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實施細則

《重慶市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實施細則》是為了加強城市供水設施保護,確保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保障城市正常的生活、生產用水需求,根據《城市供水條例》、《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4月,重慶市城市管理局印發《重慶市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 文號:渝城管局發〔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發〔2024〕3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市城市供節水事務中心,城市供水企業,有關單位:
為加強城市供水設施保護,確保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穩定運行,根據《城市供水條例》、《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城市供水行業特點,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重慶市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24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設施保護,確保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保障城市正常的生活、生產用水需求,根據《城市供水條例》、《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的城市供水設施是指取水設施、淨水廠、輸配水管網、加壓站、調節池、窨井(含井座、井蓋)、閥門、市政消火栓、伸縮器、計量儀表和監測儀表等,以及敷設輸配水管道用的管墩、支墩及其他設施。
第三條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規查處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各區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是轄區內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和依法依規查處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城市供水企業是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城市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和巡查維護,及時發現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並上報轄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配合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行為的調查。
第四條  城市供水設施是公益性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堅持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樹立城市供水設施是城市生命線意識,自覺保護或避讓供水設施,確保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條  城市淨水廠、取水泵站、加壓站和調節池等供水設施周邊應設定不小於10m的綠化帶。
第六條  城市輸配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淨距:
(一)管徑1000mm及以上的城市輸配水管道安全保護範圍為管道邊緣兩側各3m;
(二)管徑為500mm及以上至1000mm以下的城市輸配水管道安全保護範圍為管道邊緣兩側各2m;
(三)管徑為100mm及以上至500mm以下的城市輸配水管道安全保護範圍為管道邊緣兩側各1m;
(四)窨井(井座四周)、閥門、消火栓、伸縮器、計量儀表及各類監測儀表等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為設施周邊1m。
第七條  城市供水設施周邊的地面和安全保護距離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永久性建(構)築物;
(二)擅自修建臨時性建(構)築物和管線設施;
(三)擅自進行爆破、鑽井、打樁、採石、挖坑、取土及頂進作業等;
(四)生產、堆放、儲存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
(五)其他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八條  工程建設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運行的,在規劃論證階段應本著避讓或保護優先原則進行安全論證;經論證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城市供水設施的巡查檢查和經常性維護保養工作,提升城市供水設施運行穩定性。
第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積極推廣套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數位化手段,提升城市供水設施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能力,加大輸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漏損治理力度。城市供水設施發生事故,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儘快恢復供水,並按相關規定落實停水報告制度。
第十一條  市、區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停水報告後,應當組織城市供水企業分析原因,制定改進措施,並依法依規對破壞城市供水設施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破壞城市供水設施,嚴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較大面積停水的,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侵害,並依法採取應急措施,排除險情,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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