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本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是1995年10月25日經本溪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發布文號為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614
  • 發布文號: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 發布日期:1995-10-25
  • 生效日期:1995-10-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通知,內容,

檔案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24號)
《本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業經本溪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李英傑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國務院批准、建設部發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節約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自治縣城鎮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部門主管。
節約用水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
第四條城市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
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畫和月度計畫。
第五條各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行業節約用水發展規劃,並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規劃的實施。
第六條用水定額由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下達。用水單位根據用水定額制定用水計畫,用水單位的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用水計畫的實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按月考核用水計畫執行情況。
第七條各用水單位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節約用水和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用水單位轉戶、增容時,必須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對單位和居民生活用水實行水錶計量。新建住宅必須按戶安裝計量水錶;現有住宅未分戶安裝計量水錶的,由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根據情況責令限期安裝。
禁止對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
第十條工業企業要定期進行用水平衡測試。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負責企業用水平衡測試技術指導和檢查驗收工作,發現企業浪費用水等問題,要責令採取有效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均應加強對供水設施和供水管道的維護、檢修和管理,減少淨水漏失。
第十二條用水單位要做好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記錄和統計台帳,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用水統計、考核報表報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選用國家和省已審定的質量合格的節水型用水設備、器具。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在用的非節水型用水設備、器具,應限期更新改造。
第十四條用水單位必須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錶,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設備用水量。凡能循環使用、串聯使用和廢水淨化再用的,應當重複使用,提高水的利用率。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行業用水標準。
第十五條使用公共設施供水的單位,增加用水指標,必須經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批准。
凡需新增工業用水的單位,必須經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對使用公共設施供水的單位超計畫指標用水的,由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按下列標準收繳超計畫指標部分的加價水費:
(一)超指標用水10%以下的,加價一倍;
(二)超10%至20%的,加價二倍;
(三)超20%至30%的,加價三倍;
(四)超30%至40%的,加價四倍;
(五)超過指標40%的,加價五倍。
超計畫指標用水的加價水費,應從稅後留利或預算包乾經費中支出,不得打入成本或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可與用水單位簽訂加價水費徵收協定,採取銀行托收方式收取。
第十七條對不認真執行用水計畫指標造成浪費或超指標用水40%以上的單位,可限制用水。
對節約用水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節約用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可限制其用水量,責令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二)限期內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錶的,限制其用水量,並處以30元至50元的罰款;
(三)逾期不繳納超計畫指標用水加價水費,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連續3個月拒不繳納的,可停止超計畫供水;
(四)用水單位跑、漏水造成浪費的,責令其立即整改,並限制其用水量,同時處以跑、漏水量水費金額2至5倍的罰款;
(五)未按期更新改造已淘汰便器水箱及配件的,每套處以3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肖了的,可以在接到複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執行公務須出示節約用水監察證件。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本溪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