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15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保證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高層建築、老舊小區等區域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水量不能滿足需求,使用二次加壓設施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結算水錶及泵房的安防系統等附屬設施。(含泵房環境要求)
本辦法所稱供水單位包括供水企業及自建二次供水單位。
第三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城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二次供水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管理辦公室應制定和出台二次供水管理標準,配合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並監督供水單位嚴格執行。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市委、市政府劃定的職能職責,負責二次供水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指導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執行治安保衛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動、拆除二次供水設施。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城市供水管網建設和改造應按供水專項規劃要求進行設計,設計供水壓力應滿足規範要求,減少因管網水壓過低而增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數量。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
第六條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設備、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環節的技術要求應按照《湖南省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技術標準》(DBJ43/T353-2020,以下簡稱《標準》)執行。
第七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企業應參與含有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評審,施工期間指導督促建設單位嚴格執行相關標準規範,落實技術要求。
第八條  城市住宅、公共建築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應與建築主體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同步上傳至湖南省施工圖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施工圖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要點(試行)》《湖南省城鎮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要點(試行)》有關內容以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
第九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二次供水工程中材料設備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確保所選材料設備等符合國家及《標準》相關要求。
第十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及規範組織驗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企業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一條  積極鼓勵供水企業將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錶,對二次供水設施實施專業運行維護。由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供水企業統建統管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對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由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依法驗收合格後統一管理;
(二)對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將設施委託給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到達使用年限後,必須按照《標準》重置和更換。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實行不間斷供水,並在小區公布服務電話。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單位應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發生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單位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用戶基本生活用水,並報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水質監管制度,確保二次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範性台賬;
(二)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並委託有資質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供水;
(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規範,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檢測結果及時向用戶公示,並向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市供水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四)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查明情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影響,並及時向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備案。
第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雙隨機要求進行監測。
第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責令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質檢驗合格。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
(一)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三)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八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
(一)二次供水單位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時應提前通知用戶。
(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經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含在建工程)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造價中,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的二次供水水費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召開聽證會後,予以發布實施。國家如有新的價格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已移交或委託供水企業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重置和更換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相關費用;未移交的由建設、管理單位或業主承擔相關費用。
老舊建築(既無建設單位,又無物業管理,又無業主委員會等特殊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相關費用,政府依據政策投入,業主合力分擔。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的、已移交或委託供水企業管理的,由供水企業負責收取二次供水水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管理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實際另行出台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出台背景:城市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直接關係到供水安全和市民的身體健康。《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號)等有關規定明確要求要對不符合技術、衛生和安全防範要求的二次供水設施限期整改,要研究建立以政府、供水企業投入為主,居民合理分擔,多渠道籌集資金的改造費用籌集機制,強化二次供水技術標準的審查、驗收等。長期以來,我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缺少統一的標準和管理依據,造成建設工程技術規範不統一、工程質量差異大,居民用水安全有隱患。目前,我市二次供水設施多為物業公司或其他業主自行管理維護,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難以形成規範有效的日常運行維護機制;老舊小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資金落實不到位,難以滿足居民正常用水需求。因此,我市亟需制定出台《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二次供水的全過程加強管理。
重要意義:一是進一步提升二次供水運行管理水平;二是切實保障中心城區居民飲用水安全。三是對二次供水從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收費等關鍵環節加強管理,確保二次供水管理規範、安全、有序。
二、檔案起草的依據及過程
起草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辦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號)等法規檔案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起草過程:為確保《辦法》起草的科學性、民主性、可操作性,我局自2018年起就開始著手相關工作,經過反覆研究、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嚴格法律審核,形成現在的印發稿。
