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節約用水條例

2022年6月28日鎮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節約用水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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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制定節約用水激勵政策,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支持節約用水技術和產品的研發、示範、推廣,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等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約用水重大項目、發布節水設備(產品)以及導向目錄。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節約用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供水方面的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負責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管理,推動國家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
  市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統計、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以及縣級市(區)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基本水情和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鼓勵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賓館、商場、車站、公園、醫院等公共場所以及機關、學校等單位,應當設定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誌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
  第七條 編制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規劃,以及涉及取用水的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時,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並開展節約用水評價。
  取用公共供水的高耗水建設項目逐步推行節約用水評價。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據節約用水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依法制訂本市行業用水定額,向社會公布,並依法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條 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用水戶和非居民用水戶分類管理。
  居民用水戶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戶用水按照計畫與定額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水價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自備水源取水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較大的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定期公布計畫用水戶名錄,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使用自備水源取水的計畫用水戶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用水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用水計畫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取水用水總量計畫、行業用水定額,兼顧用水戶需求,於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核定並下達用水計畫。
  使用公共供水的計畫用水戶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用水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用水計畫。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用水定額、用水戶用水需求和近三年用水情況,於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核定並下達用水計畫。
  建設項目因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公共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基建用水計畫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參照相關用水定額下達臨時用水計畫並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計畫用水戶因建設、生產、經營規模發生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用水計畫的,應當向原計畫下達部門提出申請,原計畫下達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並書面答覆申請人。
  計畫用水戶變更用水性質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內到原計畫下達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計畫用水戶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計畫下達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重點計畫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畫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
  計畫用水戶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畫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開展水平衡測試,制定整改方案並予以實施。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計畫用水戶定期進行用水審計。超計畫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計畫用水戶,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並對存在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建立節約用水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用水統計工作。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在每個抄表周期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
  計畫用水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檔案和台賬,按照規定做好用水統計工作,每季度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用水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 公共供水企業、計畫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推廣分區分級計量,並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
  公共供水企業、計畫用水戶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規劃、用水狀況、節約用水指標等信息,並與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年取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在進行項目核准和備案時,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節約用水方案進行評估。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參加。
  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禁止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已有的節約用水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公共供水企業、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和節約用水設施的檢查、維護管理,發現管網或者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搶修。
  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超過國家標準的供水管網漏損水量不得納入供水成本。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監測預警系統及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條 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間接冷卻水循環率等指標應當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達不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限期整改。
  工業集聚區逐步推行循環用水、串聯用水、再生水利用等節約用水技術。
  有關部門應當對節水型工業集聚區建設進行政策引導,支持節約用水技術改造、海綿城市建設等項目。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要求,建立完善農業水價形成、工程建設和管護、精準補貼和節約用水獎勵、終端用水管理等機制,加快農業供水計量體系建設。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業灌溉工程應當做到計量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推廣管灌、滴灌、噴灌等節約用水灌溉方式和水肥一體化等農業節約用水技術,發展節約用水高效現代農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設施。對農業節約用水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立項。
  禁止非法侵占、毀損農業節水灌溉設施。
  第二十三條 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綠化、景觀等應當因地制宜採用科學節水灌溉方式。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共消防給水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綠化、環衛、消防給水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或者取作他用。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建設集雨工程,科學開發利用雨水,減少常規水使用量。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再生水輸配管網和設施,對再生水實行資源化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從事再生水經營活動。
  再生水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提供符合標準的再生水。
  再生水經營單位輸供再生水應當裝表計量,按量收費,不得擅自停水。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地表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區域,不得新增開採地下水,原有的自備水井應當依法限期關閉。經依法批准開採的礦泉水、地熱水等特殊行業用水除外。
第四章 節約用水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對節水型社會示範區、節水型載體建設、水平衡測試、節約用水技術改造和非常規水源利用等項目給予支持。
  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約用水產業。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水權交易制度,鼓勵區域間、行業間、取用水戶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單位和個人節約的水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公共供水企業、非居民用水戶節約用水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設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非法侵占、毀損農業節水灌溉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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