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
【發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2000-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號)
《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4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長 蔣祝平
2000年5月16日
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管轄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是指防洪除澇、農田排灌、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骨幹工程項目。
第三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省以中央投資和省投資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法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並任命法定代表人。
以市(含州,下同)、縣(含市、區,下同)投資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法人,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市、縣人民政府授權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並任命法定代表人。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負總責,接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歸口管理。
第五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監理、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的組織和管理。
各級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管理要求,負責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申報、審批、計畫安排、計畫實施的監督管理。
各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要求,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審計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審計法律法規,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
各級發展計畫、財政、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六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暫按國家水利部關於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投標。省發展計畫等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實行行政監督。國家對上述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七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程式,加強計畫管理。
第八條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按管理許可權和基建程式,審批有關基本建設項目,審核編制有關基建計畫,爭取中央投資計畫;
(二)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利基本建設年度計畫的實施及重大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指導水利建設中長期投資計畫的編報;
(四)綜合運用直接掌握的投資、外匯、國外貸款、國家和省級儲備等經濟手段,保證水利規劃、計畫和
水利產業政策的實施;
(五)監督檢查水利重點建設計畫執行中的投資、建設進度、建設工期等情況,並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
(六)按基建管理許可權,審批或上報有關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
第九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省管流域或區域綜合治理規劃;
(二)根據國家和省批准的流域綜合治理規劃,組織編制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規劃和中長期水利工程建設計畫;
(三)組織審查、上報和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
(四)組織編報全省水利工程年度投資建議計畫,並依據國家和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的計畫,編制並下達具體的年度實施計畫,審批項目年度施工預算,監督檢查年度計畫的執行;
(五)主持或參與有關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市、縣發展計畫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計畫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必須遵循下列程式,嚴禁擅自合併或超越:
(一)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初步設計;
(四)施工招標;
(五)施工前準備(含技施設計);
(六)開工報告;
(七)建設實施;
(八)試運行(試運轉);
(九)竣工驗收;
(十)後評價。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管理、堅持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專款專用和講求效益的原則。
第十三條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規定;
(二)審核下達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支出預算,負責組織、調度和核撥預算內建設資金;
(三)負責組織籌集省級配套資金;
(四)監督檢查全省水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審查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結)算,審批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四條市、縣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水利建設資金和籌集本級配套資金,並實行專戶專賬管理;
(二)籌措、調度、撥付本級管轄的骨幹水利工程和本級轄區內跨行政區域的水利設施的建設資金;
(三)監督檢查本級水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水利資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協助同級財政落實各項配套資金和接受捐贈資金;
(三)配契約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修訂、發布和監督實施水利財務管理制度;
(四)參與對水利資金使用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本項目基本建設資金內部管理制度;
(二)編制工程預算,履行工程契約;
(三)辦理工程與設備的價款結算;
(四)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及時辦理財務決算。
第十七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按資金來源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支出預算和工程進度分級撥付,確保資金及時到位,保證工程進度。
屬於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利單位或建設項目,其資金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撥付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單位,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單位根據支出預算和工程進度撥付。
第十八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不同類別的資金,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分別開設專戶,建立專帳,單獨核算,不得相互混淆和挪用。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配套資金,應當與財政預算投資同步到位。配套資金不足額到位的,上級可經緩撥直至停撥財政預算資金。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務結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留足質量保證金。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加強勘察設計管理。取得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須事先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並登報公告後,方可從事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必須堅持先勘察設計後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十條從事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施工的單位,事先應經過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資信登記。
禁止中標單位將中標的工程轉包給他人。工程分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主體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按項目隸屬關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報告,按管理許可權經發展計畫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正式開工。
第二十二條承擔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和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完工後,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主管部門不得進行驗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保修期不得少於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必須在契約中予以規定。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原施工(設備及製作安裝)單位承擔保修。
第五章 監理管理
第二十五條從事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監理單位,應當經過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根據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項目監理組織,履行監理職責。
項目監理組織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或建築材料及設備的經營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轉讓或未經項目法人同意分包監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按規定考察施工單位進場人員的素質,對不稱職的人員,可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撤換。
第二十九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法人,應以契約形式賦予監理單位施工技術上的核定權,組織協調上的主持權,材料設備、工程質量的確認權和否決權,工程款撥付的簽證權。
第三十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經常向項目法人和該工程的質量監督項目站報告施工隊伍及工程建設情況。發現轉包、變相轉包、違法分包或工程質量問題的,應及時下達停工或返工命令。
第三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對不能履行職責的建設監理人員,應及時責令監理單位調換。
第六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二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分部工程的所有單元工程已經完建,且質量全部合格,具備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應及時按驗收規程的規定,組織分部工程驗收,驗收的成果為《分部工程驗收簽證》。
第三十三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達到一定關鍵階段時(基礎處理完畢、汛期將要投入使用、項目已完建、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等),應進行階段驗收。階段驗收的成果為《階段驗收鑑定書》。
第三十四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的成果為《竣工驗收鑑定書》。
第三十五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執行。
第三十六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驗收時,應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責成有關單位妥善處理。
項目法人負責督促和檢查驗收遺留問題的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報告驗收主持單位。
第三十七條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竣工決算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收該工程的運行管理。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領導責任是:
(一)認真執行經批准的各項水利建設計畫,督促有關部門管好用好各項水利建設資金;
(二)組織籌措本級配套資金;
(三)及時調度各種資金,保證資金足額到位;
(四)負責總結和宣傳推廣典型經驗;
(五)組織查處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及挪用、侵占建設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
(六)組織制定有關規章制度,規範建設與管理行為。
第三十九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質量責任追究制。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發生質量問題,應追究負責項目建設的行政領導、項目法人代表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持驗收等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負責營造有利於項目建設的外部環境,組織協調社會治安、征地、移民、環境保護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以地方集資和投勞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工程施工和質量管理辦法,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第四十二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嚴禁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優質工程和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決定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進行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或擅自改變工程計畫的;
(二)組織、主持或參加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技術審查,審查意見嚴重失實或出現嚴重錯誤的;
(三)因設計質量造成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
(四)因施工單位非法轉包或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在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五)因監理人員失職造成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的;
(六)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的。
第四十五條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驗收後,屬於非運行管理原因發生質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驗收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滯留、擠占和挪用水利建設資金,影響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