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與供水管理辦法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與供水管理辦法》是202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與供水管理辦法
  • 發文日期:2021年01月04日
  • 文 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7號
印發通知,辦法內容,政策解讀,

印發通知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與供水管理辦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與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曉東
2021年1月3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與供水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充分發揮工程的經濟、社會與生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的水量調度、水質保障、設施管理與保護、供水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供水管理堅持統籌兼顧、最佳化配置、科學調度、節水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重點保障工業、農業用水,並服從漢江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與供水管理實施統一領導,統籌解決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的規劃建設、資金保障、保護管理、水量配置等重大問題。
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與供水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的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與供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的建設、運行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 水量調度
第七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水量調度以水利部批准的受水區水量分配指標為基本依據。
第八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水量調度年度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受水區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可調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計畫建議,於每年的9月30日前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
年度用水計畫建議應當包括年度引水總量建議和月引水量建議。
第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年度可調水量和年度用水計畫建議,制訂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徵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後,在水量調度年度開始前下達有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和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根據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制訂月水量調度方案;雨情、水情出現重大變化,月水量調度方案無法實施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並報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供水實行由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構成的兩部制水價,具體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水費應當用於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與受水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簽訂供水協定。供水協定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質、交水斷面、交水方式、水價、水費繳納時間和方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 水量調度年度內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受水區用水需求出現重大變化,需要轉讓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分配的水量的,由受水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協商簽訂轉讓協定,確定轉讓價格,並將轉讓協定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相應調整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和月水量調度方案。
第十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受水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編制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對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交水斷面、工程取水口、水庫的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質信息,並建立水量、水質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章 水質保障
第十八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的水質保障實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十九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取水口、水庫、總乾渠需要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劃定,實行嚴格保護。
第二十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輸水控制斷面水質低於規定標準時,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工程沿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建設穿越、跨越、鄰接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輸水河道的橋樑、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設施的,其建設、管理單位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工程建設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帶來的安全風險。
第四章 工程設施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二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劃定。
第二十三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管理範圍邊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設立界樁、界碑等保護標誌,並設立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對工程進行保護。未經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設定安全隔離設施的區域。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條 在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建設橋樑、碼頭、公路、鐵路、捷運、船閘、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按照法定基本建設程式報請審批、核准時,審批、核准單位應當徵求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在施工、維護、檢修前,應當通報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施工、維護、檢修過程中不得影響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制定安全保護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護責任制,加強安全保護設施的建設、維護,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及時排除隱患。
第二十六條 在緊急情況下,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因工程搶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關設施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於事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與供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制訂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的;
(二)不及時編制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的;
(三)不履行水量、水質監測職責的;
(四)不落實安全保護責任制,對安全保護設施疏於建設、維護,影響工程安全的;
(五)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危害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水質安全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穿越、跨越、鄰接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輸水河道的橋樑、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設施,未採取有效措施,危害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單位責令採取補救措施;在補救措施落實前,依法暫停工程設施建設。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危害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設施,或者在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保護範圍內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是指從丹江口水庫清泉溝隧洞引水,向襄陽市、隨州市、孝感市等地供水的水資源配置工程,包括沿途的水庫、隧洞、渡槽、倒虹吸、暗涵、明渠等工程及設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鄂北工程簡介
鄂北工程是國務院重點推進、優先實施的172項全局性、戰略性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也是湖北省水利建設史上工程規模最大、覆蓋面積最廣、受益人口最多的重大民生工程。
鄂北工程基本建成的同時,我省同步推進鄂北二期工程的規劃設計工作,二期工程包括鄂北工程支線供水工程,並適當擴大供水區範圍。鄂北二期工程已列入國務院確定的150項重大水利工程之一,以及《湖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編制完成,並進行了技術審查,有望2021年獲批,並於年內實現開工建設。
二、立法意義
《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與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湖北省第一部跨區域水資源配置工程的政府規章。
《辦法》的出台為保障鄂北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發揮效益提供了法治保障。鄂北工程對徹底改變我省“南澇北旱”的水資源分布格局歷史意義重大、戰略地位特殊、社會影響深遠。《辦法》共6章32條,緊緊圍繞鄂北工程運行管理與供水為主線,注重頂層設計,強化了政府責任主體,明確了相關部門、管理機構和運行單位職責,設定了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確立了水量調度工作原則,規範了水量調度、供水管理,明確了水質保護的工作責任,彰顯了政府規章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為加強鄂北工程管理,推進湖北省現代水利工程體系建設,最佳化水資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治遵循和保障。
三、立法依據
一是參考國家水利工程立法模式。鄂北工程屬於本省管理的地方水利工程,制定規章沒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據。為此,立法參考了《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的結構框架和管理模式,同時嚴格按照立法許可權及程式並緊密結合工程實際。
二是民生立法。鄂北工程兼具供水與灌溉功能,不僅是鄂北人民安全飲水的主要供水來源,也對鄂北地區農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是重要民生工程。《辦法》堅持立法為民理念,在制度設計上注重提升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對民眾最為關切的供水價格、供水方式、水質安全等進行了規定。
三是問題導向。《辦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管理體制、水量調度、工程保護等制約工程良性運行的突出問題,做到精煉實用、有的放矢。
四、《辦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加強工程管理,理順管理體制
《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對工程與供水管理實施統一領導,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的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與供水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四條、第五條);為了做好工程的立項審批、投融資、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根據《省編委關於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與管理機構的批覆》(鄂編文〔2014〕11號)、《省編辦關於明確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與管理局(籌)機構編制的批覆》(鄂編辦文〔2014〕133號)、《省編辦關於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與管理局(籌)增加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批覆》(鄂編辦文〔2015〕114號),《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工程的建設、運行和保護工作(第六條)。
(二)科學開展水量調度,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辦法》規定工程受水區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用水計畫建議,於每年的9月30日前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年度可調水量和年度用水計畫建議,制定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第九條、第十條);為了規範工程供水價格,依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令第4號)第十三條和《湖北省水利工程水價管理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反覆徵求省發改委意見,《辦法》規定工程供水實行由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構成的兩部制水價(第十二條);經徵求受水區相關人民政府意見,《辦法》規定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與受水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簽訂供水協定,供水協定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質、交水斷面、交水方式、水價、水費繳納時間和方式等內容(第十四條)。
(三)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壓實水質保障責任
《辦法》規定工程的水質保障實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第十八條);為了保障工程水質安全,《辦法》規定工程輸水控制斷面水質低於規定標準時,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第二十條)。
(四)劃定保護範圍,強化工程設施管理與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三條“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工程保護範圍和保護職責”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五條“前款規定以外的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標準劃定”的規定,《辦法》規定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劃定(第二十二條);為了壓實工程管理單位的安全責任,《辦法》規定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制定安全保護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護責任制,加強安全保護設施的建設、維護(第二十五條)。
此外,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情形已有明確規定,為避免重複、嚴格執行上位法規定,《辦法》在法律責任方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作了銜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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