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

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

《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1年9月29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
(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障水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堅持節水優先、統籌規劃、總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則,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引導村民、居民參與節約用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依法擬定節約用水相關規劃、標準和政策措施。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標準,制定、完善產業和項目政策,健全有利於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城鎮節約用水工作,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標準和政策措施,指導本行業、領域節約用水工作。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財政、科技、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的研發和推廣,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學校教學和文明創建內容,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和法律法規,提倡節水型生產生活方式,提高全社會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意識,形成節約用水的社會風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當發揮節約用水示範作用。
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節約用水提示標誌,引導公民節約用水。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制止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科學規劃和調整區域空間布局、產業結構、人口規模。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布局重大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規劃布局與水資源承載能力適應性、規劃用水的合理性以及水資源保障的可行性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包括生產節水、生活節水和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等內容,與流域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節約用水重點行業、領域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約用水規劃,編制本行業、領域節約用水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逐級下達至縣級行政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範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並組織實施。
用水總量達到控制指標的地區,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用水強度不符合控制指標的地區,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達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地下水取水量,動態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
城鎮公共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不得新建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適時修訂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標準。
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應當作為節約用水管理的重要依據。
超過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單位應當實施節水改造。
第十四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使用城鎮公共供水達到規定取用水量的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的用水分別分類計量;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記錄台賬,及時、如實報送相關信息。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重點用水單位名錄,對納入名錄的用水單位用水情況進行動態監測,重點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原始用水記錄台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計畫用水單位開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測試,改進節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
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節水型社會示範區和節水載體建設標準,分類推進和規範節約用水工作,完善節水型社會建設長效機制。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導企業、單位和個人採取節約用水措施,促進節水增效、節水減排、節水降損和節水開源。
水資源緊缺地區應當嚴格控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限制粗放式農業灌溉和養殖方式。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最佳化農業種植和養殖結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農業用水管理,開展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推進高效節水灌溉。新建農田灌溉設施應當符合節水灌溉標準,現有農田灌溉設施不符合標準的,應當逐步更新改造。
鼓勵和支持規模養殖場開展節水改造,推廣畜牧、漁業節水養殖技術和方式。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管理,完善用水計量和監測制度,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降低用水消耗。
工業企業應當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採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用水效率。禁止使用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廢水深度處理和達標再利用。
新建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供排水、污水處理及循環用水等設施;鼓勵工業集聚區統一供水、廢水集中處理和企業間循環用水,實現水資源集成最佳化利用。
第二十一條 城鎮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制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加強供水設施改造、維護,定期進行巡查、檢測,減少管網漏損。城鎮公共供水單位的自用水率和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城鎮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公開漏損維修服務聯繫方式,及時維修故障設施;故障無法及時排除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減少漏損水量。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常規水源的開發利用,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設塘堰、水窖等農業集雨補灌工程,結合海綿城市建設,加強雨水資源利用。
新建、改建工業集聚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大型公共建築時,應當因地制宜建設雨水集蓄利用或者再生水處理利用設施。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參與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城鎮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和建築施工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
鼓勵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使用非常規水源。
利用非常規水源應當符合相套用途的水質標準。
第二十四條 洗車、游泳館、水上娛樂等高耗水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節水技術,安裝節水設施,採取節水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水產品,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水效標識制度。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用水產品。
公共建築、公共場所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加強日常用水管理。
鼓勵居民選用節水型器具。
第四章 保障和激勵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統籌相關行業、領域財政資金用於節約用水,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節水產業。
第二十七條 鼓勵計畫用水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對外轉讓節約的水量。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分類定價、差別水價、階梯式水價等水價機制,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農業用水實行精準補貼,補貼標準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適應。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
再生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或者政府定價;實行政府定價的,應當給予價格優惠。
制定和調整水價應當依法聽證、論證評估,充分聽取公眾、用水單位和行業組織的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水價調節、財政補助、稅收優惠等方式支持下列節約用水項目、活動:
(一)節水型社會示範區和節水載體示範建設;
(二)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研發、推廣和套用;
(三)水平衡測試和節水技術改造;
(四)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五)其他節約用水項目、活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在下列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研發、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
(二)用水戶節約用水成效顯著,具有示範引領作用;
(三)節約用水宣傳教育;
(四)其他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節水科技創新,引導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節水技術研發推廣和成果轉化。
第三十二條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依法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
支持節約用水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約用水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供用水單位採用契約節水管理模式,委託節約用水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改造和管理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節約用水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制度。制定節約用水規劃、標準和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公眾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議;節約用水監督管理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向公眾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開展用水統計分析。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和城鎮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取水、供水、排水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用水總量、強度等主要指標納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目標責任制考核,將年度節水目標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計畫用水單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原始用水記錄台賬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城鎮公共供水單位自用水率或者管網漏損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非常規水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之外的,經過處理後可以再次利用的水資源,包括雨水、再生水、礦井水等。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過處理,達到特定水質標準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在節約用水措施方面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常規水源的開發利用,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設塘堰、水窖等農業集雨補灌工程,結合海綿城市建設,加強雨水資源利用。新建、改建工業集聚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大型公共建築時,應當因地制宜建設雨水集蓄利用或者再生水處理利用設施。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參與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設施建設。
城鎮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和建築施工用水應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鼓勵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使用非常規水源。利用非常規水源應當符合相套用途的水質標準。
《條例》所稱非常規水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之外的,經過處理後可以再次利用的水資源,包括雨水、再生水、礦井水等。《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過處理,達到特定水質標準可以再次利用的水,水價可由供需雙方協商,如果政府定價應給予優惠。
《條例》還規定,嚴格控制地下水取水量,動態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政府應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政府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水資源緊缺地區應嚴格控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限制粗放式農業灌溉和養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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