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民用水戶協會管理辦法

《湖北省農民用水戶協會管理辦法》是由湖北省水利廳和湖北省民政廳負責的條例,有總則、工作職責與服務範圍、會員、成立登記與組織機構、灌溉管理、 水費計收與財務管理、扶持措施、 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十一章,七十九條。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用水戶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發展,規範協會組織行為,維護農民用水戶正當權益,促進農業灌溉用水民主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農民用水戶協會的管理。
第三條 農民用水戶協會是指在相應的末級渠系區域內,經過民主協商、農民用水戶同意,由受益農戶自願組建的具有法人資格,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從事農業灌溉、排水和管水工作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各協會成員地位平等,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是:互助合作、自願參加、自主管理、自我服務、民主議事、平等協商、公開透明。
第五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對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政策支持,同級民政部門是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協會進行登記和監管。
第六條 協會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享有國家對農業供水和涉農社團組織運行管理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工作職責與服務範圍
第七條 農民用水戶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水利法律法規,按照本地總體水利建設規劃和用水計畫要求,負責本區域的灌溉用水管理工作;
(二)組織興辦或受水管部門委託管理所轄範圍內農村水利工程,維護水利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三)負責本區域的水量調配,在分配的水量內合理制定用水計畫,推廣套用先進灌溉方法和技術;
(四)按照有關水費政策,負責本區域內用水戶的水費簽約、計收,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交水費。執行水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會員公布灌溉面積、水量和水費;
(五)負責制定規範用水戶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調解用水農戶之間、協調用水農戶與水管單位之間的用水矛盾,按照政策規定組織會員投勞籌資;
(七)調度用水戶灌溉用水,維護、改造水利工程,參與灌區規劃、建設以及末級渠系的水價制定。
第八條 協會服務範圍為協會所轄渠系邊界以內的灌溉或排水區域,包括農業用水和村民組織授權的其它用水,以及本協會範圍內水資源的綜合開發與利用。協會服務範圍內不同單元的邊界劃分以水文單元為主,也可按歷史習慣或經用水戶代表大會民主協商確定。
第九條 協會應確保具有所有權或使用權和管理權的所轄渠系及建築物等水利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為農民用水戶。
第十一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民用水戶,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自願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履行章程規定的入會手續,即成為協會會員。
協會應當編制並及時更新會員名冊。會員名冊應報相應的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協會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力。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節約用水,維護水利工程,交納水費;
(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興建水利工程、維護水利工程安全、參與防汛抗旱是每個會員的應盡職責。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按民政部門相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執委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成立登記與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組建用水戶協會須經過下列步驟:由當地村委會和用水戶代表組成籌備小組,宣傳發動農戶,確定協會灌溉邊界,登記用水戶基本情況,選舉用水戶代表,擬定章程及管理制度草案,落實辦公場所,籌備並召開用水戶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執委會委員及協會負責人,培訓用水戶代表與協會執委成員,資產評估與移交,完成上述工作後,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第十八條 成立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會員;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2000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九條 農民用水戶協會章程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協會名稱、辦公地點;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和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式;
(八)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等;
(九)經費來源及使用;
(十)對貧困家庭的優惠政策;
(十一)用水戶違反章程拒繳、拖欠水費的責任承擔;
(十二)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申請註冊登記的協會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協會章程;
(三)會員名單;
(四)執委會成員名單、協會會長履歷表;
(五)《社團法人登記表》、《社團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六)協會資產證明檔案及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七)水利工程使用管理委託權的證明檔案等。
第二十一條 協會組織結構由用水戶代表、執委會和用水戶代表大會組成。用水戶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為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執委會為用水戶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和日常辦事機構。
第二十二條 用水戶代表由用水戶民主推選。各地可根據用水戶總數及分布情況確定若干名用水戶代表。執委會委員由用水戶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執委會委員組成執委會;會長、副會長由執委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一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用水戶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用水戶代表大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水利工程投資、投勞等重大問題;
(三)選舉和罷免執委會委員;
(四)審議執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執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執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設立辦事機構;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執委會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及執委會對用水戶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委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處理執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十一條 協會堅持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應對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總結,並進行財務決算;同時對來年的灌溉用水、工程維護、財務預算等方面工作做出決議。重大事項應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召開用水戶代表大會進行決議。如有1/5以上的用水戶代表提議,應當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當1/3以上的執委會委員提出罷免會長、副會長或解聘秘書長建議時,執委會應及時召開執委會全體會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進行表決,表決結果須經半數以上執委會成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用水戶協會會長因故無法履行職能時,由執委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行會長職責,直至協會依本辦法選舉產生新任會長。
第三十四條 經用水戶代表大會同意,並與水管單位協商一致,協會可與相鄰水系的協會合併。也可吸收相鄰的零散用水戶為本協會會員。協會合併須報當地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批准,按有關程式辦理註銷登記後,重新辦理註冊登記。
第五章 灌溉管理
第三十五條 轄區內灌溉調度實行執委會負責制。適時供水,合理配水,安全輸水。同時,採取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減少滴、跑、冒、漏,提高水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堅持計畫用水。灌溉前,協會應分別與供水單位和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契約,每次輸配水應提前申報計畫,以保證灌溉工作按章有序進行。
第三十七條 因灌溉引起的水事糾紛,由執委會出面協調解決。協會協調解決無效的,應報請當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流量檢測工作。供用水量由協會與供水單位和受益用水戶代表在交接水計量點共同測定,供、用水雙方代表簽字確認作為計算水量的依據;每輪次澆水時,協會配水員和用水農戶現場共同計時、計量,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 協會應配合有關單位或部門安裝計量設施,確保計量科學準確,做到用水計量到田。
第四十條 協會應及時與供用水單位辦理水量結算手續,並按雙方約定的條款結算水費。在灌溉結束後,協會應及時與各用水戶和供水單位結清水費,不得拖欠、少繳、不繳水費。
第四十一條 供水單位及協會應增強服務意識,努力提高工程標準和供水服務質量,減少水資源浪費,提高供水保障率。
