負責城市供熱行業的管理。負責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項目的立項、論證、設計審查、預決算審批,參與工程驗收;負責城市供熱單位的資質審查。收繳用於供熱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七)負責城市燃氣行業管理。負責燃氣企業、燃氣工程建戀膠榜淋設單位、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審查及工程質量監督;負責燃氣工程的立項、論證、設計審查、預決算審批、工程驗收。對全市燃氣行業的設施、設備、生產、貯配、運輸和燃氣用戶實行安全管理妹烏訂、監督、檢查和指導。
(八)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的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城市道路(橋樑)維修養護和路政管理工作;負責市管道路維修養護,負責占用城市道路及開辦各類市場、攤床區(點)的位置、挖掘道路的審批和管理。
(九)負責城區排水管理。對全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和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指導;負責全市排水設施的接建、改造、使用審批和管理;負責市區防汛排澇工作。
(十)負責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計畫和改造計畫,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炒凶試戀機構的檢查和考核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與管理。對城市規劃區內樹木、公共綠地、專用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風景名勝綠地、防護綠地、園林設施、苗木生產基地實施監督、檢查、指導;負責市區園林設施、占用綠地、砍伐樹木進行審批、收費管理;負責對市內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十二)負責市政道路、橋樑、排水、園林綠化、路燈、工程立項、方案論證、設計審查、預決算審批、工程驗收和維護管理工作;市政工程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質量檢查、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對市政建設、維修、科研、改造項目計畫投資安排,並組織計畫的實施和工程管理。
(十三)根據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驗收規範,負責對市政公用建設工程進行質量檢查,組織施工單位開展創全優活動,搞好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十四)負責對各縣(區)和察榜部門的公用市朵坑膠政建設、管理,市政設施維護、園林綠化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各項競賽評比活動。
(十五)負責市政公用系統財務、審計、人事、勞動、安全工作。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實行財務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十六)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建設、群團組織、紀檢監察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公用事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付槳拘事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新聞報導、組織政策研究,起草市公用事業局機關的重要文稿工作;負責政策、法規調研、協調、起草論證、申報等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局屬執法機構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工作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抹習良理,組織協調及應訴工作;負責承辦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城建、市政公用行業、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信訪、保密及機關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和對市公用事業局直屬單位文書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
(二)城市建設管理科。負責研究起草有關市政、園林、城建監察方面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行業法規;負責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市政、園林的政策、法規、條例的貫徹、指導、監督、檢查;參與市政新建工程和維護工程的立項、方案論證工作;負責對市政工程施工的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市政公用建設市場管理及市政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負責市區雨水管道排水接裝和道路挖掘的審查工作;負責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和公共建築附屬綠地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負責單位附屬綠地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實施監督指導;負責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核;負責全市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審查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樹木修剪、砍伐、占用綠地的審查工作;負責對市內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上報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城市綠化先進單位檢查、監督工作;負責城市綠化先進單位資格審核工作。
(三)公益事業管理科。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工作;負責城市公用事業國家政策、條例、法規、技術標準的貫徹指導、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公用企業資質審查工作;負責城市供水、城市節約用水和供熱、燃氣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市供水、節水、供熱、燃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水、供熱、燃氣工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立項和設計的指導、審查工作,並負責審核工程預決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負責供水、污水企業運行的監督、指導工作;負責二次供水和污水處理項目的審核工作;負責供熱行業的監督、協調工作;指導供熱企業生產、服務;對供熱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熱費收繳、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城市供水水源選擇及城市供水工程建設驗收,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管網連線,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審核工作;負責城市燃氣企業的資質審查;負責對全市燃氣行業的設施、生產、貯配、運輸和燃氣用戶實行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四)計畫財務科。組織協調城建、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實施辦法的編制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公用事業局機關計畫財務、統計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審、匯總局系統內各項財務、統計報表和年終決算;負責組織制定財務會計措施和規章制度;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審計、資金、資產管理工作;組織編制行業的投資計畫、技術改革計畫;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建機械、市政專用車輛發展規劃;負責局屬公用事業單位財務的審計工作。
(五)人事科。負責市公用事業局機關、直屬單位科級以下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調配、勞動工資及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職工社會保險、勞動保護、仲裁鑑定工作;負責管理、指導職工離、退休工作;組織管理直屬單位的科技成果和有關的保密審查工作;負責組織行業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科技體制改革方案;負責管理行業科技成果及其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的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重要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工作。
(六)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公用事業行政許可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的宣傳、指導;負責城市排水許可、園林施工企業資質核准的審批;負責城市供熱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負責道路挖掘、聯接、移動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或在城市建設公用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施工,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在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戶外排水設施,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及加掛其它設施的審批;負責占(改)用經地及砍伐、移栽修剪城市樹木的審批;負責燃氣工程建設、燃氣經營網點、企業經營、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的審批;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相關報表統計工作和市公用事業局臨時部署的其它事項。