一是認真開展調研。為摸清我市二次供水建設、管理工作現狀,起草小組深入零陵、寧遠、祁陽、東安等地進行調研。我局聯合市司法、市財政、市發改、市市場監管、市衛健等部門赴紹興、懷化、張家界等地進行了實地考察。
二是充分吸收上級、外地政策成立起草工作小組後,我們嚴格按照上位法規定,始終堅持依法起草。此外,我們還認真研究了武漢、益陽、岳陽、郴州等地的先行經驗。
三是廣泛聽取意見建議。我們多次向市直相關單位和各縣區城管部門徵求意見和建議,在各方反饋意見基礎上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如:2020年10月9日發函徵求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零陵區人民政府、冷水灘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16條;2020年11月6日和12月23日兩次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相關單位、房地產協會、房地產商、小區業主、物業、人大代表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四是副市長專題研究。4月13日上午,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劉衛華專題研究審議《辦法》。根據會議提出的建議,《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修改、完善。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理念,以保障廣大市民的利益及用水安全為前提,進一步研究國家、省有關檔案精髓要義,確保《辦法》在保障水質安全、價格合理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按照“總則”“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水質管理”“費用管理”“附則”等章節進行布局,進一步明確政府、供水企業、物業等單位的責任。對《辦法》的具體條文進一步打磨,確保惠民性、準確性、科學性、可操作性。修改完善後再次徵求了市發改、市財政、市住建、市自然資源、市衛健等部門的意見,並再一步完善。
三、檔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四條,分為總則、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水質管理、費用管理、附則等六大項內容。《辦法》明確了我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適用範圍、管理體制和管理原則,特別是在二次供水管理規劃建設、維護、水質管理及費用管理等方面設定了在目前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的具有較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
一是明確相關概念。《辦法》第二條明確二次供水是指:高層建築、老舊小區等區域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水量不能滿足需求,使用二次加壓設施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結算水錶及泵房的安防系統等附屬設施(含泵房環境要求);二次供水單位是指:供水單位包括二次供水企業及自建二次供水單位。
二是明確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規章規定和市政府三定方案,《辦法》第三條明確了我局是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衛生、市場監督、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按市委、市政府劃定的職能職責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是明確規劃建設要求。《辦法》第五條明確城市供水管網建設和改造應按供水專項規劃要求進行設計,減少因管網水壓過低而增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數量。第六條、七條、八條、九條、十條明確技術規範、技術要求、建設要求、設備標準和驗收使用。
四是明確運行維護。十一條明確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管理模式鼓勵實行“統建統管”模式,即由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供水企業統建統管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十三條對設備更換和維修服務進行了明確。
五是明確水質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明確了水質要求及檢測標準以及污染處置相關措施。第十七條、十八條明確規範衛生管理及清洗消毒。
六是明確費用問題。《辦法》第十九條明確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造價中,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二十條對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的二次供水水費價格進行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已移交或委託供水企業管理和老舊建築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備更換費用分別進行明確。第二十二條明確水費收取的主體和條件。
四、創新舉措
一是規範了二次供水的設計、建設和竣工驗收。《辦法》第五條規定:城市供水管網建設和改造應按供水專項規劃要求進行設計,設計供水壓力應滿足規範要求,減少因管網水壓過低而增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數量。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第六條規定: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設備、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環節的技術要求應按照《湖南省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技術標準》(DBJ43/T353-2020,以下簡稱《標準》)執行。第八條規定:城市住宅、公共建築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應與建築主體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同步上傳至湖南省施工圖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施工圖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要點(試行)》《湖南省城鎮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要點(試行)》有關內容以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第十條規定: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及規範組織驗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企業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二是依據部省規定鼓勵實行統建統管模式。《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積極鼓勵供水企業將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錶,對二次供水設施實施專業運行維護。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供水企業統建統管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一)對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由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依法驗收合格後統一管理;(二)對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將設施委託給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三是強化了二次供水水質和安全保障。《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水質監管制度,確保二次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範性台賬;(二)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並委託有資質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供水;(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規範,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檢測結果及時向用戶公示,並向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四)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查明情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影響,並及時向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備案。第十五條明確: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雙隨機要求進行監測。第十七條要求: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一)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三)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五、新老政策差異
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7月3日印發的《永州市中心城區二次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比較,新的《辦法》有以下一些新的規定:
一是《辦法》第二條對二次供水、二次供水設施及二次供水單位作出了新的定義,以便符合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是從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方面作出新的規定。嚴格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號)等有關規定,《辦法》第五、六、七、八、九、十條分別從規劃要求、施工圖審、審計評審、設備標準、驗收使用等方面對二次供水管理提出了新的規定。新規定既考慮了依法依規,又便於規範統一管理。
三是依據上述四部委及省住建廳檔案,為從源頭規範和完善二次供水服務,鼓勵實行統建統管模式。《辦法》第十一條對此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該模式既符合上級規定,又符合大勢所趨。
四是《辦法》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等方面的費用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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