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風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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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農村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維護,建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管、用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澇、灌溉等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北省小型農田水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湖北省農村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是指全縣各鄉鎮、村(居委會、社區)、村民小組管理的小水庫、塘堰、小泵站、小涵閘、河堤、港道、渠道,以及我縣農辦、水利、農業、國土、農發、扶貧等部門組織實施完成後並將產權移交所在鄉鎮或村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括弧內容下同)
第三條縣政府成立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水利部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水利、財政、農業、國土、發改、審計、農發、電力、農機、各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有關人員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
第四條縣水利部門承擔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長效管理、維修養護和安全運行;對各鄉鎮、村級管護機構進行技術培訓、業務指導、日常監督管理和年終考核。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專項資金籌集、管護經費的審核、撥付與使用監督;電力、農機部門負責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中的電力設施和機械設備進行保養維修;各鄉鎮人民政府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主體,負責指導和落實本轄區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工作,負責轄區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的建檔、資料匯總與考核工作。鼓勵小型水利工程多、防汛抗旱任務重的鄉鎮、村成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
第五條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可以採取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經營。承包、租賃經營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買斷和投資新建工程者對工程設施享有所有權,允許繼承和轉讓。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業主或經營者必須服從防汛抗旱大局需要,服從統一調度,統一指揮。同時,負責工程設施的攔洪、泄洪、蓄水、引水、放水、開機、停機等所有操作能正常運行。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損害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泵站管護
第六條農村泵站實行分級管理,各類泵站管理的責任主體分別為:金鑼港、羅家溝二個泵站由縣水利局主管,其他跨鄉鎮、跨流域的泵站經水利局核定後由站址所在鄉鎮主管,跨村泵站由鄉鎮主管,村內泵站由村委會主管。
第七條農村泵站由各責任主管單位委託或者聘請專人負責管護,管護人即泵站管理責任人。泵站管理責任人負責對閘門啟閉機械、機泵動力設備、電氣設備及附屬工程定期進行檢查、維修、養護,保證設備完好、運轉完全正常。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設備被盜或損壞,由管理責任人負擔必要的設備維修費和購置費,具體負擔費用比例由泵站責任主管單位和泵站管理責任人在管理契約中約定。
第三章塘堰及小型水庫管護
第八條塘堰工程管護應遵循“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管護模式,創新管護機制。
對個人受益型的,實行業主負責制,修建塘堰的農戶自己承擔防洪排澇、灌溉、水源安全及附屬建築物管護。
對村民小組農戶受益型的,實行承包管理制。所有權屬村民小組,實行以灌溉為主,養殖為輔,由村民小組和承包益方共同商定管護制度,簽訂管護契約。
對村集體受益型的,實行承包或租賃制。所有權屬村委會集體所有。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同意後,集體可對塘堰經營權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合作、協會管理等,經營權轉讓實行村和發會集體與經營方簽訂契約,確立責、權、利。
第九條堅持塘堰所占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承包者和塘堰灌溉區域內的農戶均享有塘堰的農田灌溉和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的使用權。塘堰的排澇抗旱實行村、組長負責制,服從上級排澇抗旱的統一調度,確保防洪排澇安全,保證農戶灌溉用水。承包者和管理責任人必須保持塘堰壩頂平整、壩坡整齊、無缺損、無喬灌木和高桿雜草;保持塘壩灌溉涵洞、溢洪道無損壞,安全運行;每年對塘堰進行一次清淤,保證塘堰原有蓄水量。承擔居民洗嗽和牲畜飲水任務的當家塘、門口塘確實需要進行水產養殖的,只能進行天然養殖,嚴禁投放化學肥料和人畜糞便等有機肥,確保塘堰水生態環境。
第十條小型 水庫管理堅持“集體所有,公開招標,專人管護,自主經營”的原則,在確保防洪排澇安全,保證農戶灌溉用水,只證壩坡整齊,無缺損,無喬灌木和高桿雜草;灌溉涵洞、溢洪道無損壞,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委託村委會與承包方簽訂管護契約,確定管護責任。
第四章乾渠、港道及湖區圩堤管護
第十一條農業灌區乾渠、港道及湖區圩堤等工程按照“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採取受益鄉鎮負擔、所在地鄉鎮管理、部門監督的管理辦法,日常管理必須有專班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對乾渠和港道等工程鼓勵實行林、水、路結合一體化管理,以工程養工程;管護必須保持過水斷面無塌坡、無淤積、無欄柵,無網拼、無雜草,保證水道暢通,保持涵、閘、渡槽斗門等配套建築物和閘門啟閉工程完整無損,運行正常。湖區圩堤必須保持堤壩無塌坡、無農作物種植,保持堤坡護坡和穿堤建築物完好無損。
第五章管護經費的籌集與管理
第十三條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由縣級財政以獎代補資金、鄉鎮及村組自籌資金組成,三級管護資金分帳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滾動使用。
第十四條縣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作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以獎代補資金,激勵鄉鎮、村組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產權已明確歸屬個人、合作組織、企業負責管護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經費,原則上由其自行解決。
第十六條村組集體積累資金,管護業主向上爭取的各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資金,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承包、租賃、拍賣所得的收益,接受的社會各界捐助資金等均實行專款專用、定期公示,接受各級管護組織和受益農戶的監督。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七條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採取分級考核的方式,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鄉鎮、跨鄉鎮工程管護工作實行目標管理,進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檢查;鄉鎮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工程管護工作實行目標管理,進行定期考核。具體考核細則由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領導小組制訂。
第十八條縣財政以獎代補資金由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年末考核結果進行獎補,主要用於獎勵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先進鄉鎮、先進村以及達到年度管理要求的小水庫、泵站、塘堰、乾渠、港道管護業主;補助承擔重要防洪、抗旱、人畜飲水等公益事業又無法流轉產權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第十九條各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業主、經營管理者及工程專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的;
2、發現破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違法行為不予及時制止的,發現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或者報告而帶來嚴重損失或後果的;
3、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各級管護資金的,或者截留、挪用各級管護資金的;
4、其他不履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水利、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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