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節約用水條例

盤錦市節約用水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法律效力
  • 制定機關
  • 時效性
  • 公布日期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轄區內年度用水計畫,定期檢查計畫用水執行情況。
第十條 計畫用水戶需要調整年度用水計畫的,應當重新提出用水計畫,並經原下達計畫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增加用水計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發展需要;
(二)已經採取相應的節水措施;
(三)水的重複利用率、用水定額達到規定的行業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核減用水計畫指標:
(一)水資源短缺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用水量高於用水定額標準的;
(三)使用國家和遼寧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或者設備的;
(四)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洗車等用水量較大的行業未採取節約用水措施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六)具備使用非常規水條件而不使用的。
第十三條 用水戶因建設施工等需要臨時用水的,應當向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書面提出臨時用水計畫。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臨時用水計畫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臨時用水戶應當及時辦理臨時用水手續,按照規定安裝符合要求的用水計量設施、繳納水費。
第十四條 計畫用水戶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記錄,定期進行用水合理化分析,制定節約用水目標和節約用水措施;
(二)健全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制度;
(三)按照要求向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報送用水、節水材料。
第十五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在計畫用水戶中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監控用水戶並製作名錄。重點監控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計畫用水戶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畫用水量百分之三十的,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開展水平衡測試,制定整改方案並予以實施。
重點監控用水戶的用水計量設施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並與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第十六條 因水資源緊缺無法滿足正常供水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用水較大的用水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十七條 用水戶應當安裝符合規定的計量設施,不得故意破壞計量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計量設施無法正常運行。
農村生活用水不得實行包費制。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因地制宜地研究、示範和推廣高效節水灌溉技術,提高農業灌溉用水效率和效益。
農業灌溉用水應當完善供水計量設施,加強計量管理,逐步開展灌區信息化建設,提高農業用水科學管理水平。
農業灌溉用水應當有償使用。
第十九條 工業企業應當進行用水單耗考核,採用先進節水技術、工藝,減少用水消耗,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減少污水排放量。
第二十條 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和飲料的企業,應當採用節約用水工藝和技術,生產後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海水、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將非常規水源利用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
市政用水和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洗車業、建築業等特業用水以及高耗水企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
第二十二條 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和大型景觀用水等特殊用水行業應當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第二十三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強化信息化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
(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計畫的非居民用水戶供水;
(三)建立健全供水統計制度,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報送取水、供水統計報表和非居民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人、房屋使用人等應當按照規定對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進行維護,採取防滲、防漏措施,降低滲漏率。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節約用水工作,根據物業服務契約對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採取防滲、防漏措施,降低滲漏率。
應急、環衛等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管理,防止滲漏、流失。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向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提出節水設施驗收申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不得核定用水計畫,供水單位不得正式供水。
已建成的項目,應當逐步建設和改造節約用水設施。
年設計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節水方案應當抄送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對節水型用水設施、設備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抽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鼓勵開展水權交易,計畫用水戶採取節水措施,節約的水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有償轉讓。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信、教育、商務、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節約用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並就節約用水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將不少於20%的留成水資源費和累進加價水費專項用於下列用途:
(一)節水宣傳;
(二)節水技術研究;
(三)節約用水的標準體系和執法隊伍建設;
(四)節水獎勵;
(五)節水示範項目和推廣套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六)生產和生活用水的重大節水技術改造和推廣;
(七)再生水和雨水的蓄集利用設施建設;
(八)供水管網改造;
(九)節水專利技術購買及推廣套用。
第二十九條 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研究和推廣節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有重大成果的;
(二)開展節水公益宣傳效果社會公認的;
(三)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蓄集成績突出的;
(四)實施節水技術改造效果顯著的;
(五)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單位起節水示範作用的;
(六)舉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水資源或者破壞水環境行為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節約用水取得顯著效果的行為。
具體辦法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第三條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實施。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管理範圍內的行政處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用水戶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用水戶拒不繳納超計畫、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按照相關規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開展水平衡測試或者未制定整改方案並予以實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罰:
(一)對年取水量在1萬噸以上10萬噸以下的,處五萬元至十萬元(不含十萬元)罰款;
(二)對年取水量在10萬噸以上50萬噸以下的,處十萬元至十五萬元(不含十五萬元)罰款;
(三)對年取水量在50萬噸以上的,處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供水企業對農村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的,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包費一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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