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湖北省計畫用水管理辦法》是湖北省水利廳討論通過的辦法,作為《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的主要配套規範性檔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計畫用水管理辦法》共5章25條,具體明確計畫用水管理範圍、對象及管理體制,規範計畫用水管理環節。同時,考慮節水監督檢查與計畫用水管理關聯性強,提出了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監督檢查要求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 通過單位:湖北省水利廳
制定過程,印發背景,條例全文,主要內容,

制定過程

2022年12月27日,省水利廳召開廳務會議,討論通過《湖北省計畫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主要配套規範性檔案,《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准的用水計畫用水”。我省出台的節水《條例》規定,“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使用城鎮公共供水達到規定取用水量的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辦法》是貫徹《水法》關於節水規定和《條例》的主要配套規範性檔案,是深入貫徹“節水優先”方針,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實施國家節水行動的關鍵環節,是加強節水工作的有效途徑,是我省水資源管理和節水監管工作的需要。

條例全文

湖北省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節水優先”方針,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國家節水行動方案,強化用水需求和過程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用水計畫的申報、核定、下達、調整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使用城鎮公共供水年用水量達到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以下統稱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各市(州)、縣(市、區)可以結合本區域水資源利用情況,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非居民用水戶,自行確定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範圍。
第四條 行政區域內所有用水單位的年度計畫用水總量不得超過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滿足用水效率控制目標要求。
在下達用水計畫時,應當合理配置非常規水源,嚴格控制地下水取用水量。
第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計畫用水制度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省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
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畫用水制度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承擔。
對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管理現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用水計畫的核定與下達。住建等部門下達的用水計畫應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用水計畫的申報
第六條 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由年計畫用水總量、月或季計畫用水量、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等內容構成,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其用水計畫中水源類型、用水用途應當與取水許可證保持一致。
第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計畫用水管理機構提出用水計畫申請。新增公共供水用水戶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用水計畫申請。新增取水戶取得取水許可證後,應當在45日內提出用水計畫申請。
第八條 用水單位提出用水計畫申請時,應當提供本年度用水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用水計畫申請表。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公示用水計畫申請需要提交材料的規範文本。
第三章 用水計畫的核定、下達與調整
第九條 用水計畫按照分級、分類原則進行核定。
用水計畫應當按照用水定額標準,結合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狀況、用水總量指標、用水單位合理用水需求及實際用水量、各類節水措施落實情況等因素予以核定。用水定額未覆蓋或覆蓋不全的用水單位,可參考前1-3年平均用水效率水平核定用水計畫。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當事由外,用水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用水計畫申請的,計畫用水管理機構按照用水單位所在行業先進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計畫。
第十條 用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計畫用水管理機構在核定用水計畫時優先保障其合理用水需求:
(一)獲得水效領跑者榮譽稱號、省級以上節水型載體稱號;
(二)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節水錶彰或獎勵;
(三)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水量占其總用水量的10%以上;
(四)節水成效顯著,具有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計畫用水管理機構在核定用水計畫時應當適當核減其用水計畫:
(一)用水水平未達到用水定額標準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或者設備;
(三)具備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條件而未利用。
第十二條 計畫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用水單位的本年度用水計畫核定和下達工作,並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調整年度計畫用水總量的,應當向計畫用水管理機構提出用水計畫調整申請,並提交計畫用水總量增減原因的說明和水平衡測試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因重大旱情或者突發水污染事件等原因無法滿足正常供水的,城鎮公共供水單位應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和其他應急用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備計量設施,保障計量設施正常運行,滿足日常用水節水管理要求。用水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健全內部節水管理制度,明確節水管理責任人,建立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水數據信息,提高用水信息化水平,並按照要求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分析報表。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每年向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公共管網內納入計畫管理的用水單位管理情況,包括計畫用水管理單位名錄、計畫和實際用水總量、超計畫(定額)累進加價情況等。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用水計畫管理情況和本年度用水計畫核定備案情況報送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並實行名錄動態管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分級管理原則,建立計畫用水及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年度用水台賬。其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其下達計畫用水及國家級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年度用水台賬。
第十八條 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分級管理原則,開展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監督管理,制訂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年度監督檢查方案,每年現場抽查一定比例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其中國家級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每三年要全面覆蓋一次。
用水超計畫超定額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制定整改方案,實施節水改造。對節水成績顯著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表彰和鼓勵。
第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計畫用水日常監督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平衡測試的具體指導與管理工作。列入國家、省、市三級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用水戶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
計畫用水管理機構應制定水平衡測試年度計畫,並及時通知用水單位,限期開展測試。對於超計畫超定額、用水單位內部用水情況不明、用水情況發生較大改變的用水單位,應納入水平衡測試年度計畫。被列入測試年度計畫的用水單位,應將測試工作方案和測試結果報送計畫用水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應當編寫水平衡測試報告書或者水平衡測試報告表。大中型灌區用水單位按照行業要求開展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測試分析。
除下列情形可以編寫水平衡測試報告表外,計畫用水單位應當編寫水平衡測試報告書。
(一)用水結構簡單,年取水量滿足地表水10萬立方米以下、淺層地下水1萬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20萬立方米以下;
(二)水平衡測試有效期內未出現生產規模、工藝變化,用水情況變化不大。
水平衡測試實施可以由用水單位自行組織測試或者委託測試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一條 用水單位應建立超計畫用水預警機制。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畫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畫用水總量30%以上的,計畫用水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指導其查找超量原因,制訂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二條 計畫用水單位超計畫用水的,計畫用水管理機構對超用部分實行超計畫(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並督促用水單位限期整改。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

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25條,具體明確計畫用水管理範圍、對象及管理體制,規範計畫用水管理環節。同時,考慮節水監督檢查與計畫用水管理關聯性強,提出了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監督檢查要求等。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關於計畫用水管理對象及管理體制。《辦法》明確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使用城鎮公共供水年用水量達到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同時,考慮各地具體情況,《辦法》規定各市(州)、縣(市、區)可以結合本區域水資源利用情況,自行確定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範圍。《辦法》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計畫用水制度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承擔。針對當前計畫用水管理由水利、住建部門管理的實際,提出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管理現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用水計畫的核定與下達。其他部門下達的用水計畫應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是關於規範計畫用水管理環節。《辦法》明確用水計畫的申報內容。要求用水計畫按照分級、分類原則進行核定,提出了優先核定、計畫核減和實行應急計畫的原則和條件,規範計畫下達、調整程式要求,提出公示相關規範文本,逐步實行網上辦理。這部分主要是體現了定額管理原則,強調用水計畫量應當按照用水定額標準核定;優先核定、計畫核減中提出了非常規水源配置要求;總結計畫用水管理做法,規範簡化申報、下達環節具體要求,更加便利用水單位申報用水計畫。
三是關於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監督檢查。我省節水《條例》規定,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重點用水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辦法》提出監督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制訂年度監督檢查方案,每年現場抽查一定比例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其中,國家級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每三年要全面覆蓋一次。《辦法》規定,用水超計畫超定額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制定整改方案,實施節水改造。對節水成績顯著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表彰和鼓勵。節水《條例》規定,計畫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測試。《辦法》提出了水平衡測試管理及方式,以及用水單位應開展水平衡測試的幾種情況,同時,簡化水平衡測試方式,水平衡測試可採用相對簡單的編寫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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