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遼寧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農村供水管理,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保障農村供水安全,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1月14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遼寧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345號
《遼寧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業經2023年1月4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
省 長 李樂成
2023年1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供水管理,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保障農村供水安全,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的規劃建設、運行管護、水源保護、水質監測檢測、供水用水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供水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社會參與、安全衛生、厲行節約的原則,推進標準化建設、規模化供水、智慧化運行、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護的投入,建立健全農村供水管理體制機制。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鄉村振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供水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農村供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村供水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供水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農村發展需求、水資源配置、環境保護等因素,促進農村供水體系與城市供水規劃相協調。
編制農村供水規劃時,應當聽取有關部門、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農村居民和專家的意見,最佳化農村供水工程布局,發揮農村供水工程作用。
第七條 農村供水應當選擇水量充沛、水質良好、便於保護的水源,並按照規定對水源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
農村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輸配水工程、已建水庫等水源工程作為農村供水工程水源,加強水源調度和最佳化配置。
農村供水水源保護區和保護範圍的劃定、保護以及水污染事故處理等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農村供水工程是農村公益性基礎設施。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村供水保障的主體責任,根據農村供水規劃組織制定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年度計畫,推進農村規模化供水。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鼓勵社會投資、捐資以及以工代賑、投工投勞建設農村供水工程。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應當優先安排,確保土地供應,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供水工程的,應當符合農村供水規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申報審批手續。報廢農村供水工程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供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定。
農村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電力、通信、輸油輸氣管道等各類工程,需要穿越、跨越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造成農村供水工程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農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公路、鐵路、電力、通信、輸油輸氣管道等各類工程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協調。
第十二條 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或者按照出資協定約定確定產權。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對農村供水工程進行確權登記,並頒發權屬證書。
第十三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應當確定供水單位,負責供水工程運行管護,保證供水工程正常供水。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包括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所有權人和通過承包、租賃、委託管理等方式依法取得經營權的單位。
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單位,對農村供水工程實行統一管理和維護。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落實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運行維護經費,保障運行維護工作正常進行。
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給予資金支持,多渠道籌集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專項用於農村供水工程的維修養護。
省、市人民政府對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農村供水工程保護範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農村供水工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劃定的範圍設立界樁、標識牌等保護標誌,以及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
第十六條 在農村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影響水質安全、影響供水工程運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下列活動:
(一)打井、取土、採石、爆破、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二)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
(三)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五)影響水質安全、影響供水工程運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水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監測工作,推動農村供水水質監測信息共享。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水質檢測計畫,定期對農村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按照計畫開展的水質檢測活動,費用由政府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省、市人民政府對農村供水水質檢測給予適當補助。
生態環境、水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在監測、檢測活動中,發現水質異常的,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告知供水單位,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保證安全穩定供水:
(一)依法持有取水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二)從事水質淨化、水泵運行、水質檢測等工作的人員應當經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
(三)建立健全巡查、維護、檢測、檔案、報告等管理維護制度;
(四)供水水質、水量和水壓符合規定標準;
(五)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六)主動接受水行政、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設定水淨化消毒設施,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供水安全產品和消毒產品,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日常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尚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供水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供水單位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或者出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所在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戶,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供水單位連續四十八小時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應當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市或者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農村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另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並根據供水成本、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合理調整。
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的供水價格,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二十四條 用水戶應當節約用水,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交納水費;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不得盜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四)變更、暫停或者終止用水,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用水戶負責管理和維護入戶水錶、水龍頭及入戶管線等供水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在冬季採取防凍措施,防止漏水、爆管。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巡查、維護、檢測、檔案、報告等管理維護制度的;
(三)未設立並向社會公布供水事故搶修電話的;
(四)發生供水突發性事件未及時報告或者不配合實施應急預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時限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組織搶修、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農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範圍以外,利用農村供水工程向農村居民和單位等用水戶供應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動。農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二)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從水源集中取水,經必要的淨化消毒後,通過配水管網輸送到用戶或者集中供水點的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為規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三)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採用簡易設施及工具直接從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四)規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設計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設計供水人口一萬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五)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但是未達到規模化供水工程標準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是確保飲水安全。把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增進民生福祉作為立法的出發點,加強和規範農村供水管理,提升農村供水水質保障水平,讓農村居民喝上乾淨水、放心水,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
  二是強化監管責任。與城市供水相比,農村供水存在涉及部門多、管理鏈條長,產權不清晰、管理主體不明確,重建設、輕管理等突出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不斷完善農村供水管理體制。
  三是結合本省實際。重點推進農村規模化供水,鼓勵將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考慮到各地發展不平衡和供水條件的差異性,對分散式供水也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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