第六章 工程建設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根據國家法律和協會章程規定,對所轄渠系及建築物具有所有權或使用權和管理權。
第四十三條 協會主管工程若需更新改造、提高標準和擴大規模,方案應報水管單位同意,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涉及人員財產及工程設施安全問題須報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十四條 協會主管工程的改造、維修和養護計畫,經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後由執委會負責實施,所需勞力與資金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組織落實。
第四十五條 協會所屬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協會負責,可採用承包等方式交給用水戶具體負責。
第四十六條 協會執委會有責任和義務接受有關單位或部門的委託,對轄區內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水利工程設施開展經常性的檢查和維護,確保工程的完好和正常運行。有關單位或部門應合理支付開展上述工作所需費用。
第四十七條 有關部門對於協會範圍內的國有水利設施,可委託協會管理,並簽訂責、權、利明確的管理協定。
第四十八條 用水戶自己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歸農民自己所有和使用。
第七章 水費計收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九條 水費主要由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工程維修養護和協會運行管理費用構成。
協會運行管理費用主要由以下兩個方面構成:協會辦公日常開支;協會專職人員的報酬及臨時工作人員的誤工補貼,其標準由協會代表大會協商制定。
第五十條 供水單位的農業供水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水價標準計收水費,不得隨意提高水價。
第五十一條 協會轄區內的末端水價標準應遵照末級渠系水價測算導則測定,由用水戶代表大會採用“一事一議”原則商議確定並經相應的價格主管部門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有關部門備案後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在水價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或減免水費,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水費。
第五十二條 協會的工程維修養護計畫須經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所需勞力與資金費用本著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受益用水戶按灌溉面積或實用水量分攤。
第五十三條 協會的運行管理費須經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用水戶按灌溉面積分攤或在實用水量中附加。
第五十四條 協會代征水費手續費的留成比例由協會與供水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五十五條 協會執委會必須做到有效灌溉面積、水量、水價、水費四公開。每輪灌溉結束後,要及時向用水戶張榜公布。年終灌溉結束應向代表大會報告並張榜公布全年灌溉情況。
協會在向各用水戶徵收水費時,應出具由省級水行政部門印製、省級財政部門監製的專用票據。專用票據由鄉鎮經管站代發售並監督使用。
第五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財政補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工投勞投資投物籌資;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協會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做到核算真實、賬目清楚,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各項財務執行情況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協會財務還應接受用水戶代表的質詢與審查,必要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協會應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並持證上崗。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和代表大會的財務審查。
第六十一條 協會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嚴禁向協會非法收費、亂罰款或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婦女參與協會的管理。各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情況,明確當地用水戶協會中女性代表的參與比例,充分發揮婦女參與灌溉管理的積極性和才能。
第六十三條 協會制訂規章制度時,應充分尊重、聽取貧困會員的意願,在水費收繳、灌溉用水等各方面對貧困會員給予扶持,努力促進貧困戶脫貧致富,實現共同富裕。
第六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切實轉變職能,將一些可以由協會承擔的工作,採取依法委託、轉移等方式,交由協會承擔,引導協會在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領域發揮作用。
協會承擔授權或委託的公共管理事務所需經費,應從政府公共資金中支出。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協會承擔公共管理事務的,應當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第六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協會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幫助協會了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及市場信息,並及時向上級國家機關反映協會的意見和要求。
協會依法開展活動需要政府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支持幫助時,有關單位應在職權範圍內積極予以支持幫助,不得推諉拖延。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保障協會開展活動,不得干預協會的正常活動。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協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協會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協會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省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協會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省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 業務指導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指導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二)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協會的違法行為;
(三)會同有關機關指導協會的清算事宜。
業務指導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協會收取費用。
第六十八條 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經用水戶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編制運行管理手冊,制定出灌溉管理、工程維護、財務管理等制度及執委會成員崗位職責,規範協會工作制度,保證協會工作高效運行。
第六十九條 協會應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機制、民主決策機制,實行民主管理,做到民辦、民管、民受益。
第七十條 授權或委託協會承擔公共管理事務的政府有關部門或組織,應當定期對所授權或委託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會應當定期向登記管理機關、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被授權、委託工作的進展情況。
第七十一條 協會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通過制訂有關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當地水資源,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二)濫用權力,限制會員開展合法經營活動或參與其他合法社會活動;
(三)對會員實行歧視性待遇。
第七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協會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協會應當予以配合。
協會應當於每年3月參加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七十三條 協會會員對協會實施的有關規章、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協會進行覆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會員以外的公民或單位認為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協會予以變更,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的處罰,並根據《章程》撤換直接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租、出借協會印章的;
(二)違反章程宗旨、超出章程規定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不按規定接受業務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利用農業供水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水費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協會資產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的;
(九)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對於內部管理混亂或一年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應予以撤銷登記。
第七十六條 協會不按契約規定向供水單位上繳水費的,供水單位可責令限期補交,並按契約約定收取滯納金,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取消委託。
第七十七條 對破壞、損毀水利工程設施的,協會有權要求責任人限期修復、賠償損失。
第七十八條 各級政府或授權的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協會合法權益的,協會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湖北省水利廳和湖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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