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綏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綏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經2023年12月1日綏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護 ,第三章 供水用水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四章 供水用水設施安全運行與維護 ,第五章 供水管理,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第七章 用水管理,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說明,

條例全文

2023年12月1日綏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供水用水活動,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及公共服務供水用水安全,促進城市供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區域供水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供水用水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衛生、服務均等,以及開發與保護水源相結合、計畫用水與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保障供水安全,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及公共服務用水。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建設和保護,安排必要的資金,統籌城市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改造和維護,加強水質檢測和監管能力建設。
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城市供水用水與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升城市供水用水效率,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現代化水平。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營商、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實現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應急管理協調機制,組織編制城市供水用水應急預案,保證城市供水安全。
相關部門根據城市供水用水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方案。
供水單位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城市供水用水應急預案,編制相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護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水務和衛生健康等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用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建設。城市供水應當最佳化水資源配置,優先使用地表水,嚴格保護並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勵使用非常規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雨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提高非常規水源利用率,最佳化用水結構。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本行政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對供水單位執行國家城市供水水質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公布城市供水水質檢測信息。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測,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三章 供水用水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水源地、水廠、加壓泵站、搶修基地、經營服務網點等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及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設施,確保城市供水平穩均衡。
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結合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用地控制預留工作,對城市供水用水相關設施規劃布局做出統一安排。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畫,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實施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用水建設方案應當徵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單位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建築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已建建築供水設施未分戶的,應當進行一戶一表出戶改造。
第十四條 用水量較大,影響城市區域加壓供水安全運行的經營服務、特種行業用水戶,應當採用從城市供水管網幹線、支線單獨接水進戶方式,並按供水單位要求設定戶外閘門、水錶井及計量水錶。

第四章 供水用水設施安全運行與維護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用戶用水計量器具,由公共供水單位負責;
(二)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公共供水單位的,由公共供水單位負責;未移交公共供水單位的,由二次供水設施出資建設人、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三)用水計量器具或者分支立管分戶處(未安裝用水計量器具的)至用戶側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老舊小區分支立管在用戶室內的,分支立管起端至用戶側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
(四)非居民用戶總閥門後(含總閥門)的專用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五)自建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新建及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移交公共供水單位管理。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占壓、覆蓋供水管道、結算水錶、表井(箱)、閘井等供水設施;
(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排放污水;
(三)損壞、覆蓋、改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標識;
(四)將避雷裝置和電器地線連線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上;
(五)擅自啟閉結算水錶、閥門等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封鎖裝置;
(六)將輸送不同介質的管道或者供熱、製冷、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不同水質管道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連線;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供水單位對城市供水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管理。當城市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通知用戶。
供水單位在搶修或者維修城市供水設施時,應當對現場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供水單位施工、檢查、維修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干擾阻撓。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因特殊情況確需連線的,應當經供水單位同意並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設定水質檢測機構或者委託經依法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對原水、出廠水和公共供水管網水質進行檢測,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和檢測資料。
公共供水單位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對措施,並報告生態環境、城市供水、水務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公共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達不到相關標準時,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的用戶,並同時採取措施。供水水質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時,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線上線下等多種服務渠道,合理設定經營服務網點,為用戶提供安全便捷、公開透明、持續穩定、計量準確的供水服務。
供水單位需要入戶作業時,工作人員應當出示證件,說明目的及服務時間等。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城市供水服務質量監管評價,對水質、水壓、供水服務、設施維護、應急處理等進行考核評價,也可委託第三方開展用戶滿意度測評。
第二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維護。發現計量器具非人為因素致使損壞、停行、逆行或者計量器具額定流量與實際用水量不適配的,應當及時免費更換合格的計量器具,並告知用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用戶發現上述情形時,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應當及時辦理結算水錶過戶手續。以建設單位名義辦理報裝手續的新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自產權發生轉移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水錶過戶手續,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五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能擅自停水。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嚴格控制停水時長及範圍。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停止供水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的,供水單位應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組織發改、住建、水務、衛生健康等部門,科學制定城市供水價格並定期評估調整。
第二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公示業務受理範圍、辦事程式、服務承諾,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建立投訴處理制度,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及時答覆用戶。
用戶對供水單位的投訴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並向投訴人答覆。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符合衛生和安全防範標準,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提供技術服務。
推行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改造、管理、維護專業化。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遠程管理控制系統,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具備與運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等活動相適應的能力及經驗;
(三)完善的二次供水設施及業主委託的庭院管網等設施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完善的安全防範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次供水單位不符合條件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推行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對已建居民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逐步移交供水單位運行維護。
第三十一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管理,對供水設施安全負責,並做好防護。每月至少進行1次水質檢測,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單位清洗消毒應當提前1個工作日在供水區域內發布公告,並在清洗消毒後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檢測結果應當予以公示。
二次供水單位不具備清洗消毒能力的,應當委託專業清洗消毒服務機構進行。
第三十二條 二次供水的水泵機組運行噪音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對於設定在建築物屋頂的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和異常寒冷天氣正常供水的要求,採取防凍、防腐、加蓋加鎖等保護措施。