黨委辦公室。負責全系統的黨建和工會、共青團、婦女及民兵工作;負責市公用事業局機關中層幹部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全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城市意識、城市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人員編制

市公用事業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黨辦主任1名),機關工勤編制2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十三)根據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驗收規範,負責對市政公用建設工程進行質量檢查,組織施工單位開展創全優活動,搞好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十四)負責對各縣(區)和部門的公用市政建設、管理,市政設施維護、園林綠化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各項競賽評比活動。
(十五)負責市政公用系統財務、審計、人事、勞動、安全工作。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實行財務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十六)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建設、群團組織、紀檢監察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公用事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新聞報導、組織政策研究,起草市公用事業局機關的重要文稿工作;負責政策、法規調研、協調、起草論證、申報等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局屬執法機構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工作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組織協調及應訴工作;負責承辦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城建、市政公用行業、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信訪、保密及機關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和對市公用事業局直屬單位文書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
(二)城市建設管理科。負責研究起草有關市政、園林、城建監察方面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行業法規;負責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市政、園林的政策、法規、條例的貫徹、指導、監督、檢查;參與市政新建工程和維護工程的立項、方案論證工作;負責對市政工程施工的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市政公用建設市場管理及市政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負責市區雨水管道排水接裝和道路挖掘的審查工作;負責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和公共建築附屬綠地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負責單位附屬綠地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實施監督指導;負責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核;負責全市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審查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樹木修剪、砍伐、占用綠地的審查工作;負責對市內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上報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城市綠化先進單位檢查、監督工作;負責城市綠化先進單位資格審核工作。
(三)公益事業管理科。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工作;負責城市公用事業國家政策、條例、法規、技術標準的貫徹指導、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公用企業資質審查工作;負責城市供水、城市節約用水和供熱、燃氣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市供水、節水、供熱、燃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水、供熱、燃氣工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立項和設計的指導、審查工作,並負責審核工程預決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負責供水、污水企業運行的監督、指導工作;負責二次供水和污水處理項目的審核工作;負責供熱行業的監督、協調工作;指導供熱企業生產、服務;對供熱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熱費收繳、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城市供水水源選擇及城市供水工程建設驗收,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管網連線,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審核工作;負責城市燃氣企業的資質審查;負責對全市燃氣行業的設施、生產、貯配、運輸和燃氣用戶實行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四)計畫財務科。組織協調城建、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實施辦法的編制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公用事業局機關計畫財務、統計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審、匯總局系統內各項財務、統計報表和年終決算;負責組織制定財務會計措施和規章制度;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審計、資金、資產管理工作;組織編制行業的投資計畫、技術改革計畫;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建機械、市政專用車輛發展規劃;負責局屬公用事業單位財務的審計工作。
(五)人事科。負責市公用事業局機關、直屬單位科級以下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調配、勞動工資及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職工社會保險、勞動保護、仲裁鑑定工作;負責管理、指導職工離、退休工作;組織管理直屬單位的科技成果和有關的保密審查工作;負責組織行業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科技體制改革方案;負責管理行業科技成果及其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的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重要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工作。
(六)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公用事業行政許可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的宣傳、指導;負責城市排水許可、園林施工企業資質核准的審批;負責城市供熱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負責道路挖掘、聯接、移動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或在城市建設公用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施工,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在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戶外排水設施,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及加掛其它設施的審批;負責占(改)用經地及砍伐、移栽修剪城市樹木的審批;負責燃氣工程建設、燃氣經營網點、企業經營、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的審批;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相關報表統計工作和市公用事業局臨時部署的其它事項。
黨委辦公室。負責全系統的黨建和工會、共青團、婦女及民兵工作;負責市公用事業局機關中層幹部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全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城市意識、城市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人員編制

市公用事業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黨辦主任1名),機關工勤編制2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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