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湖北省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黃岡市市轄區內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水質安全及相關管理活動,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城鎮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後經管道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接口至最終用戶計量結算水錶之間設施的總稱,包括為二次供水而設定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閥門、電控裝置、壓力容器、消毒設備、供水管道、安防設施、水質監測及遠程監控等設施。
第四條 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是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應當定期開展二次供水設施檢查,建立城鎮二次供水設備入網管理制度,強化二次供水設備產品與服務質量考核。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依法查處衛生違法行為。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成本核算和價格管理。
規劃、公安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或者水量要求超過城鎮供水服務壓力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配套建設費用。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確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為保障供水安全,建設單位可以委託供水企業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七條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並徵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省二次供水設施衛生標準、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範和黃岡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另行制訂)。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
第九條 老舊小區需增設、大修、更新改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可列入老舊小區改造計畫,一併實施。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應當徵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第十條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提供節能、節水設備和技術等方式參與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改建、擴建。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驗收,驗收成員應當包含供水企業。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時應當提交二次供水建設檔案資料,並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供水管網連線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後、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清洗消毒單位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清洗消毒,水質經有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停用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依法建設以及運行維護。
第三章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定期維修、保養水箱、水泵、管線、閥門、電氣等設施;
(二)水箱的清洗消毒;
(三)委託具有法定檢驗資質機構定期檢測水質,保證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保證水壓符合有關標準;
(五)保證安全穩定運行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移交供水企業,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未移交二次供水設施,需要實施改造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計畫並實施改造,經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暫未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權的,其運行、維護、管理由原運行維護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費用開支、設備更新改造費用應當計入供水企業運營成本,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財政通過適當方式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應有專人負責。運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機制要求,熟練掌握操作規程。
第四章 二次供水水質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月不得少於1次。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檢測項目為《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17051)水質指標的必測項目,檢測結果需向用戶公布,並報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二)根據二次供水水質情況定期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於1次;
(三)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必須嚴格按《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技術規程》操作,清洗消毒完畢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現場檢測主要水質指標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向用戶公布檢測結果,同時按要求將報表和圖片資料存檔備查;
(四)核定清洗消毒單位經營資質,檢查清洗消毒人員健康證,並對清洗消毒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
(五)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檔案,將每次清洗消毒記錄歸檔;
(六)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每年參加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管理維護單位要加強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在設施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進行搶修。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要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因二次供水水質污染或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水的,管理維護單位要及時告知用戶,向市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在12小時內採取措施及時處理。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滿足用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鎮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