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規劃
管理,充分發揮水利
規劃的指導和規範
作用,保障規劃有效實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水利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水利規劃是指本省境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
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類規劃,包括發展規劃、流域或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的水利規劃管理,包括規劃的立項、編制、銜接、審批、公布、實施、評估和修訂等工作。
第四條 水利規劃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政府職責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重要基礎,是制定和安排水利建設計畫、制定水資源管理制度與政策、規範各項水事活動的重要依據。水利規劃要突出時效性和約束力,強化對水利建設和涉水事務社會管理的法規性作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水利規劃管理工作。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利規劃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查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章 規劃組織與協調
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國家規定的水利規劃體系基本框架下,組織制定本級負責管理的水利規劃體系名錄,按程式確定後作為規劃編制工作的依據。
第七條 除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按
國家規定執行外,本省其他江河、湖泊的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涉及跨行政區域的規劃應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第八條 上級規劃指導下級規劃,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
水利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銜接,與相關行業規劃相協調。
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所屬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專項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第九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境內省級水利規劃與國家有關流域規劃、省際邊界、跨市州水利規劃以及省級相關行業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水利規劃與上級水利規劃及同級相關行業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下位規劃不符合上位規劃,或者影響行政區域邊界水利關係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位規劃提出調整修改意見或者重新規劃要求,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執行。
第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中的規劃計畫部門負責對本級規劃的歸口管理,其他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有關規劃的具體組織指導工作。
第十一條 水利規劃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
原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技術規範、規程和標準進行編制。
水利規劃應當針對地區現狀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水利的要求,研究提出規劃目標、總體布局、對策措施及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水利規劃一般分為前期研究、任務立項、工作大綱、規劃編制、審查報批及規劃實施等階段。
第十三條 水利規劃前期研究階段,應當通過調查、分析,開展水利與經濟社會發展適應程度、工情水情變化及其影響分析等專項前期研究,充分論證編制本規劃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十四條 在開展規劃工作前,應當在前期研究的基礎上編報規劃任務書,提出規劃緣由和背景依據,明確規劃指導思想、原則與規劃定位,提出規劃範圍、水平年、目標、任務、規劃主要工作、主要成果、編制組織方式與完成時間等,並參照《水利規劃編制工作費用計算辦法》估算編制工作經費。
規劃任務書經規劃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後,作為開展規劃編制工作和安排工作經費的依據。
對於上級和有關部門在規劃編制時間上有特殊要求的,可由規劃編制組織部門提出規劃編制要求,會同規劃歸口管理部門先行安排規劃編制工作,不另編報規劃任務書。需在前期工作專項經費中安排規劃編制工作經費的,經費額度在工作大綱評審時審定。
第十五條 水利規劃編制承擔單位應為政府有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勘測、設計、諮詢機構。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水利規劃,可根據規劃的不同性質或內容,採取委託或者招標等方式確定編制單位。
以委託方式選擇編制單位的,承擔單位應當依據經審定同意的水利規劃任務書或規劃編制組織部門提出的編制要求,編制工作大綱提交委託單位組織評審。評審通過的工作大綱作為水利規劃編制契約的組成部分。
以招標方式選擇編制單位的,依據經批准的任務書編制規劃招標檔案,投標單位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提出工作大綱(投標方案),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中標後,由招標單位組織評審,評審通過的工作大綱作為水利規劃編制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水利規劃工作大綱應闡明規劃背景與工作基礎,細化規劃任務與內容,明確技術路線、規劃成果深度要求及成果形式、工作組織與分工、進度計畫與質量保證措施。
第十七條 水利規劃編制承擔單位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和核實基礎資料,注重採用新技術、新方法,進行多個規劃方案的比選和綜合論證,加強技術把關和成果協調,保證規劃深度、質量和工作進度。
水利規劃涉及相關行業或者行政區域的,規劃編制承擔單位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與有關行業或者行政區域進行溝通協商;涉及規劃布局等重大問題的,可以報請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
第十八條 根據規劃內容和重要程度,規劃成果一般按階段形成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各個階段的水利規劃成果組織專家諮詢或者技術評審,並採取適當方式聽取和徵詢社會公眾意見;規劃徵求意見稿形成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徵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在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和組織技術評審的基礎上,由規劃編制承擔單位修改形成規劃送審稿。
第二十條 規劃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規劃工作經費年度預算,水利規劃編制工作經費應列入同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證規劃編制的經費需求。應執行《水利規劃編制工作費用計算辦法》,嚴格控制經費核定標準。加強規劃編制工作經費的計畫管理與預算管理,嚴格資金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嚴禁擠占、挪用,確保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規劃審查與報批
第二十一條 發展規劃,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重要專業規劃以及依法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的水利規劃,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定,向規劃審批部門報送規劃送審稿,並協助做好意見徵詢和規劃審查等相關工作。規劃審批部門徵詢意見和審查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規劃編制承擔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修改形成規劃報批稿,由規劃審批部門批覆。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上述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上述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涉及流域、區域規劃及市際、縣際水利關係以及流域水資源配置和水利工程布局的,批准前應當徵求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為具體落實流域、區域水利規劃任務或者依法實施行業管理而組織編制的水利專業規劃及專項規劃,視重要程度不同,由上級或者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審定批准。
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編制的水利規劃,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其要求進行匯總、審查或審批。
第二十三條 水利規劃報批後,規劃編制組織部門應及時將規劃成果報送規劃歸口管理部門歸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應在批准後一個月內向社會公布。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水利規劃,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保密規定。歸檔成果包括規劃報告、相關圖表,並附具下列材料:
(一)編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編制過程、規劃主要內容、銜接和協調情況、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及處理情況說明;
(二)上級相關規劃成果、審查或諮詢論證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的規劃需要修訂或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五章 規劃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防治水害等水工程建設,應當遵循已批准的水利規劃。缺乏規劃依據的水工程建設項目,不得列入水利建設計畫。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並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水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規劃同意書制度。規劃同意書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水利部規章及有相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水利規劃對涉水事務的社會管理,加強對水利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水利規劃中有關防洪減災、水資源配置、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河道管理治導線、入河湖排污總量控制意見、河湖最小生態需水量等控制性指標,嚴格規範相關涉水行為。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規劃實施的評估制度,適時組織開展本級水利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和後評價工作,及時發現規劃實施中的問題,提出規劃調整或修訂的意見,提高規劃的實施效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