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縣小型水利基礎設施管護暫行辦法

孝昌縣小型水利基礎設施管護暫行辦法是孝昌縣對小型水利基礎設施管護暫行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小型水利基礎設施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為加強和規範全縣小型水利基礎設施養護和管理,解決長期以來小型水利基礎設施管理機制薄弱的現狀,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確保農村小型水利設施正常運行,持續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北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機制改革的意見》(鄂發〔2012〕2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域內的各類小型水利設施,包括:小水庫、小擋壩、小塘堰、小泵站、小機井等蓄、引、提水設施;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支渠、斗渠、毛渠及其剅涵閘等輸水設施;農村集中飲水工程設施,管灌、微灌、噴灌等節水工程設施;中小河流河道堤防、護岸、排水閘、排水溝等防洪排澇工程。
第三條 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和“誰投資、誰建設、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明晰工程所有權;堅持尊重農民意願,實行民主決策;堅持既注重經濟效益,又重視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堅持依法治水,嚴格執行國家水法規和有關政策,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指導;堅持因地制宜和實事求是,根據實際情況分類指導;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管護組織及職責
第四條 縣政府成立縣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水務部門、財政部門主要領導擔任,水務、財政、國土、發改、審計、農業綜合開發、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等單位有關人員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各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水務部門主要職責:水務部門是縣級人民政府的農村小型水利設施行業主管機關,負責並指導對鄉鎮(區)和村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業務管理;負責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辦法的修訂、完善,管護標準的制定;制定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考核辦法,組織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檢查、考核;督促、指導鄉鎮(區)和村成立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協會。
(二)財政部門主要職責:負責籌集縣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專項資金;小型水利基礎設施管護經費的審核、撥付及使用監督等。
(三)其它部門主要職責:協助縣水務、財政部門搞好各自項目中所涉及的小型水利設施的確權劃界及產權交接手續辦理,並進行監督等。
(四)各鄉鎮(區)人民政府主要職責:負責其轄區內小型水利設施管護的日常檢查指導工作,按比例配套管護經費,督促各村建立小型水利設施項目工程管護協會;整理匯總村級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協會有關資料,測算、編報每個村的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協會單位管護經費。
(五)各行政村主要職責:建立小型水利設施項目工程管護協會,每個村設定1名專職水管員,成立管護組織及隊伍,負責本村範圍內小型水利設施的管護工作;結合本村實際情況,籌集管護經費,制定切實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針對性強的管護細則;建立工程管護檔案,內容包括:管護人員基本情況,用水戶情況,工程設施布局情況,管護內容,管護記錄和年度考核情況等。
第三章 管護機構組建及管護模式
第五條 工程所在地行政村成立管護協會,原則上一個行政村成立一個管護協會,協會應依法依規組建,做到農戶自願、民主,通過章程制度和選舉產生協會理事成員,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公益性小型水利設施竣工驗收後,由實施部門與工程所在鄉鎮(區)、村辦理相關工程及管護移交手續,將工程交付所在鄉鎮(區)、村委託管護協會管理。管護協會應建立健全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制度和管護措施,對所管護的小型水利設施安全運行負責。
第七條 協會必須通過民主聽證等方式確定會員,會員每年必須繳納一定的會費。當小型水利設施維修需要大額投資時,除縣級及其以上部門補助經費外,可根據會員受益大小計收單項會費。協會要建立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資金專戶專帳制度,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用,切實加強對管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切實搞好政策宣傳,增強民眾保護小型水利設施的法律意識,協調本轄區內的水事糾紛。
第八條 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以及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特點,因地制宜,因類施策,可任意選取以下或其他管護模式施行管護。
(一)聘請管護員專職管護的模式。由各行政村村委會將小型水利工程的範圍、內容、管護期、報酬、職責張榜公布,採用競爭上崗、公開競聘管護員,簽訂管護契約。管護員上崗後履行管護責任,並接受村委會、村民、鄉鎮(區)水務管理站的監督。
(二)承包、租賃經營的管護模式。對有條件的小型水利設施,採用承包、租賃經營權等形式,進一步明確小型水利設施的產權。承包租賃者在收取服務費用的同時,負有對小型水利設施進行使用管理、安全運行、維修養護的責任與義務。承包租賃者與行政村村委會簽訂承包、承租契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護,並接受村委會、發包方和鄉鎮(區)水務管理站的監督。
(三)成立受益戶組織的管護模式。以合作社等形式成立專門的受益戶組織,由受益戶組織在管理所轄範圍內農業灌排用水、安全飲水的同時,負起對本轄區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的職責,並接受村委會和鄉鎮(區)水務管理站的監督。
(四)專業管護,分級補償管護模式。鼓勵建立專業的小型水利工程管護機構,村委會可以灌區、引水工程或單個集中供水工程等為單位,將所轄範圍內的小型水利工程委託給專業管護機構管護,同時接受村委會和鄉鎮(區)水務管理站的監督。
第四章 管護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
第九條 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資金本著“誰受益,誰負責”和“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採取爭取上級專項資金、地方財政適當補貼、管護協會收取會費、民眾集資等多種形式進行籌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第十條 管護經費來源:
(一)縣財政每年安排100萬元,作為全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維修專項補助資金,納入年初財政預算。鄉鎮(區)則根據管護任務的大小,安排3-5萬元予以補助;
(二)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及供水工程飲水、灌溉抗旱水費等;
(三)向上級爭取的村級公益小型水利設施管護“一事一議”項目財政獎補資金;
(四)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資贊助等。
第十一條 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實行項目申報制。以鄉鎮(區)為單位,每年的公益性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費以財政投資為主;經營性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費以業主投資為主。當年10月底前完成次年公益性小型水利設施管護維修方案編制,上報縣水務部門;縣水務部門審核完成後上報縣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領導小組;縣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小組辦公室於次年1月底前下達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 經縣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管護領導小組批准實施的管護工程,在每年10月底前,由水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完成工程管護驗收,11月底前撥付管護費用。
第五章 表彰與懲罰
第十三條 縣政府對鄉鎮(區)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工作實行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在工程管護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小型水利基礎設施安全與完好的義務。
第十四條 各級小型水利設施管護單位、管護協會及工程專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小型水利設施管護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管護對象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小型水利設施管理和維護的;
(二)發現破壞小型水利設施的違法行為不予及時制止的,發現小型水利設施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或者報告的;
(三)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財政資金或者將財政資金截留挪用的;
(四)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水務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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