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

《湖北省農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快全省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建設管理步伐,充分調動廣大民眾興修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的積極性,根據《湖北省小型農田水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參照《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實施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的意見》、《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績效考評辦法》,結合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農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湖北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全省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建設管理步伐,充分調動廣大民眾興修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的積極性,根據《湖北省小型農田水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參照《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實施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的意見》(財農[2009]92號)、《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績效考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型農田水利以獎代補項目建設堅持“政府引導、行業指導、部門督導、鄉鎮組織、村組實施、農民主體、民辦公助、先建後補、多乾多補”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農戶或聯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組集體、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投勞投資興建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給予一定以獎代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小農水以獎代補項目申報必須遵循規劃統籌、民眾自願、項目民報、方案民定、工程民建、建設民管、資金民籌、先建後補的建設管理機制。
第五條 以獎代補小農水項目申報程式。
對符合以獎代補條件,由鎮、鄉政府(街辦)向縣級財政、水利部門申報,審核無誤後,上報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再由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批覆項目計畫,批覆後項目正式納入省級財政以獎代補範圍。

第三章 以獎代補範圍
第六條 以獎代補項目範圍。
對新修(擴建)塘堰、擋壩、農田渠系、灌排泵站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工程納入以獎代補範圍。
對當年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先進縣(市、區)和工作突出的農民用水者協會納入以獎代補範圍。
(一) 新修、擴建蓄水量5000m3以上,10萬m3以下的塘壩。
(二) 集中連片灌溉百畝以上農田、由村組自主管理的支、分、斗、農級渠道進行渠系硬化的節水改造工程。大中小型灌區流量小於1m3/S的末級渠系工程,井灌區、輸水管道、高效節水工程。
(三) 新建裝機75kw以下的固定泵站。
(四)流量小於1m3/S的引水堰閘,井深在100m以內的灌溉機井,容積小於500 m3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資金管理

第七條 補助對象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工程完工後,由縣(市、區)財政局、水利局組織專班審核驗收,在當年 月前以財政局、水利局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水利廳。
第八條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根據各縣(市、區)匯總上報的驗收情況,明確以獎代補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按預算級次及程式一次性下撥以獎代補資金到有關縣(市、區)。
第九條 省級小農水以獎代補資金由省財政從省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各縣(市、區)小農水以獎代補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十條 凡享受以獎代補的小農水工程,必須進行造冊登記,並接受鄉鎮、縣(市、區)級以上財政、水利部門的管理。小農水工程的所有者不得擅自改變工程用途。
對違反規定的,財政部門將收回以獎代補資金,並相應減少安排下一年度以獎代補資金。
第十一條 對工程建設進度快、質量優、形象好、產權明晰、管護落實、效益明顯的項目,給予通報表彰,並適度加大以獎代補力度。
否則,不予以獎代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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