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清原滿族自治縣農村自來水管理條例》已由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0年7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0年8月10日,清原滿族自治縣農村自來水管理條例(2000年1月12日清原滿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7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0637
- 發布日期:2000-08-10
- 生效日期:2000-09-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清原滿族自治縣農村自來水管理條例
自來水管理和維修人員必須經衛生部門健康檢查,體檢合格者方可上崗工作。
(一)排放廢水、污水,棄置垃圾;
(二)修建建築物;
(三)砍伐樹木,破壞植被;
(四)洗涮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有害和污染水源水質的行為。
農村自來水水費徵收標準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產權屬村集體的,也可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縣物價部門批准後實行。
對未經產權單位同意接裝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應停止供水,補交水費。
條例的說明
本次修訂《條例》的指導思想是:以水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從我縣實際出發,以實現農村自來水科學管理為目標,力求解決農村自來水管理中的一些實際問題,使農村自來水這一惠民工程建設高標準、管理更科學、農民得實惠。
《條例》修訂工作從2011年年初開始著手進行,在廣泛徵求意見,學習外地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多次修訂,形成了修訂意見稿。
在《條例》修訂過程中,《條例》修訂工作小組進行了深入系統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政府各職能部門、社會團體和人民民眾的意見,深入鄉鎮、村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徵求省、市有關部門的意見,對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反覆協商,最後達成共識。修訂工作從我縣的實際出發,著眼於今後發展的需要,注重把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寫入《條例》中,同時,借鑑和吸收了省內外其他市縣在制定、修訂《條例》(辦法)方面的有益經驗,使《條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修訂在原《條例》的基礎上修訂12處,修訂後的《條例》共21條。
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本《條例》第七條確定為: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開發建設農村自來水工程。開發建設農村自來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興建的防洪、排澇、農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資金,除國家安排部分投資外,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受益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本《條例》新增加的第八條,明確了農村自來水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
二、關於規劃、設計、施工方面的修訂
上位法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所以條例第六條規定農村建設自來水工程必須納入鄉鎮、村屯規劃,並上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從而避免了農村自來水的不合理建設現象。
為了加強農村自來水工程的質量管理,保障自來水工程安全穩定運行,條例增加了第九條農村自來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自來水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管材、設備和附屬配件,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農村自來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三、關於管理與保護方面的修訂
為了加強農村自來水的保護,《條例》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農村自來水水源和工程設施的安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和破壞農村自來水工程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壞和破壞農村自來水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監督和舉報。第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進一步加強了對農村自來水水源和工程設施的保護力度。
為了加強農村自來水工程的有效管理和安全運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農村自來水供水管理單位應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並發放用水戶手冊。用水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須經供水管理單位批准,並由專業人員實施。
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自來水的飲用安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農村自來水供應的飲用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單位應定期對水源水質進行監測,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報告制度。從而最大程度地保障了飲水安全,保證了人民身體健康。
為了加大農村自來水的保護力度,便於執法部門執法,《條例》明確了一些違法事項以及對相關違法事項的具體處罰標準和措施。如在水源保護範圍內違法設定排污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水源保護範圍內違法排放工業污水、傾倒工業廢渣或廢棄物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排放生活污水、傾倒生活垃圾或者廢棄物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等等。
四、關於節約用水方面的修訂
為了回響國家建設節水型社會的號召,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農村自來水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定額管理和計量收取水費。
此外,還對原《條例》中的一些文字、詞語和標點符號也作了相應的技術調整和修改。
審查情況的說明
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於2012年5月11日召開會議,對清原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清原滿族自治縣農村自來水管理條例(修訂)》進行了審議。
《清原滿族自治縣農村自來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0年施行以來,有效推動了自治縣農村自來水設施建設和供水管理工作,對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自治縣農村自來水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日常供水管理工作中多年積累的矛盾逐步顯現,以及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條例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對《條例》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