第七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供水單位應當抄表到戶。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和計量標準及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
第三十四條 用戶享有下列權利:
(一)安全、連續用水;
(二)知悉用水相關信息;
(三)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供水單位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用戶需要改變用水性質以及中止或者終止用水的,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結清所欠水費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用事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確需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取水,並計量交費。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取水等盜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有盜用城市供水行為的,應當補繳水費。損失水量無法認定的,按照用戶入戶管或者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擅自接管管徑的平均流量乘以損失水時間計算。損失水日數無法認定的,按照不少於一百八十日不多於三百六十日計算; 每日損失水時間,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計算,居民用戶按照每日三小時計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具有特許經營資格的公共供水單位履行特許經營協定情況監管不力的;
(二)未依法履行城市供水服務監管職責的;
(三)對嚴重影響城市供水服務的突發性事件處置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公共服務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及公共服務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用水、生產用水及公共服務用水。
用戶,包括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城市飲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含自備水源)。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確定的城市供水用水相關制度和機制,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細化落實。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綏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綏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發布公告

綏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4號
《綏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經綏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3年12月1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綏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8日

條例說明

關於《綏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的說明
綏化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綏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城市供水用水關係到民眾切身利益,涉及千家萬戶,社會關注度高。隨著綏化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居民對供水水質、水源保護、二次供水設施與運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城市供水行業也面臨設施建設、改造、管理等諸多問題,因此,及時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是解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現存問題的客觀需要,更是通過法治手段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選擇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作為立法項目,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規範城市供水用水活動,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及公共服務等供水用水安全。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供水用水各方面、各環節的責任,改變過去管理職能交叉重疊、分段治理、分頭治理的現象,實現統一管理的目的。三是最佳化水資源的綜合配置,實現在使用中保護,做到永續利用。四是規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居民用水水質安全。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及其需要說明的事項
《條例》共九章,42條。內容包括供水水源保護、供水用水設施規劃與建設、供水用水設施安全運行與維護、供水管理、二次供水管理、用水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關於供水水源保護。為提升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水平,《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在水源建設、保護與管理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二)關於供水用水設施規劃與建設。為著力提高供水水質、服務水平和應急保障能力,合理確定新增供水設施規模,確保全全可靠、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在規劃與建設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三)關於城市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責任劃分。為了規範和界定城市水供給側和需求側之間的責任,在《條例》第十五條明確各方產權分界、責任劃分和維護主體。
(四)關於供水管理。為保證供水水質和安全,規範供水服務,在《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做出明確規定。同時,為解決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標準不統一,二次供水設施運營、維護不規範、監督不到位的問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範了二次供水服務與管理。
(五)關於用水管理。為提高供用水管理效能,依法治理亂象,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範了用水行為,明確了違法用水的禁止行為。
三、制定條例的工作過程
為貫徹落實市委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於2022年7月下旬開展立法調研,2023年正式啟動該立法項目。起草組在進行深入調研和反覆論證的基礎上,完成了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後,認真徵求發改、住建、衛健、水務、生態環保、城管執法、應急、消防和司法局、供排水中心、自來水公司等單位及專業人士意見,並進行吸納修改形成《條例(草案)》。2023年6月27日,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起草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完善了《條例(草案)》,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印發人大代表、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市直各相關單位徵求意見,並在綏化日報、綏化廣播電視台網路平台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深入市直單位等地調研,實地了解情況,聽取意見。8月下旬,邀請省市兩級立法專家完成了諮詢論證工作。10月26日,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邀請省級立法專家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法規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了全面審查。審查修改後,12月1日,召開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並表決通過。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